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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报废制度

来源:星星旅游
车辆报废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车辆报废标准,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从2015年2月1日起实施)营运客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2、车辆使用:小型客车7年,中型客车8年;高一级、小型高二级客车9年;高二级和高三级客车10年;超长客运车辆营运使用年限在同类型班车客运车辆使用年限基础上减少1年;农村客运车辆经检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营运使用年限在同类型班车客运车辆使用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服务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固定接送员工的包车客运车辆经检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营运使用年限在同类型班车客运车辆使用年限基础上增加2年,但营运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5、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规定值15%的;

6、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7、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二、公司客运车辆改型与报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投入旅客营运。

三、公司在营运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

四、公司建立车辆报废档案及台账。有关车辆报废的相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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