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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收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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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不征

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标    签】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颁布单位】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苏财税﹝1998﹞7号【发文日期】1998-05-26【实施时间】1998-05-26【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营业税 

  注释:全文废止。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产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我省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单位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从下属单位提取的管理费、根据人事部门的规定进行职称评审所收费用以及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由于涉及的部门和项目较多,在省公布的第二批名单中不再一一列出。凡属于上述三类收费的,均属于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

  2.对《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征营业税的项目,在收取时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按江苏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各地在转发该文件时不得自行增列项目。  附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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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1997年12月3日苏财税[1997]117号)(略)

  2.江苏省第二批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略)江苏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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