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说明及要求
一、《哈尔滨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有关内容和要求,结合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实际制定。
二、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采用五级分类法。其中第一级分为综合医疗服务类、医技诊疗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每类之下可设第二至四级分类,第五级为医疗服务价格终极项目。其中临床诊疗类中“临床各系统诊疗类”和“手术治疗类”两类参照国际疾病分类(ICD–9–CM)的分类格式,按解剖部位从上至下,由近端到远端,由浅层到深层原则排序。
三、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设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及说明七个栏目。
(一)项目编码
项目编码采用顺序码,共为9位数字组成,从左至右依次为:第1位表示一级分类码,第2位表示二级分类码,第3–4位表示三级分类码,第5–6位表示四级分类码,第7–9位表示项目顺序码。部分类别项目因分类简单,没有第三、四级分类码,分类编码记为“00”。还有部分新增项目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项目编码制定。
(二)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均为中文标准名称,部分项目名称在括号内列出西文名称或缩写。 (三)项目内涵
项目内涵是用于规范项目的服务范围、内容、方式和手段。项目内涵使用“含”、“包括”、“不含”三个专用词进行范围界定。其中:
1.含:项目内涵中用“含”表示在项目中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这些服务内容不得单独分解收费,但在特殊情况下,由于患者病情需要只提供其中部分服务内容,也按此项标准计价。
2.包括:项目内涵中在“包括”后面所列的不同服务内容和不同技术方法,均按本项目同一价格标准计价。
3.不含:项目内涵中在“不含”后面所列的服务内容,应单独计价。 (四)除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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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本项目中需要另行收费的药物、特殊医用消耗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的供体等。 (五)计价单位
指提供该项目服务时的基本计价方式。 (六)价格
价格为政府指导价,上浮为零,下浮不限。按医院级别分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制定价格,各公立医院按照卫生主管部门评定的相应医院等级执行对应的价格。价格尾数计算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政府指导价中的“未定”指我省目前尚未正式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自定”指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的项目。
(七)说明
指本项目在定价时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事宜。 四、关于项目查找说明
(一)为精简项目数量,本规范对于一些服务性质相同且成本相近的项目进行了适当归并。在查找中请注意项目内涵中“包括”的内容。
(二)对多科室共同使用的项目,已归入综合医疗服务类。
(三)对于临床各系统诊疗类和手术治疗类项目,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按临床科室列项,请参照国际疾病分类顺序,按照相应的解剖系统和部位查找。
(四)对于两个以上医技科室均可开展的医技诊疗项目,查找时请注意医技诊疗类的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在同一项医疗技术服务项目中,由于增加技术难度、增加(或减少)诊疗范围或使用特殊仪器,已制定了增加(或减少)计收费用的相关规定。
(二)在同一服务内容中,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以设备、试剂的型号和产地分别立项定价。
(三)除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除外内容”严格界定的之外,符合以下条件的特殊消耗品应在项目价格之外单独计价:
1.特殊高价一次性物品,如永久性心脏起搏器、各类介入诊疗用的一次性导管和支架、手术吻合器、钛夹、人工关节等。
2.医疗服务过程中不能预先确定是否需要使用的或用量差别较大的较高价格的消耗品,如特殊缝线、特殊尿管、钢板、钢钉等。
(四)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对于项目应提供的不得另收费的服务、药品、试剂、器械、医用消耗品及卫生材料等均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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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关要求
(一)规范一次性消耗材料价格管理
凡未列入项目除外内容或在相关说明中未明确规定可以另行收费的医疗器械使用、医用消耗材料等,各医疗机构均不得在项目价格之外另行收费;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特殊消耗品等,可按照医疗机构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具体加价率暂定为:购进价在1000元以下的加价率为10%;1000(含1000)至5000元的加价率为7%;5000(含5000)至10000元的加价率为5%;10000(含10000)元以上的加价率为3%。以上价格计算时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加价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二)加强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管理
公立医院向患者提供的特需病房床位数不得超过全院总床位数的10%,价格由医院自主确定。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
公立医院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涉及的试剂、耗材和设备等资质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市场准入等资格进行审核;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新增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人社部门负责将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
各医院要在门诊、住院处等部门的显著位置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价格公示。积极推行信息化手段的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等公示形式。公示时要公布本医院的投诉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内容变动时,应及时变更相应公示内容。
(五)医院要规范诊疗行为
各公立医院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做到因病施治,保证服务质量,合理收费,杜绝“大处方”和过度医疗等不良行为。
七、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在哈尔滨市城市公立医院执行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与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符的,一律以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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