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信贷运行机制,规范本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审议决策水平,明确审查审批责任,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本行信贷业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设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委),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贷审委是行长领导下的信贷业务决策议事机构,是授信风险控制的研究、审议和决策机构,对有权审批人审批信贷业务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
第三条贷审会通过委员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贷审会审议范围的事项经提交贷审会议审议,审议通过方能进入下一步操作程序。
第二章主要职能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基本职能。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金融货币信贷及本行信贷业务经营方针、和规章制度,对按照规定超出应由支行行长及其他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的授信额度、贷款、承兑汇票、贴现、保函、信用证等业务进行审查审议,提出审查意见和决策建议报行长审批;
2、信贷业务“三查”尽职质询。“三查”尽职质询是指对贷款调查人员、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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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管理人员及其他信贷岗位管理人员在信贷业务经办过程中履行岗位职责、按制度操作的尽职情况,通过质询方式进行考察验证,以发现经办人员存在的失职、重大疏漏、业务差错、违规违章及风险隐患等。
第五条审议(质询)范围。
(一)、审议支行报请总部审批的超过支行行长授权范围和单笔单户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
(二)、审议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请行长、主管副行长审批的超过其部门负责人授权范围和单笔单户审批权限的信贷业务;
(三)、审议信贷资产质量分类结果;
(四)、审议对不良贷款的处置意见,包括以物抵贷、呆帐核销、企业兼并、破产、改制贷款的处置等;
(五)、审议行长和主管副行长认为有必要需上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组成办法
第六条贷审委委员组成。贷审委主任由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担任。委员分别由信贷管理部门、授信评审部门、资产保全部门、计划财务部门等部门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其他人员组成。另外,可由一名法律专业人员列席审贷会,法律专业人员专门负责有关法律问题的审议,并在审贷会上签署法律意见。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会议,重点对客户的行业、市场、技术、工艺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提供咨询,但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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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贷审委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办公室不能单独设立时,暂由授信管理部门履行其职能。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按行长意见,召集、组织审贷会,通知贷审会成员参加会议;
(二)受理总部信贷管理部门报贷审会审议的材料,并登记在会议纪要上(见附件1),登记的主要内容为贷审会工作单(见附件2)的内容;
(三)组织、投票和计票;
(四)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整理会议纪要,并由各与会委员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
(五)把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业务和表决结果,连同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呈报行长,行长签批后报董事会备案;
(六)对行长签批的信贷业务,在申请审批书上签述贷审会、行长意见,并加盖贷审委员会章报董事会备案同意后退回信贷管理部门;
(七)负责对贷审会议、行长审批的各项信贷事项资料及文件的保管和归档。归档的主要资料:会议纪要(本)、每次表决的工作单和表决表、贷审会审议通过和行长签批的申请审批书等。
第四章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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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贷审会评审会议程序:
(一)会议时间。贷审会原则上每周(星期三)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行长的安排随时召开;
(二)会议主持人和人数。会议由主管副行长主持(可不参与表决),参加会议人数由贷审委办公室随机确定7人(可以多于7人),5人到会即可开会,最低不能少于5人;
(三)主持人宣布开会,由支行信贷人员(一般为贷前调查人员)和支行主管信贷副行长介绍授信客户基本情况,阐述调查报告和支行意见;对新增贷款和1000万元以上的大额贷款可由支行行长汇报;
(四)贷审委员发表意见,提出质询(具体见“质询工作规则”),进行讨论。讨论的范围为行业状况、竞争能力、财务情况、风险程度、担保措施、偿还能力等,支行信贷人员回答有关问题,主持人综合审议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表决并确定表决意见;
(五)投票与计票。各与会委员在表决表上当场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票分为:①同意(同意划√),②不同意(不同意划×),投不同意票须在表决表的“反对理由”一栏说明理由,③再议,签署再议的须用文字阐明再议理由;
(六)投票结果登记在会议纪要上后,表决表和工作单当场装袋粘封,启封查看须经行长和主管副行长双签同意。或由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及追究委员会组织启封、查看、统计。
第九条贷审会审议事项实行多数决定制:凡付诸表决的事项,7人到会表决,4票同意视为通过,6人到会4票同意视为通过,5人到会3人同意视为通过,否则,视为被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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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第十条再议事项。再议票占多数时,由审贷委员会书面通知支行补充资料、落实放贷条件、降低风险后再次上会,再议只能一次。被否决的授信业务,原则上半年后方能再次上会审议(只上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如协调贷款、盘活不良贷款等)支行可书面请示行长,经行长批准后,可再上一次审贷会。
第十一条批复。对贷审会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事项),提交行长签批,行长对贷审会通过的信贷事项可行使一票否决权。行长在会议纪要上签批后,贷审委办公室把贷审会记录的主要意见和行长签批意见填写在申请审批书上,并盖贷审委员会章报董事会备案同意后,退返提交材料的总部信贷管理部门。
报总部审批的信贷业务,先由贷审会审议通过报有权签批人审批。遇有特殊情况,经行长、主管副行长同意或行长办公会同意,可不经过贷审会审议。
第十二条委员职责。
(一)按时出席贷审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接到开会通知不能参加会议须向审贷委主任请假;
(二)向支行和信贷管理部门了解审议客户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
(三)对提交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按照国家信贷、产业、本行信贷和信贷管理制度判断、评价上会的各项授信业务。对有疑虑的授信业务可提出质询,对信贷业务管理情况可提出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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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改进贷审会工作提出建议;
(五)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对经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有权质询。
第十三条工作纪律。
(一)参加会议时间不准随意出入;
(二)遵守保密制度。对贷审会内容、表决情况及其他委员意见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总部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贷审会工作单和表决表(公司类和个人类)
附件1
银行支行审贷小组授信业务审议表决规则
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债权分明”的信贷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科学、民主决策的作用,调动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各支行成立授信业务(包括评级授信、贷款、承兑、差额保函、抵贷资产处置等)审议小组(简称审贷小组,下同)。
一、组成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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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贷小组组长由支行主管信贷的副行长担任,副行长缺位的,由信贷科长顶替。
2、成员由信贷管理人员、支行副行长及熟悉信贷业务的其他人员组成,最低不少于5人。
3、审贷小组成员同时又是上会贷款的调查人员的,应予回避。
二、工作程序及要求
1、审贷小组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按行长意见随时召开。
2、会议由审贷小组组长主持,组长因故不在,由信贷科长主持。达到符合规定人数80%即可开会,参加会议的人员80%及以上同意视为通过所审议内容。
3、审贷小组通过审议,要发现信贷业务经办中存在的问题、隐性风险,对有权审批人起智力支持和制约作用,支行行长对经审贷小组通过的授信业务有否决权,对审贷小组未通过的无否决权,但可提议再次审议,再次审议不超过二次。
4、审议内容,先由信贷科室和相关人员组织材料,如审议贷款,先由信贷调查人员对企业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等进行调查,形成符合企业客观情况的调查报告,且由信贷科长审查同意后,提交审贷小组。
5、按本规则所附表格,填写授信业务工作单、表决表、审贷小组会议纪要。表决表实行实名制,与会成员表决时须在表的背面签名,表决结果实行保密制度;表决表现场登记后,一律编号密封入档,在档案袋密封处盖骑缝章;表决表不随信贷资料报总部,只报一份“银行支行授信业务审批记录单”即可,会议纪要不再呈报总部部室审查,要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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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表决表一并存档以备查看、检查;同时,会议纪要要有附页记录意见,且不能显示谁投赞成票、谁投反对票。会议纪要原则上由信贷内勤记录。
6、小组成员要遵守评审工作纪律。(1)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2)认真履行审议工作职责;(3)不得对外揭露评审结果及其他参会成员的意见。
三、审议范围
1、超过总部对支行行长授权权限以外的授信业务;
2、对总部授权支行行长权限范围内的授信业务,行长认为需上会审议的业务。
四、审贷小组职责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信贷、监管当局监管要求及本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审议提交的授信业务。
2、对贷款“三查”人员是否尽职可以提出质询,监督经办人员按照本行授信业务各项制度尽职。
3、对审议过程、质询过程中发现的授信业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发现重大隐性风险、发现经办人存在失职、业务差错、重大疏漏等及时报告行长。
五、审贷小组成员职责及要求
1、熟练掌握经办信贷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经济金融、监管部门规章及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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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悉掌握本行下发的各项信贷业务规章制度。
2、熟悉企业财会知识,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前景等作出合理分析判断。
3、对与会授信业务汇报的经办人员就报告的内容可以进行质询,关注重点:(1)该项业务(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符合产业和信贷、是否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符合本行信贷业务制度;(2)对借款人(或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市场状况等汇报人员是否如实进行了反映,反映的这些内容是否符合办理这笔业务的各项要求;(3)借款人(或申请人)的品质、诚信意识、还款意愿是否靠得住,是否经过调查核实;(4)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是否具备、抵押物是否足值、变现是否存在问题等。通过询问、分析,可就该笔业务存在的问题、风险隐患、调查不实的方方面面提出意见,就防范和控制风险提出意见,并记录在会议纪要附页上,审贷小组组长认为需整理汇报给行长的,要及时整理形成材料并报告行长。
4、对与会授信业务,审贷小组成员要行使表示同意或反对的表决权,不得弃权。
5、问责及奖罚。对投票表示同意的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形成不良贷款或垫款、或造成损失后,追究审贷小组成员责任,审贷小组成员承担审查失准、失误的责任,按本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补充规定”由总部相关部门或委员会予以经济处罚。
本工作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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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支行
审贷小组会议纪要
年月日 编号〔〕第号
一、开会地点:
二、参加会议成员:
三、会议议程:1、由经办人员介绍所审议事项内容。
2、与会成员对上述内容进行质询。
3、与会成员进行投票表决,填写表决表。
四、所议事项及结果:
借款(承兑)
企业名称授信
业务
品种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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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内容同意反对结果备注
五、参加会议成员签字确认纪要内容:
支行行长审批意见:附件3
银行
审贷小组贷款审批工作单
支行(章):
客户申请信息客户名称授信业务品种申请借款
金额借款期限担保方式及
担保内容本行贷款 1、贷款余额 2、承兑余额支行审贷小组意见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表决结果同意人数:不同意人数:审贷小组审议意见参加成员:支行行长意见银行信贷合同使用和填写的说明
一、一般填写要求
(一)总体原则。填写法律合同应当做到标准、规范、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禁止涂改。
(二)固定条款不得修改。除按要求填写预留空白栏外,信贷人员不得对标准信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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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合同中固有条款作文字解释性说明或修改。
(三)合同号由信贷系统自动生成,其具体编码规则及编码定义如下:
系统中部分编码规则的确认需要确认的编码规则有:合同号、申请号、担保品编号、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号、最高额合同号、承兑协议号、保函协议号等问题解决情况:
(1)申请号18位:按照5位机构号、6位日期号、1位业务种类号、6位流水编码的规则制定申请号。
机构号按照5位字节定义,如:50101代表光大支行。
日期号按照6位字节定义,表示为YY-MM-DD。
业务种类号按照1位字节定义,如:贷款“1”、银承“2”、保函“3”、贴现“4”、评级“5”、授信“6”、核销“7”、诉讼“8”、抵债资产“9”。
流水号码按照6位字节定义,按年度进行流水号码重置。
(2)合同号15位:按照3位机构号、4位日期号、1位业务品种号、1位行业号、1位担保类型号、1位管理模式号、4位流水号。
机构号按照3位字节定义,如:501代表光大支行。
日期号按照4位字节定义,表示为YY-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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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品种号按照1位字节定义,如:贷款“1”、银承“2”、保函“3”、贴现“4”、评级“5”、授信“6”。
行业号按照1位字节定义,表示从A-T分别代表23个行业门类,详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个人业务行业域定义为“0”。
担保类型号按照1位字节定义,如:质押表示“1”、抵押表示“2”、保证表示“3”、信用表示“4”、其他表示“9”。
管理模式号按照1位字节定义,如:自营贷款“1”、委托贷款“2”、银团贷款“3”、其他“9”。
流水号按照4位字节定义,标准为0001-9999表示,每年对其进行一次重置。
(3)借据号18位,按照合同号后面加三位流水编码001-999,单笔合同多笔借据的按照该亦按照该规则编制。
(4)担保品编号18位,按照机构号5位、日期号6位、业务种类号1位、担保品种类2位、流水号4位的编制规则进行编制。
机构号按照5位字节定义,如:50101代表光大支行。
日期号按照6位字节定义,表示为YY-MM-DD。
业务种类号按照1位字节定义,如:贷款“1”、银承“2”、保函“3”、贴现“4”、评级“5”、授信“6”、核销“7”、诉讼“8”、抵债资产“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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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品种类按照2位字节定义,如:存单质押“01”、仓单质押“02”、应收账款质押“03”、股权质押“04”、贵金属质押“05”、银行承兑汇票质押“06”其他质押“09”、土地抵押“11”、房产抵押“12”、在建工程抵押“13”、机械设备抵押“14”、机动车辆抵押“15”、林权抵押“16”、船舶抵押“17”、房地产抵押“18”其他抵押“19”、保证“21”、其他保证“29”。
流水号码按照4位字节定义,要求格式0001-9999,按年度进行流水号码重置。
(5)担保、抵押、质押合同号18位,按照合同号编码规则进行编号15位,添加三位合同标志位,生成18位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15位,详见合同编码规则。
担保合同标志位3位按照,、
担保品种1位字节定义,如:质押“1”、抵押“2”、保证“3”、其他“9”。
流水号按照2位字节定义,表示流水号从01-99,不能满足流水要求的继续按照字母后排A1-A9、B1-B9、C1-C9......定义。
(6)承兑协议编号18位,由5位机构号、6位日期号、1位承兑类型号、6位流水号组成。
机构号按照5位字节定义,如:50101代表光大支行。
日期号按照6位字节定义,表示为YY-MM-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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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种类号按照1位字节定义,如:100%保证金“1”、敞口保证金“2”、其他“9”。
流水号码按照6位字节定义,按年度进行流水号码重置。
(7)保函协议编号18位,由5位机构号、6位日期号、1位承兑类型号、1位按保函品种编号、5位流水号组成。
机构号按照5位字节定义,如:50101代表光大支行。
日期号按照6位字节定义,表示为YY-MM-DD。
业务种类号按照1位字节定义,如:100%保证金“1”、敞口保证金“2”、其他“9”。
保函品种按1位编号定义,如:履约保函“1”、投标保函“2”、预付款保函“3”、融资保函“4”、租赁保函“5”、付款保函“6”、质量保函“7”、其他保函“9”。
流水号码按照5位字节定义,按年度进行流水号码重置。
(8)最高额合同18位,按照合同号编码规则进行编号15位,添加三位合同标志位,生成18位合同编号。
合同编号15位,详见合同编码规则。
担保合同标志位3位按照,、
最高额标志1位字节定义,最高额合同标志用“1”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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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按照2位字节定义,表示流水号从01-99,不能满足流水要求的继续按照字母后排A1-A9、B1-B9、C1-C9......定义。
(四)预留空白栏的填写。
1、对于空白栏后有备选项的,应在填好选定的内容后,对未选定的内容加横线表示删除。
2、文书条款中的单个空白栏,如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内容的,应加盖“此栏空白”字样的印章。
3、标准法律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等条款中连续多个空白栏,如根据实际情况不准备填写,应加盖“此栏空白”字样印章。
4、违约后罚息比例的规定:罚息比例标准,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本行暂规定加收(再上浮)3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本行暂规定加收(再上浮)50%。
(五)金额、数字和期限的填写。
1、金额的填写:一律用中文大写数字进行填写,如壹、贰、叁、拾、佰、零等。但金额需同时用阿拉伯数字与中文大写数字表示的,或需依据国际惯例要求填写的除外。
2、文书中“ 年 月 日”中的日期,“ %”、“ ‰”等符号前拟填写的数字,应该用阿拉伯数字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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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书中“ 个工作日”、“提前 日”、“万分之 ”、“每 个月”等空白栏中,应用中文大写填写,如一、二、三、四、十等。
4、关于借款期限的填写:借款期限为整年的,借款期限的最后一日,为借款期限起始日在对年对月的前一日。
(六)客户基本资料的填写。
标准法律文书中的合同封面等处,通常需要填写客户名称、营业地址或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客户基本资料。这些资料对于确定客户身份、日常业务联系、文书的填写及送达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认真填写。
1、对于“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丙方”等处,应填写当事方的正式名称全称,并应与该方在签字处所盖公章上的名称相符(对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客户),或与该方有效身份证件上名称相符(对于个人客户)。
2、客户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一栏应填写法定代表人名字(委托代理人的填写委托代理人名字)。
3、关于“营业地址或住所”栏,客户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填写其有效《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场所;客户是个人的,应填写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住址,已经变更了的,填写“变更后场所:”。
4、其它诸如“开户行及帐号”、“电话”等栏,均应如实填写。
(七)标准法律文书中签字盖章处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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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贷款人以外的合同其他当事人,签字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签字,并加盖个人印鉴。如果签字人为委托代理人,签字人也应为本人签字,同时还应仔细核实其委托授权书,确保其签字行为属于授权事项,且在授权有效期内,以防止发生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如果甲方为自然人,应为本人签字,并加盖个人印鉴。银行应注意核实签字人的身份,防止他人假冒。
2、此处的“贷款人”为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因此“公章”应为相应的分支机构的公章。签字人则为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签字人为授权代理人,则应在授权委托书中详细、准确地规定授权事项。
(八)书写工具。
为保证文书字迹清晰、不易纂改,保存时间长,填写文书应使用钢笔、蓝、黑色碳素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用钢笔书写时,使用蓝、黑碳素两种墨水。
二、常用合同的使用范围和填写要求。
常用标准法律文书应当按照与该合同相关的我行规章要求使用和填写。下面介绍我行主要的标准法律文书的特点、使用范围和填写要求:
(一)借款合同
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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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是银行作为债权人与借款方之间,为借贷一定数量的货币而明确相互权力利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出借货币的银行称为贷款方;用款单位或个人称为借款方。借款合同是借贷双方发生争议后,人民据以处理的重要依据。
(2)借款合同适用于银行与公司类客户或个人客户之间签订的各类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贷款。主要包括人民币借款合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等。
(3)借款主体,应当符合《贷款通则》和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章规定的条件。
2、与公司类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的填写要求
(1)借款种类:分流动资金借款、房地产项目借款、固定资产项目借款等。
(2)借款用途:借款用途应当合法合规,据实填写。
(3)借款金额:应填写本金金额,不包括利息或其他费用。
(4)借款期限:按照各类贷款性质及我行相关业务规章的规定,结合考虑借款人建设或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行的资金情况,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填写。
(5)借款利率、计息和结息:对于《人民币借款合同》,“贷款利率”空白栏依双方商定的利率填写;结息方式根据《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贷款可以按月或按季结息,中长期贷款应按季结息;关于贷款发放前利率调整,一般情况下应按照新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但若借款合同原约定利率不超过法定利率浮动幅度的,结息方式根据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其他贷款可根据双方商定确定计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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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担保方式:选填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7)借款展期:应在借款到期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8)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A、支行为防范该借款产生风险,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该条空白处填列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B、对房地产项目开发借款、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借款要按照房地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对借款人提出不同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要求(权力、义务),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以“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另行粘页明确对借款人偿还贷款、接受监督的要求等。
C、上述“补充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粘页(或在空白处填写)在双方签字盖章之前,支行必须报总部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或填写。
(9)第十条双方未明确的暂不填写。
3、“人民币借款合同”的附件《保证担保合同》的填写要求:
(1)该合同中的保证人是指主合同中借款人(公司)章程上的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
A借款人的股东是公司的,法股东对该笔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占总股本10%以上为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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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借款人的股东是个人的,由自然股东对该笔贷款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占总股本10%以上为自然人个人为大股东。
C借款人(企业)由他人实际控制的,即该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既不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也不是企业在册的经营管理人员,但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由他在幕后操作。支行要按调查核实的情况(或总部已明确认定的实际控制人),由实际控制人对借款人的债务(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D支行认为有必要由借款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合伙人等对该笔借款偿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亦可要求其与我行签订本合同。
(2)保证人名单按上述要求确定后,据实填写。
(3)保证人签章:指的是保证人名单上的自然人、法人、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签名、盖章。
对信用级别为AAA级以上或本行确定为优质客户(已通知为准),的借款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等)可不签署上述要求的“保证担保合同”。
(二)保证合同
1、适用范围
(1)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银行之间签订的,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其向银行履行或清偿的一种担保协议。保证合同对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我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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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合同主要适用于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书》等主合同提供的保证担保。
(3)如果有多个保证人,银行应当与保证人分别订立保证合同。数个保证人可以约定分别担保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各个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的,则各保证人负连带的清偿责任。
(4)签订保证合同,应当注意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5)签订保证合同后,如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内容需变更的,如期限、金额等,变更内容应该经保证人书面同意。
2、填写要求
(1)合同首页:“债权人”、“保证人”空白栏应填写《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中的(贷款人、保证人)名称。其后应填写主合同编号和主合同名称。
(2)保证范围:填写“人民币”空白栏,应当按照与保证人协商达成的、保证人愿意保证的主合同币种和本金数额填写。填写金额时应用大写。
(3)履行期限填写与主合同一致。
(4)第十一条双方未能明确的暂不填写。
(三)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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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抵押合同是由抵押人与银行签订的,约定以抵押人财产担保我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的协议。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偿还,以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
(2)抵押合同主要适用于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书》等主合同提供的抵押担保。
(3)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应当是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办理抵押时,信贷经办人员应要求抵押人出具能证明其对抵押物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明。
2、填写要求
(1)合同首页:填写要求同《保证合同》相应部分。
(2)保险:对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抵押物房屋,设备抵押贷款中的抵押物设备,汽车贷款中的汽车等须办理相关的财产保险等险种,以防止抵押物因失火、被盗等产生损坏造成损失,影响贷款归还。
(3)抵押物清单:该“清单”有几种几份都明确写在抵押合同相关条款中,抵押物要求真实有效如实填写,粘附于合同相关部分,并经抵押人盖章、签字,加盖骑缝章。
(4)抵押物清单编号:用合同号,一笔贷款多个抵押物清单的,在合同编号后再编排“-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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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权利质押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
1、适用范围
(1)质押合同是由质押人与银行签订的,约定以质押人的财产或权利担保我行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的协议。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银行有权以质物或质押权利折价或变卖的价值优先受偿。
(2)质押合同主要适用于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书》等主要合同提供的质押担保。
(3)签订质押合同的质押人(出质人),应当是对质物或质押权力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办理质押时,信贷人员应要求出质人出具能证明其对质物或质押权利享有合法权利的证明。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须交我行占有后,质押合同方可生效。
(4)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不得作为出质人。
2、填写要求
(1)合同首页:填写要求同《保证合同》相应部分。
(2)质押担保范围:填写要求同《保证合同》相应部分。
(3)签订《质押合同》,双方应当约定质押权利凭证移交我行占有的期限,依法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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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的,还应当约定办妥以上手续的期限。
(4)质物清单:关于质物或质押权利的要求真实有效如实填写,在合同相关部分填写清楚,并经出质人盖章、签字确认,加盖骑缝章。
(五)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1、借款用途:填写使用贷款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名称,如房屋、设备等,填不下时,可做附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清单。
2、借款期限:填起止日期。
3、利率确定方式:二年以内的贷款,用固定利率方式,二年以上的用浮动利率方式。
A、浮动幅度需填上浮和具体的上浮比例;
B、借款利率调整期选:12个月;
C、借款利率按下列:选A。
4、借款结息,选按月。
5、逾期贷款加息:选30%;挪用贷款罚息:选加收50%。
6、提款:根据与借款人的事前约定填写。一笔贷款,可以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分数次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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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还款:借款人一次偿还还有困难,可在合同期限内,不等到期,分期分笔偿还。
8、第五条5.2款:根据与借款人的约定填写,如:借款人承诺资本金增加后还贷,在其他融资渠道筹集到资金后还款等。
第五条5.3款:借款人无故提前还贷,支行可事先约定借款人支付违约补偿金比例。
9、第六条:对最高额项下的可循环使用授信,可以与借款人约定循环使用,具体规定见“可循环使用授信管理办法”。
10、担保:填“担保”。
11、第7.2款:把保证担保或抵(质)押担保合同及编号填全。
12、第:由于固定资产贷款期限长,企业在贷款存续期间发生的变化多;当借款人过度负债、过度对外担保、不按规定分红,盈利指标、偿债能力和营运指标严重下滑时,可设定具体指标内容。
13、第九条:没有事先约定就填(2)。
14、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执一份。
(六)借款展期协议书
1、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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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展期协议书是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经银行同意展期时,与银行、担保人同时签订的还款协议书。
(2)借款展期协议书适用于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的人民币资金借款的展期。
(3)需要办理贷款展期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按规定的格式向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
(4)展期期限、金额据实填写。贷款偿还可分次偿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能超过展期后的到期日。
(5)第六条空白处,视担保保证方式据实填写。
(6)协议编号:展期协议的编号是根据办理的流水号生成的并且按展期次数在流水号后面加一位顺序号(即:每增加一次展期增加一位顺序号字段)。
2、填写要求
(1)合同首页:应如实填写原借款合同名称及合同号。
(2)担保:担保人可以是原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也可以增加新的担保人。担保人为原借款合同担保人的,空白栏须填写原担保合同名称及合同号;担保人为新担保人时,须要求其另外签订担保合同,并在空白栏注明担保合同名称及合同号。
(七)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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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范围
(1)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是指银行与抵押人和保证人订立的,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作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提供抵押保证的一种特殊抵押保证合同。
(2)可接受最高额度抵押保证的信贷业务是人民币资金借款业务及最高额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
2、填写要求
(1)担保的债权:因为最高额担保仅对特定期间产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因此应对债权发生的期间进行明确的约定。填写期间,应具体到年、月、日。此外,应选项填我行与债务人签订的具体的合同、协议名称。
(2)债务人写全称。
(3)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应当如实填写抵押物清单,并粘附于合同相关部分,经抵押人盖章、签字,加盖骑缝章。
(4)最高额保证合同、质押合同可依照上述要求填写。
(八)个人借款合同填写。
该借款合同是多个个人贷款品种、多种担保方式合一的合同。
(1)贷款种类:直接填选项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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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贷款用途要求据实填写。
(3)贷款期限:填起止日期。
(4)利率:选“上”或“下”,按规定的上下浮动比例填;贷款利率的调整选项规定:贷款期限一年以内的,不作调整,选“A”,期限一年以上的可选“A”也可选“B”,不能不选,只能选一项。
(5)贷款一般“一次”划入借款人帐户,填“—”。帐号、户名、开户行据实填写。
(6)还款方式必须选一项。还款的户名、帐号、开户行据实填写。
(7)提前还款有条件的,在第七条中列明。
(8)因提前还贷造成期限变化,贷款利率选项确定。
(9)补充条款,对以下内容(不限于)都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应列明。
A、房地产抵押物清单。
B、抵押物清单(项目设备、运输工具等)。
C、质物及出质权利清单。
D、存单质押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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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担保承诺书(自然人)。
F、担保意向书。
G、处置车辆授权书。
H、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
I、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声明。
J、抵押车辆所有人(共有人)及配偶声明。
K、保险责任赔款优先授权书。
L、抵(质)押授权书。
三、签字权限及签字方式的确定。
(一)对于公司客户一般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个人客户一般应由客户本人签字。客户授权他人代理签字的,应当要求其提交由法定代表人(公司客户)或客户本人(个人客户)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其代理签字的权力。
(二)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权限限于签字人所在行(部门)的业务经办范围内,严禁超越业务经办范围和业务分工权限签具法律文书。
(三)当面填写的法律合同,应争取双方在当场签字、盖章;如果双方不在同一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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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的,争取让客户先予签字、盖章。
(四)客户签字时,信贷业务经办人员要在场,以确保签字是客户本人所亲自签具。
四、合同的盖章。
(一)应注意客户所加盖的公章名称应与合同当事人名称完全一致。此外,不得将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对方或代理人。
(二)签订的各种标准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各行行章。
五、文书存档。
(一)签署的信贷法律文书,应保证其正本分数可供银行与客户各自至少保留一份。在需要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的情况下,应还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正本,经办人员应根据具体需求,确定签署合同的份数。
(二)信贷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三)信贷法律文书在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前,由经办行信贷部门负责管理;在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后,由同级行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信贷部门管理信贷法律文书档案应该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六、注意事项。
(一)客户一方因更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动,法律文书可以不做修改,但应将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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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名的正式文件作为法律文件的附件留存。
(二)如果根据法律文书约定,银行有权自行变更法律文书内容的,不必通过与对方协商的程序,可直接行使变更权利,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如果法律文书没有明确约定银行享有自行变更法律文书内容的权利的,法律文书内容的变更应经当事各方协商,以确定变更内容。
(三)修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一般应采取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形式,而不应直接在原法律文书上添加或修改。
(四)双方未就法律文书的变更达成正式协议前,除法律文书特别规定或双方约定外,原法律文书仍然有效。任何一方不能停止履行或者拒绝接受对方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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