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包一秀
摘要院商法的初衷是能更好地保护商人的利益袁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袁对于商行为的定义也一直在不断更新袁产生了多种含义袁导致商行为的概念无法确定遥尽管目前在我国民商合一是主流趋势袁但商行为的特殊性仍然处于重要地位遥本文通过分析商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袁来探究二者之间的关系袁使商行为能够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特殊意义遥
关键词院商行为曰民事法律行为曰商主体中图分类号院D913
文献标识码院A
作者单位院河北经贸大学
一尧商行为的概念渊一冤商行为的起源
商法的初衷是能更好地保护商人利益袁这种倾向性尤其体现在对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中袁倾向性地保护了商人的利益遥商人成为特殊主体遥而这种立法理念也影响了罗马法袁使得罗马法意识到了不仅要对债务人加以保护袁对债权人也应加以保护遥
到了君主时期袁重商思潮盛行袁君主也把眼光和势力投入商事之中袁君主权利开始介入商事立法和司法袁传统的自治开始减弱袁商法也有了公权力的意味遥但这仍没改变商事纠纷是商人们之间的特殊纠纷的情况遥
在中世纪和君主时期袁由于当时立法条件有限袁针对商人只有少数法律存在袁没有形成专门的商法袁对商行为的概念和制度也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遥直到1807年叶法国商法典曳的颁布袁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商行为的概念袁并且引入了与商行为相关的制度遥近百年之后于1897年颁布的叶德国商法典曳袁在立法理念上采用了另一种不同于中世纪的立法主义袁由于其立法的完备得到法学家广泛的好评袁成为一部公认的优秀商法典遥随后袁由于日本的立法受德国影响较多袁在其1899年颁布的叶日本商法典曳上也有所体现遥日本选择了折中主义立场袁这种折中的理念体现的是双重性袁即在形式上以商行为为主袁但在实际处理上以商主体为主遥
渊二冤商行为的概念
随着时间的流逝袁社会发展交易的多样化和频繁度增加袁对于商行为的定义也一直在不断更新袁产生了多种含义遥而这导致在立法理念上由于各国的发展情况不同袁对采用商行为主义还是商人主义袁各国也选择了与其国情相适应的理念袁但总体来说袁对商行为概念的定义主要集中在三种学说遥
主观主义体系遥这种理念的典型代表国家就是德国袁认为商行为的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商行为做出主体是否是商人遥客观主义体系遥这种理念的典型代表国家是法国和西班牙遥虽然现行法国叶商法典曳关于商行为的概念已经没有明文规定袁但在实践中仍然秉持着宽松的定义理念袁即只要符合营利性为这一实质性要素袁就可算为商行为遥折中主义体系遥这种理念的典型代表国家是日本袁日本立法理念认为商行为的
168Q Y16.TIFn ot exist!圆园18年第12期概念中主客观都应该在内遥
从立法体系中来看袁目前我国只有单行法律体现商行为的特殊性遥关于到底什么是商行为这个问题袁在确定概念的时候我们可以从商行为的特点入手袁再对商行为的范围加以列举袁从而使商行为概念能够完整尧具体地体现遥
渊三冤商行为的特点
除了商行为营利这个本质特征之外袁商行为还具有其他特征遥第一袁商行为的主体特征遥一方面其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袁一般是以商人为主遥另一方面袁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之前袁商事主体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袁如登记等遥第二袁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遥营利行为能否真正营利则不在考虑范围之内遥值得探索的是袁营利性是一种目的袁而目的行为在实践中往往不好确定袁需要专业人士根据法律法规尧生活习惯等加以推定遥这一点在认定非商人从事交易活动时袁认定是否是商行为时也同样适用遥第三遥商行为的持续性遥在判断行为是否是商行为时袁还要从时间的角度看袁偶尔从事的营利行为不属于商行为遥
综上所述袁当一个行为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商主体从事的袁在时间上是持续的且以营利为目的袁具备上述特征的行为袁就是商行为遥尽管世界各国基于各自的发展情况尧历史尧交易习惯等具体原因袁对于商行为的概念界定可能会有不同袁但多数都从法律角度出发袁认定了商行为的特殊性袁具有上述特征袁虽然偏重的程度不同袁但其仍处于特殊地位遥
二尧商行为的地位
商行为不仅是确定商法范围的重要标准袁还代表了商法的立法理念袁尽管目前在我国民商合一是主流趋势袁但商行为的特殊性仍然处于重要地位袁很多社会关系虽然不属于传统商行为范围袁但是在实践中也是扩大解释来调整相应争议遥另一方面袁商行为规则也扩展了适用范围袁如民法典中对合同部分的法律解释袁逐渐倾向于商行为规范遥
虽然商行为在实践中仍有其特殊意义袁但是在民商合一的前提下对于商行为的适用袁还需有几项注意事项遥
首先袁商行为必须符合我国的发展现状袁尊重现有立法的既有结构遥在一定程度上我国一直遵循着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袁这种立法思路在民法典的合同编也有所体现袁在这种
格局之下袁相关合同规则已经最大限度地吸纳了商行为规范袁应当予以尊重袁应当野补充冶相应法律规范以填补体系漏洞遥
其次袁应当充分考虑商行为在现代商法体系下的结构地位遥随着商行为的拓展袁在现代各国的商法体系下袁商行为已经不再具有19世纪时的重要地位袁但这并不意味着商行为的实际功能被否定袁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商行为概念和相关法律制度都不太完善的国家而言袁在商法体系中完善商行为制度依然存在必要遥因此袁在我国当下袁应当进一步完善商行为的概念和地位袁并且能够规范表达遥
三尧商行为与民事行为的关系渊一冤商行为的本质
由上述论述可知袁商行为都具有营利性袁但是袁商法并不因为商行为的特殊性而对其保护毫无顾及遥商法只是鼓励通过正当交易和合法方式来达到营利的目的袁在这个过程中袁尤其注重诚实信用这种特别的原则遥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院
第一袁营利的私有性遥从哲学上来说袁体现了人类所本有的私念袁在商行为中占重大比重曰私便具有可计算性袁即付出与收益的比较遥因为人的任何行为的做出都会伴随着成本的消耗袁尤其是商人更加在意营利性袁所以商人做决定之前都对所付出的成本与可能收到的效益能否匹配作了估计遥当商人和消费者双方都满意时袁商交易即被促成遥
第二袁营利的非等价性遥在自愿交易中袁人们都想获得自己最大的满足袁在交易过程中会使自己趋向于有利的局面袁这种利己的想法在脑海中的浮现就是产生所期待的获益不同袁交易过程中的体现就是收益的不平等袁在这种情况之下就会产生营利这一目标遥倘若交易行为没有出现上述情况袁则意味着双方在交易中没有任何一方获利袁也就意味着交易的失败遥
第三袁营利的信誉性遥诚信是一种珍贵的企业财富遥商业信誉作为社会的宝贵财富之一袁对一个企业来说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袁商业信誉是否良好袁决定了商人是否可以获得所期许的利益袁从长远看袁一个企业的信誉度与企业的获利大小是成正比的遥
渊二冤民事行为与商行为的相同
新修订的叶民法典总则曳对于商事行为概念未予规定遥两者调整的行为有一定的共性遥首先袁从调整对象上来说袁两者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遥其次袁从构成要件上来看袁都注重真实意思表示遥在判断意思表示的时候袁还要看是否真实尧内容是否合法遥内心的意思表示能够表达于外才可以真正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袁在这一点上袁商法与民法的表示是有共同之处的遥从主体要件方面来看袁两者都有其特殊要求袁只有满足了相对应的主体要求袁商行为和民事行为才能够成立遥
从上述的相同性中可以推出袁两者是一般与特别的关
经济与法Q Y15.TIFn ot exist!系袁民事领域相较于商事领域来说是个大领域袁涉及面更为广泛遥但是袁对比商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袁商行为其核心为能够通过行为盈利袁获得利润遥因此其又有不同之处遥
渊三冤民事行为与商行为的区别
商行为与民事行为不是划等号的关系袁我们应该看到其中所不同的地方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院
第一袁行为的经济本质不同遥商人的行为以营利性为目的袁因此袁当商主体为进行一场交易而去购买商品时袁在这场交易中袁其目的是销售和营利袁这是种与民事行为相比的不同目的遥也因为商行为的目的和交易的特殊性袁从而要求对商行为采用不同于的法律规范遥随着经济的发展尧交易的多样性袁商行为的表现更加多样化袁给确定商行为的概念增加一定困难遥
第二袁行为的主体资格不同遥商行为因为其本身的特殊性袁需要行为人有比民事行为能力更高的能力来实施和承担责任遥
第三袁行为的形式不同遥无论是商行为还是民事行为袁都需要通过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判断其行为是否成立袁即能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遥然而袁在比较商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时候袁因为两者的形式要件侧重方面有所不同而需分情况讨论遥一方面袁除非法律的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袁商行为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均可袁但对民事行为便不能如此随意遥现代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商事交易的特殊性袁这种特殊性往往体现在随着支付方式的更新换代袁交易越来越呈现快速尧简便的特征遥为了实现经营目的会进行一系列的商事行为袁如果处处都有相应的限制袁会对交易市场产生不良影响遥另一方面袁在商行为的成立标准上袁也更为严格遥例如袁德国规定袁收到确认书一方如果不作为袁就视为要约成立袁同意要约遥
第四袁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同遥对于商事主体来说袁法律给予的限制比民事主体较大遥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限制比较多袁限制了其意思自由遥商事主体不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由从事商行为袁必须考虑商法的相关规定袁否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遥其次袁有关意思表示的体现形式也是不同的遥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外袁商行为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均可袁但对民事行为便不能如此随意遥
参考文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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