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二0一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盟市、旗县、呼铁、大林:
现将《二0一0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凡在2010年1月1日零时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尚未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的,其损害赔偿按此标准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一、《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 (一)农、林、牧、渔业:15027元; (二)采矿业:37291元; (三)制造业:25650元;
(四)电力、燃汽及水的生产供应业:44584元; (五)建筑业:23288元;
(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606元; (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2940元; (八)批发和零售业:21658元; (九)住宿和餐饮业:18202元; (十)金融业:43496元; (十一)房地产业:23455元;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690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35269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5526元; (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042元; (十六)教育:37452元;
(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3820元; (十八)文化、教育和娱乐业:326元: (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5274元;
二、《办法》第九条中的“护理费“按标准一条(十五)项“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
三、《办法》第十一条中“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人每天为:区外50元。区内4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150元。 四、《办法》第十二条“营养费”按标准三条一款的标准计算。
五、《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中“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849元。
六、《办法》第十四条“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0周岁。
七、《办法》第十五条“自治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2558元。(丧葬:15348)
八、《办法》第十六条“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为12370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967元。农牧区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38元。
注: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按2009年全区12个盟市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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