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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广告监管难题探析

来源:星星旅游
植入广告监管难题探析

近年来,植入广告日益显示出其独特的价值,市场份额持续上升,越来越多的厂商将商品、服务、品牌策略性地融入电影、电视剧、电视节目或电话、网络游戏、视频、博客、微博等传播媒体中,在潜移默化间达到广告和营销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植入广告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乱象丛生,“广告捆绑”、强行推销现象频频出现,甚至出现了在120急救电话中植入广告彩铃的事件,不仅在市场上引起广泛争议,也给监管工作带来诸多难题。 一、植入广告监管难点

一是立法真空。植入广告的特点和运营机制与传统广告形式有很大不同,《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规范、管理审查、法律责任机制已经滞后。有关广播电视广告、影片贴片广告的规范性文件也未涉及植入广告,仅对电视剧播出过程中插播广告的时长、次数等作出了明确限制。目前,对植入广告的监管处于法律调整的“真空”地带。

二是审查困难。对《广告法》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要进行事前审查。作为剧情一部分的植入广告,未经广告监管机关审查,影视作品审查部门又往往忽略对植入广告的审查,造成《广告法》中禁止性、命令性的规定以及特殊商品和服务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在植入广告中无法落实。

三是追责困难。影视节目获准公开发行后,广告监管机关无法越权叫停,广电管理部门不可能因植入广告有违法行为“召回”影视片,造成违法广告的无法“停止发布”,而且影视制作单位不是广告公司,很难对其作出“没收广告费用并处罚款”的处罚, “停止广告业务”的法律条款也无法落实。 二、植入广告监管建议

笔者认为,对植入广告的监管,应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健全监管法规,明确管理主体,完善审查机制,落实追责机制,合理确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影视制作单位、大众传播媒体、社会大众之间的权利义务。

1.规范内容。明确植入广告的定义、内涵、形式,并规定限制播放植入广告的具体条款,明确植入广告的播出长度及占总体画面的百分比等设计制作准则,明确规定禁止植入广告进入的影视文化作品等载体的形式和类别,明确植入广告不得涉及烟草、药品、儿童用品等特殊商品和服务,明确植入广告不得包含的违法性内容。 2.明示发布。确立植入广告的法定告知和说明制度,应在植入广告播出前的一个月或几周即告知公众,并在节目前明确说明包含哪些植入广告。在节目中出现植入广告的地方应采用统一标志提醒受众,观众可根据自身需要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和选择,以保障受众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3.事前审查。针对不同类型的植入广告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的审查主体。一般的植入广告由影视作品审查部门等单位审查,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以及儿童用品、特殊商品的,由工商机关审查,并建立经营审批审查、广告代理收费和广告档案等规范制度。

4.落实追责。根据植入广告自身的特点和运作机制,制定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行政管理手段和惩戒措施,细化植入广告的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赋予相关部门对

特殊商品广告的强制审查职责,建立有偿举报和投诉制度,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

5.强化自律。明确影视界、广告界行业协会的责任,通过制定自律规则等形式,引导行业重视植入广告内容,鼓励出品方在植入广告数量上积极自律,不断提高制作技巧,让商品和品牌更自然地融入影视作品中。监管部门应从行政监管方面加强引导,指导协会建立相应的自律规范和行业监管规则,促使植入广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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