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 充 法 律 意 见 书(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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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HUA LAW FIRM
中国 北京朝阳SOHO现代城4号楼16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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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指派王晓明律师、韩冰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编报规则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特别声明
1、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根据《编报规则12号》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科华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行为,及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科华律师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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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3、科华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科华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律师有权且有责任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5、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科华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科华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已向科华律师提供了科华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7、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证据支持的事实,科华律师有赖于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科华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相关股东国有股权界定及转持变化情况
(一)发行人相关股东原国有股权界定及转持情况
1、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9日取得大连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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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确认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身份的批复》(大国资产权[2009]1号),确认其国有股东身份。
2、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11日取得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确定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性质的复函》(豫国资产权[2009]73号),确认其国有股东身份。
3、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2日取得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09]74号),履行转持批复程序。
(二)发行人相关股东国有股权界定及转持变化情况
1、经科华律师核查,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完成增资,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为21000万元,其中大连宝红投资有限公司新出资11000万元,占52.38%,大连海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出资5000万元,占23.81%,大连高新技术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出资5000万元,占23.81%。大连宝红投资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林爱华,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大连宝红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爱华。
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21日取得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以《关于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关于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所持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行股份性质变更的请求>的批复》(大高财国资[2010]1号)(根据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8日《关于授权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办理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身份确认及国有股转持等事宜的函》授权),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非国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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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科华律师核查,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3月18日完成增资,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为12513万元,其中康玛水新出资6513万元,占52.05%,秉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出资6000万元,占47.95%,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康玛水。
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6月11日取得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确定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性质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0]38号),确认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非国有股。
综上,科华律师认为:
1、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其控股股东变化由国有股变更为非国有股,且经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确认,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为非国有股。
2、北京秉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大连海融高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其控股股东变化由国有股变更为非国有股,故不再履行《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保基金实施办法》规定的转持义务。
3、上述发行人相关股东国有股权界定及转持变化情况对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及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其他非自然人股东大连力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博信一期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和凤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仍为非国有股,并未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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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发行人商标注册进展情况
发行人原申请注册的商标已部分取得《商标注册证》,基本情况如下: 1、“易世达”《商标注册证》第6697592 号,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类别:40,适用:打磨、能源生产、金属铸造、焊接、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废物处理(变形)、废物和垃圾的焚化、废物和可再回收材料的分类(变形)、材料硫化处理。
2、“易世达”《商标注册证》第6697594号,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类别:7,适用:冷凝器(蒸汽)(机器部件),锅炉给水调节器、蒸汽机、蒸汽弯管,引擎锅炉管道,蒸汽机锅炉,气轮机,锅炉管道(机器部件),电站用锅炉及其辅助设备。
3、“”《商标注册证》第6697596号,有效期限:自2010年4月14
日至2020年4月13日,类别:40,适用:打磨、能源生产、金属铸造、焊接、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废物处理(变形)、废物和垃圾的焚化、废物和可再回收材料的分类(变形)、材料硫化处理。
三、关于发行人专利变更进展情况
发行人原正在申请的专利变更进展情况如下:
1、实用新型名称:配置蒸汽过热器的水泥窑窑头冷却机废气余热发电系统,《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276339号。
专利号:ZL 2008 2 016771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4月15日之《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权人由唐金泉变更为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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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用新型名称:用于余热发电的水泥窑窑头冷却多级取废气系统,《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276340号。
专利号:ZL 2008 2 016771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5月13日之《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权人由唐金泉变更为发行人。
3、实用新型名称:设有余热锅炉出口废气温度调节系统的水泥窑窑尾系统,《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证书号:第1338327号。
专利号:ZL 2008 2 016879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5月4日之《手续合格通知书》,专利权人由唐金泉变更为发行人。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四)正本一式五份,经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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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凌燕 律师
经办律师:
王晓明 律师
韩冰 律师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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