关键词:古典名著古典名著名册制度保护作品完整权
内容提耍: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寻求保护古典名著的有效途径,保护我国的优秀 文明成果十分重要,国家应该成为行使古典名著权利的主体,并成立专门的古 典名著保护机构,全面负责古典名著的保护工作,建立古典名著名册制度,搜 集登记需要重点保护的古典名著,具体管理古典名著的登记、使用备案、监督 使用和利益协调等工作,制作诚信档案。同时建立完善的古典名著纠纷解决机 制。
一、《西游记》和《红楼梦》的尴尬
2007年的嘎纳电影节展示了日本拍摄的一部言情版的电影《西游记》。
剧中,唐僧由日本演技派女星深津绘里反串,日本青春偶像组合SMAP成员之一 的香取慎吾在片中饰演孙悟空,将齐天大圣演成了神经质超人,好吃懒做之徒; 日本著名笑星内村光良和伊藤淳史分别扮演沙僧与猪八戒。在装扮上,四人显 得夸张另类,脾气暴躁。故事情节方面与原著大不相同,剧中的孙悟空和女妖 谈起了恋爱[1]。浙版的《西游记》里,孙悟空与白骨精谈恋爱,出口成脏。
曰商开发的流行成人网络游戏《红楼馆奴隶》角色均取自《红楼梦》,
主角林黛玉被描述成风尘女子,是其母与外国人通奸后的私生女[2]。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我们的传统文化遭到践踏,祖先留给我们的宝
贵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重视。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和文化多 元化的今天,有必要从制度上反思我们对自己优秀传统文化,对古典名著的态 度。从知识产权法尤其是现行著作权法制度寻求对古典名著的系统保护不失为 一个不错的突破口,本文即从这个角度探索古典名著的保护制度,主张成立专 门的古典名著保护机构,建立古典名著名册制度。
二、保护古典名著的必要性 (一)古典名著的界定
在具体讨论为何要强调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我国的经典文化名著之前,
笔者认为有必要界定清楚古典名著的概念。本文所主张保护的古典名著应满足 如下三个条件:(1)经过了历史的检验。历史是时间的代名词,经过历史和时 间的冲刷而仍保留下来的著作,说明了其在历代人们的心中和各个历史阶段的 地位。历史不认同的作品不可能仍然流传至今并博得今人的青睐。(2)具有重要 的文化价值。我们之所以主张加强古典名著的保护,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作品 具有极其重耍的文化价值,这些作品中传播的思想和智慧构成了中华民族优秀 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凝聚了中华文化的精华,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对这些作品的保护实质上就是保护我们的民族文化,让祖先的智慧和历史的积 淀在现代社会得到应有的尊重、继承和发扬。(3)符合正统的价值观。任何一个 民族的文化中既有主流文化,又有非主流文化,既有其精华,又有不利于该民 族发展壮大的糟桕。我们的态度应该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所谓精华指的就 是与屮华民族几千年来世代传承并不断发展的正统社会价值观念相符合的思想
观念或文化,至少并不与之相冲突。相反,那些历史上出现的,虽经历史沉浮 仍保存下来但却主要宣扬暴力、分裂、反人类之类思想的作品,则不属本文主 张保护的古典名著之列。应注意的是,不能以党派或者某些官员的个人意志来 否定一些古典名著的价值。
清末民国时期出现的名著,虽符合上面三个条件,但其作者死亡至今并
没有超过50年的,可以不援用本文所主张的古典名著保护制度。因为依照目前 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保护,而不需要再援用新的制度。
(二)保护古血名著势在必行
现代社会中i„的„典名著突出地表现在其文化价值和商业价值上。文
化价值体现在,名著彰显了一国的传统价值,构成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和组成 部分,对一国传统的保持和传承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许多文化的精髓都是通过 名著来表现,并通过古典名著这一特殊载体的保存和传播而得以流传,成为后 来社会的文化主干。商业价值则在于,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商业技术的前 进使得人们可以很方便地利用名著的作者、名著的经典人物形象[3]、名著中描 述的特殊地点和行为方式等,以进行商业化炒作,赚取商业利润。
这两种价值本应该而且可以和谐共存,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两种价值失
去了平衡,导致文化价值没能充分发挥出来,反而在某些情况下因为商业价值 的滥用而遭到了扭曲。导致名著这两种价值失衡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 面:
第一,屮国人不懂得珍惜自己的传统文化。中国是世界闻名的四大文明
古国之一,五千年的古老文明成就了中华民族独特而悠久的文化,然而随着市 场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和外国文化的冲击,许多中国人并不珍惜 祖先留给我们的精神遗产。越到思想开放、文化多元的今天,人们越发不重视 其价值,篡改、改编甚至胡编、瞎编名著的事例比比皆是,借名著的影响来搞 笑、戏说名著,硬借名著的经典人物形象之名大行践踏名著之事。这类行为严 重歪曲了作者和作品的原意,扭曲了名著所承载的思想精神,不利于优秀文化 的传承和发扬。
第二,中国人对文化遗产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古典名著之所以像现在
这样尴尬,也与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面对国内外恶搞《西游记》, 戏说四大名著的现象,许多人没有意识到古典名著正在遭受折磨,意识到的人 也因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无关的心理而沉默,甚至参与其中。而真正有勇气并切 实行动起来为捍卫古典名著而战的人则少之又少,显得力单势薄,孤立无援。
第三,商业化运作的负面刺激也难辞其咎,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名著之悲
的主要原因。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思维观念和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生产 生活中的商业化导向越来越浓,加上制度约束缺位和行业自律不力,使得许多 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为了赚取商业利润,从而牺牲古典名著以迎合某些群体的低 级趣味,肆意发挥,毫无节制。这种对名著掠夺式的商业利用使这些人在赚足 了腰包的同时,却给民族带来了伤害。
三、著作权法律制度下保护古典名著的路径 (一)现行著作权制度中古典名著的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如物权的一个主要的特点在于其时间性,
即超过法律规定期间后权利人的权利就不再受法律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法》第20条和第21条分别规定了作者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期,
自然人作者的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作者(合作作品的为最后一位作者)有生之年加 其死后50年,而精神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法律保护期 限没有限制。根据这样的规定,古典名著已经进入公共领域,作者已无财产权 可言,法律只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利即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任何 人均可以使用,不必支付报酬。这样有利于“调整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众 之间的利益关系,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4],从 而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加速财富的积累。
不过,仔细分析会发现,这样的规定对古典名著保护不利。首先,现行
著作权制度保护的重点倾向于现在和将来的作品,“其关注的是那些新的、有 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5],对已过保护期的作品则关注甚少。其次,在著作人身 权的保护上,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由作者的第一代、 第二代甚至第三代人行使,但在作者没有继承人或者年代久远以后,由谁来维 护上述权利可能就会产生问题” [6]。再次,科学技术和文化需求的发展,使得 名著的利用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在没有强有力的制度规制的情况下,对名著 的利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作者精神权利的损害,侵犯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同时目前的这种法律制度设计极易使古典名著因“丛林法则”而陷入
“公共财产的悲剧”,即“当存在一种潜在的能够产生价值的资源,且能够为 任何人所共同使用时(即不存在任何制度和规则上的限制),每个使用者都会在 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下,对资源进行利用以适应个人的需要” [7],这样某些 强势群体或特殊使用者“便会攫取大多数的公共财产”。就古典名著而言,被 当作全社会全人类的公共资源时,便有人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过分利用名著而 破坏名著的固有价值,最终可能会导致古典名著地位的沦丧,而目前的制度则 无法改变名著的这种遭遇。
解决这种矛盾的办法就在于,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的框架下,健全、修
正著作权制度,实行古典名著著作权行使主体的转移、成立古典名著保护机构、 建立古典名著名册制度、完善名著使用和纠纷解决程序。
(二)变更古典名著著作权的行使主体 1. 著作权保护的“一元论”和“二元论”
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问题上,目前各国通行的是两种模式,即“一元论”
和“二元论”,德国和法国分别是这两种理论的典型[6]。按照德国“一元论”,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可分割,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两者保护期限 相同,均为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合作作品则为最后一位作者死后70年。作 者死后超过70年的,则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接管作者的精神权利,由该部 门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按照法国“二元论”模式, 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独立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 70年,而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该权利永远存在,不可剥夺并且 不因时效而丧失”,“该权利因作者死亡可以转移至其继承人”(参见《法国 知识产权法典》第L. 121-1条,黄晖译,郑成思审校《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 律部分)》,上海: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9页。),可以继承。
上述两种模式中,德国的“一元论”更有利于实现对作者及作品的保护,
因为作者有生之年由作者自己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死后70年内各种权利由其 继承人保护,70年之后则由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保护,即不论作品出现后 的任何时候均不会出现权利保护的真空。相比之下,法国模式则会出现保护不
力、权利虚置的弊端。
2. 将古典名著著作权的行使主体变更为国家
中国目前采用的是法国式的“二元论”模式,著作财产权保护到作者死
后50年,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以外的三项权利没有期限限制。《著作权法实施 条例》(下称《条例》)第15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 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 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 护。”按现行继承法关于继承人范围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晚辈继承人只到子女, 即使代位继承,享受权利的也只是被继承人子女的子女。据此可以断定,大多 古典名著作者的继承人都早已死亡,那么这种情况下谁来保护作者的著作人身 权?上述《条例》规定,“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著作人身权 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那么有继承人但继承人也死亡的,由谁来保护呢? 《条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按照立法意图,《条例》之所以规定“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
时,由国家机关予以保护,其原因就在于要保证立法意图的实现,使得权利在 任何时候都有保障,而不至于使《著作权法》“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 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之规定落空。因此,作者有继承人但继承人也 死亡的情况下,著作人身权也应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古典名著正符合 这种情况,照理说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为什么还有本文开 头提到的《西游记》和《红楼梦》的悲剧呢?
笔者认为,一是因为古典名著已经“沦为”全社会全人类的公共财产,
任何人均可得而用之,没有限制。二是因为《条例》的规定没有落到实处,没 有具体操作性的规定,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压力和动力。三是因为,大多数 人都认为,根据现行著作权制度,古典名著己经进入公有领域,自由使用古典 名著是不能受到干涉的,进而将这种自由过度放大。
为了改变古典名著遭受“蹂躏”,保护不力的现状,笔者建议在古典名
著的保护上,采用德国的“一元论”,由国家及其专门机构来行使其著作权, 更能实现保护经典、传承文明的目的。将古典名著著作权的行使主体变更为国 家,并成立专门的古典名著保护机构,代表国家全面负责古典名著的保护工作。
(三)成立专门的古典名著保护机构 1.古典名著保护机构的模式选择
令人欣慰的是,人们已经意识到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性,有关的事
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事业单位方面,2007年5月25日中 国国家古籍保护中心成立,挂牌于中国国家图书馆,着力破解古籍保护的三大 难题(参见中国古籍保护网:http: //www. nlc. gov. cn/service/others/gujibhw. ) 0
政府机关方而,2007年4月30日,国务院下达批复,同意建立由文化
部牵头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全国古籍保护工作(国务 院函〔2007) 43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古籍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的批复》,http: //www. gov. cn/zwgk/2007-05 /10 /con-tent_610359.
htm.)。另外,名著的价值在商业上显示的潜力很大,如四大名著^国外注册 为商标,或者外国公司在我国抢注这些商标(国务院网站《浙江省动漫游戏企 业打响中国四大名著商标保卫战》,http: //www. gov. cn/jrzg/2006-04
/18 /content_256372. htm.),因此,保护名著还得从商标法的角度考虑,商 标局等管理部门不能袖手旁观。
但保护古籍(古典书籍)与本文主张的古典名著不同,保护古籍在于对古
籍的搜集、整理、普查、登记、修复等工作上,是对作为文化物质载体的书籍 的物理性保护和保存,而几乎不涉及古籍内容的使用和知识产权问题。而保护 古典名著的知识产权则是本文的目的,上述单位和机构的工作并不能实现对古 典名著的保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古典名著保护机构。但如何设置呢?
现在的知识产权行政体系中,尽管国家版权局是专门管理著作权的机构,
但是古典名著还涉及到商标等问题,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可以而且应该 有所作为。然而,分别由两个机构各自管理古典名著的著作权和商标权,就是 现在出现的这种保护不力的状况。如果建立专门的古典名著保护机构,将涉及 古典名著保护的所有权限包括保护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权限等,从现行机构中剥 离出来统一行使则会降低成本,增加效率。
那么古典名著保护机构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位阶应该是怎样的呢?由于
同时涉及到古典名著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多种权利,知识产权局则主要管理的 是专利事务,古典名著保护机构置于三者之下均不合适。古典名著是中国文化 的载体和传承工具,保护古典名著根本的出发点是保护民族文化的良性利用和 传播,更多的是一项文化工程。因此,可以考虑参照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的做法,将古典名著保护机构作为文化部的下属部门, 可用“古典名著保护司”之名,由文化部统一协调。因古典名著与非物质文化 遗产尤其是民间文学性质上十分近似,因此也可以联合保护,合设机构。 2.建立古典名著名册制度
前文界定了古典名著的范围,但仅此并不能确定要保护的古典名著具体
有哪些,还需耍古典名著保护机构做更具操作性的工作,进行统计登记,将古 典名著一一确定下来。只有知道哪些具体的名著后,才谈得上对其进行保护, 即先要确定古典名著保护制度的客体。
学者探讨的传统知识保护的路径值得借鉴,他们主张建立传统知识登记
库[8]或传统知识数据库[9], “建立和规范传统知识的整理、认定、登记和管 理制度” [10],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系统的收集和整理,从而为其保护提供基 础性数据。同时,国家已经实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定期公布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也对古典名著的保护有极高的参考价值。笔者认为,要实 行对古典名著的有效保护,建立合适的古典名著名册制度是必不可少的。由古 典名著保护机构负责收集、认定、登记、管理和使用监督等工作,将古典名著 保护的工作拆分细化,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或部分由名著使用费、版权许可 费(考虑到保护本国传统文化的需耍,外国主体在使用本国名著时应缴纳一定 的使用费或版权税。)、滥用古典名著的行政罚款等转化而来。
中国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已经成立几年,己经做了不少工作,其建立和完
善中华古籍联合目录,建立中华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的工作成果值得借鉴。古 典名著保护机构参考古籍保护中心的做法,对需要保护的古典名著归类整理, 登记于专门设置的古典名著登记簿上,并如实同步地公布在其门户网站上,以 供公众岛由免费查阅。
、 登记的€质类似于国务院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登记具有权威性 和公示公信力,公众可以方便快捷而又低成本或零成本地了解和查阅古典名著
的保护、利用情况。归类登记可以采用多种标准,灵活处理,可以按照朝代登 记,也可以按照古典名著的种类如小说、经传、戏曲、诗歌等。为便于公众查 阅和了解情况,可以参考古籍保护中心对所有古籍的分类登记方式,或在种类 下再依朝代和年代登记。确定古典名著的登记范围时,应把握一定的尺度,范 围太小或太大都有所不当,应既能充分保护我们的古典名著,忠实地利用名著, 合理平衡保护、利用、传承与创新的关系。
3.古典名著保护机构的职能
古典名著保护机构成立后,除了行使建立和管理古典名著名册之外,还
应承担一系列的职能,主要是保证古典名著的合理使用,主要有:
第一,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起草古典名著保护的法律、法规草
案;制定古典名著著作权的管理规范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制定确定需要保护的古典名著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登记古典名著的商业性利用情况,进行行政执法,查处或组织查
处有重大影响的古典名著滥用案件;确定需要提前审查方能使用古典名著的情 形,并进行审查。
第三,代表国家处理涉外古典名著著作权、商标权关系,向国外主体收
取古典名著利用的版权许可费等;与其他国家如法国建立世界古典名著保护双 边协议等。
第四,与版权局、商标局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如商标局在许可古典名著
的商标前,应征求古典名著保护机构的意见。版权局、商标局也应应古典名著 保护机构的耍求,提供有关的信息和协助。
第五,建立古典名著交流平台和古典名著保护网,在网上及时发布,定
期更新古典名著的登记、更新、管理、使用、执法等信息,公众无需注册即可 自自浏
第六,负责古典名著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宣传、教育及表彰活动。 (四)古典名著的使用监督
古典名著保护机构应及时听取民众对古典名著利用情况的监督举报,认
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如实备案,及时调查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同时,古典名 著保护机构也应认真听取相关单位和国家机构的建议和意见,并如实备案。对 来自国家版权局、商标局和中国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等的建议尤其应慎重考虑并 作合理答复。古典名著保护机构对涉嫌滥用名著的行为,在查明实情后有行政 决定权,可以决定是否采取相关的措施。为了便于公众了解古典名著名册制度 的执行运转情况,古典名著保护机构的调查结果、做出的决定、措施和理由均 应如实及时公布在相关的网站上并备案,建立信用档案。
为了实现对名著利用的有效监督,笔者建议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古典名著
时,如将某部小说改变拍摄成电影或电视剧,应征得古典名著保护机构的同意 或向其备案,同时将备案情况公布于该机构的官方网站,以供公众知晓。至于 究竟是征得该机构同意还是只需向其备案,应视对名著的利用和改编情形而定, 不可一概而论。但为减少成本,商业性使用一般只需备案并上网公布即可,只 有在特殊情形下才须征得专门的名著保护机构的同意。该机构应事先将需要同 意才能使用名著的特殊情形作明确规定和说明,以防限制名著的正常使用,不 利于优秀文化的传播。
鉴于我国目前的地域、交通和经济状况等现实,若统统要求使用者都实
地到古典名著保护机构备案,交纳纸质的材料,会增加一定的成本,某种程度 上也无此必要。因此,使用者在向古典名著保护机构备案时可以通过信件、传 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该机构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及时公布即可。在只 需备案的情况下,使用者递出相关材料后即告完成手续,便可直接为相应目的 而使用古典名著,古典名著保护机构根据材料中载明的情形监督使用者的使用 状况。为了鼓励人们的创作热情和积极性,不应过于苛刻使用者必须严格限制 在递交的材料记载的范围内,可以在不违背名著基本意思的情形下适当突破; 但为了便于古典名著保护机构的监督,使用者备案后使用的过程中发现会对备 案的利用方式和范围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备案调整事项,该机构应作变更登 记。
在国外如美国、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国家,均成立了专门的名著保护机
构,外国主体在使用本国名著时应向本国名著保护机构备案并签订合同,缴纳 版权许可费[11]。同时,如果外国主体在使用本国的古典名著时,本国的名著 保护机构便会依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进行干预,防止本国的古典名著被作歪曲 作品原意的使用。这种方法既可有效保护本国经典名著,防止外国主体对本国 文化的不敬,又可增加本国的财政收入,不失为一箭双雕之计。笔者认为,这 项制度完全可以适用于中国,外国主体使用中国的古典名著用于商业用途时也 应向中国缴纳版权许可费,中国的古典名著保护机构应承担起这项职能。
(五)古典名著的行政执法
在使用名著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人为了个人私利出奇出新改编甚至瞎编
名著以吸引公众的眼球,满足其好奇心和猎奇欲,从而破坏名著的完整性,侵 犯作者的原意。尤其是塑造了著名人物形象的著作更易遭到这样的改编。出现 这种情况时应鼓励人们监督古典名著的使用并积极向古典名著保护机构反映情 况,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查清基本事实后应尽可能做出严谨科 学的判断,涉及侵犯名著著作权的可以征求国家版权局的意见。最后由古典名 著保护机构以自己或者文化部的名义对滥用名著者实施处罚,如罚款、责令停 止滥用名著、停止销售产品或强令销毁产品、关闭网站禁止传播等。情况恶劣 的还可以建议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涉嫌违背刑事法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启动 刑事司法程序。相对方不服名著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和行政诉讼。对于上述古典名著保护网记载的情况不服的,相对方也可以申请 更改或涂销记录;作了变更记录的,古典名著保护机构同时应载明变更的理由, 予以公布。
结语
$们主张设立规范的制度和严密的法律体系规制古典名著的使用,并不
是为了限制人们使用名著,也不是要遏制人们的创造力或者实行文化专制,其 最终目的在于通过对祖先遗产的合理利用发挥其价值,促进优秀文化的正常传 播。本文主要是建议通过成立古典名著保护机构,建立古典名著名册制度来保 护古典名著,侧重于著作权保护,当条件成熟时应制定相应的古典名著保护法, 真正纳入法律的体系中来。
注释:
[1] 中国日报.悟空“恋上”迷你裙日本言情版《西游记》恶搞名著[EB/OL].
http: //www. chinadaily. com. cn/hqy1/2008-01 /03 /content_6366768. htm. [2] 新华社.色情游戏恶搞红楼林黛玉成风尘女[EB/OL]. http: //www. x. j xinhuanet. com /bt/2006-11 /13 /content_8505512. htm.
[3] 吴登楼.论虚构人物形象的知识产权的保护[A].陈旭.法官论知识产权[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48. [4] 黄勤南.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0. [5] 杨红菊.新理念与新规则的探索——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传统知识保 护讨论进展的介绍[A].吴汉东.中国知识产权蓝皮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301-302. [6] 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2,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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