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事诉讼法真题精选
1.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单选)
A.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管辖 B.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也不可以调解
D.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不予受理
【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该题的案例原型是2015年7月的“上海市消保委诉三星手机和欧珀手机案”。最高人民《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不予准许。”可见,公益诉讼原告享有撤诉权,但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B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可以调解。”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民诉解释》第28规定:“人民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可见,公益诉讼不影响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答案】A
2.关于制作的调解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2题,单选) A.经调解,老李和小李维持收养关系,可不制作调解书
B.某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生效后,一方以违反自愿为由可申请再审 C.对调解书的监督方式只能是提出检察建议
D.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制作成调解书 【解析】本题考查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检察监督方式和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9第1款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本题A项是对本条第(二)项的直接考查,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该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根据该法第20第1款和第2款之规定,人民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的监督方式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故C选项是错误的。该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在执行中,已经存在执行根据,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记入笔录,而不能再制作调解书。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答案】A
3.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44题,单选)
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
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可一并裁判 【解析】本题考查二审程序中对特殊问题的调解。《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题中,对于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而不得直接一并裁判。《民诉解释》第32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可以一并裁判。”在本题中,对于二审新增加的遗产分割的诉讼请求,二审可先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二审一并审理的也可一并裁判。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B、C、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A选项当选。 【答案】A
4.大成公司与华泰公司签订投资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因合同效力和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A仲裁委员会仲裁。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大成公司遂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投资合同无效。A仲裁委员会受理。华泰公司提交答辩书称,如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当然无效,故A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本案。随即,华泰公司向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大成公司见状,向A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有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50题,单选) A.A仲裁委员会无权确认投资合同是否有效 B.投资合同无效,仲裁条款即无效
C.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作出裁定
D.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由A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条款性、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可见,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效力,A选项是错误的。仲裁协议具有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B选项是错误的。《仲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作出裁定的,由人民裁定。”可见,仲裁委员会和都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但是具有优先权。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因此,C选项当选。 【答案】C
5. 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志军诉至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准其请求。开庭时,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因此允许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时向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关于本案,的下列哪些做法是合法的?(2015年卷三79题,多选) A.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 B.允许蒋勇出庭作证 C.不允许路芳出庭作证
D.对路芳的证言不同意组织质证 【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民诉解释》第11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题中,张志军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允许,A选项是合法的。《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规定:“人民在证人出庭
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第120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证人蒋勇是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签署保证书也可以作证,所以,B选项是合法的。证人路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签署保证书,不得作证,其意见不能在法庭上质证,所以,C、D选项是合法的。所以,A、B、C、D选项当选。 【答案】ABCD
6.章俊诉李泳借款纠纷案在某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县判决后,章俊上诉,二审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县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在答辩期间,李泳提出管辖权异议,县不予审查。案件开庭前,章俊增加了诉讼请求,李泳提出反诉,县受理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但以重审不可提出反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关于本案,该县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82题,多选) A.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 B.对李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C.受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 D.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
【解析】本题考查上诉案件的裁判。《民诉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见,发回重审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A选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可见,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一审程序的答辩期间,二审发回重审之后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B选项是正确的。《民诉解释》第251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处理。”也就是说,二审发回重审时的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在一审中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时间应当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本题中在案件开庭前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是合法的。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因此,B、C选项当选。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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