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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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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汇总

第一章 法律知识

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

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I.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行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

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

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如党章只适用于,团章只适用一于,__下会章程只适用i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当然,这甲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如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特定的地区,军职条例只对军人适用等等。

东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不仅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还要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它的实施。任何社会规范都有约束力,但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习惯、宗教教规、乡规民约等,都不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本身要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才能在必要时通过国家强制措施使其获得实施,但是法的实施不是每一个条款都是通过强制来实施,而是靠法的强制性起作用。所以,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重要属性,无论实施的方式如何,作为法律规范都有必须遵守和不可违抗的性质,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法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也就不成其为法,将变成一般社会规范。

5.法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性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通过确定权利和义务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般来说法律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行为,允许人们做什么行为,就是指人们在法律上享有这种权利。法律规范也要求人们在法律上承担

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法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各种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就是法的目的。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方面,就是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侵犯了权利或拒绝履行义务,都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命令或反对的,必须做或不该做的。

2.评价作用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3.预测作用根据法律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

5.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

(二)法的社会作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关系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关系,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国家通过自己的权力系统和法律规则把阶级压迫合法化、制度化,把阶级冲突和阶级斗争保持在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存在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即建立起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还具有执行各种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在各个私有制社会中,社会公共事务及有关的法律的性质、作用、范围不尽相同。但总括起来,大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2)维护生产和交换的秩序;(3)组织社会化大生产;(4)确定使用设备、执行工艺的技术规程,以及有关产品、劳务、质量要求的标准,以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事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5)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

第二节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

经济从广一义上来讲,既包括经济基础和与其相结合的经济,又包括社会生产力。因此,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1)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住用于经济基茹出。(2)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二)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作用表现为国家对经济的宏观和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两个方面。

法对市场经济宏观的主要作用:(1)引导作用:(2)促进作用:(3)保障作用;(4) 制约作用。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方面的作用:(l)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2)调整经济活动 中的各种关系;(3)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4)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

(一)法与政治的关系

1.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1)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2)政治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3)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2.法服务于政治。表现在:(l)在阶级对立社会,法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统治阶级丙部及其与同盟者的关系,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2)扫一击、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各种危害的和其它严重犯罪活动;(3)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在发挥政治职能的同时发挥社会职能。

(二)法与党的的关系

政党是政党为实现一定政治目标、完成一定任务而作出的政治决策。执政党的在政治生活中尤其占有重要地位。 1.法与执政党的异同

法与执政党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日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但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具体表现为:

(1 )意志属性不同

法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意志,具普遍约束力,向全社会公开;政党是党的领导机关依党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体现全党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2)规范形式不同

法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权利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政党则不具有这种明确、具体的规范形式,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声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3)实施方式不同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相关,且是有组织、专门化和程序化的。政党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不与国家强制相关,除非它已转化为法律。

(4)调整范围不尽相同

法倾向于只调整可能巨必须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社会关系和行为领域。一般而言,政党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更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为高。但这并不意味政党可涵盖法的调整范围,法也有其相对的调整空间。

(5)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法具较高的稳定性,法的任何变动都需遵循严格、固定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程序性是法的重要特征。可应形势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像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但这并不意味可朝令夕改或无最基本的程序要求。

2.法与执政党的相互作用

(1)从法的制定环节看。一方面,执政党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立法需在执政党根本的指导一下进行;另一方面,法往往把在实践中成熟的执政党经特定程序转化为具体明确的行为规则,使之具有法的形式合理性和普遍效力。但是,无论是党的对立法的指导,还是法将转化为法律,都不是一个简单、当然的过程,中间存在一系列立法特有的专门性机制,因此应在.承认立法机关相对性、尊重法的形式合理性和程序正当化要求的前提下运作。

(2)从法的实施环节看。一方面,被转化为法的因获得形式上的共同认同而具有了在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普遍效力,获得了形式上的正统性。但同时,这种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也成为党进行政治活动和决策的约束和。党对法律的超越和违背,实则也是对自己己被固定在法中且已取得形式正当性的的超越和违背;党对法的形式和程序上的正统性的尊重,实则也是对自身执政合法性的确认。另一方面,法的实施通常也要借助为贯彻法律而制定和颁行的的作用,借助党的组织及其成员在各个领域的积极活动。同时,在法的适用阶段还有一定的参照作用,如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原则允许适当参考党的,可借助进行漏洞补充,疑难案件处理中可能成为法律推论的参考,等等。

三、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依据。只有当人民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以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建立起民主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即人民民主,就谈不上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2)社会主义民主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内容和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要求一切上层建筑形式包括法制都要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治国工具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以保障和实现人民利益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C3)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一能调动起广大群众的积极性,法制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而且,法制的发展取决于民主的发展程度。民主越发展,人民群众的责任感越强,法制就越能得到加强。

第三节 法的渊源

一、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渊源”有根源或来源的含义。所以,法的渊源可以有多种理解。一是物质意义卜的渊源,这实际上指的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是法的真正根源、来源;另一个是法学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一种行为规范是怎样形成的,是国家创制的,还是己有的习惯;这种行为规则具有什么样的外在形式才能成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

法律约束力,成为我们处理问题、审判案件的根据。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仁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这是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

二、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根据和有关组织法,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形式渊源主要有:

(一)

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二)法律

这是指狭义的法律,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仅次于。

(三)行规

行规由制定,是根据和法律以及全国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有关 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行规外,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也属法的渊源。

(四)地方性法透皿生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较大的市”是指省、 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百瓦澎砚氢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管辖区域内有效。

(六)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或命令,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依据法律、行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里的“较大的市”也是指省、自治区的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

(七)特别行政区的法

根据我国第33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可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_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依照此规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的法也是我国法的重要渊源。

(八)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缔结或加入并生效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国际条约处于重要地位。《民法通则》第142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节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作为人们之间相互结成

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某种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法律规范为前提。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经过法律调整后形成的状态,是事实的社会关系与其法律形式的统一。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玉比单位、国家,以及居住在所在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任何社会主体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能力。一般来讲,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能力就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是指能够参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权利能力为前提。法人的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有所不同,一般来讲,法人的权利能力产生于法人成立之时,终I!- -于法人解体。其权利能力范围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决定的,超出业务范围就不能再有其他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则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根本无从谈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来讲,有权利能力不定就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不仅意味着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到法律关系中,而且意味着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通过自己的意志地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律中对白然人的行为能力都有年龄和精神状况方面的规定,据此可以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一般来讲,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都始于法人成立之时,终于法人撤销或解散之时。但是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而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完全一致,有权利能力未必就有行为能力,行为能力丧失,其权利能力不一定丧失。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权利是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实现自己意志的可能性,它既一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意志;又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对方作出某种行为,以满足自己的意志。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它既可以表现为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也可以表现为义务人必须依法抑制自己的行为,以保障对方的权利。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和生活中所需要的客观实体,它包括物品和物质财富。人身是由人的各个生理器官所组成的生理整体,它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承载体。随着科学技术和医学的发展,输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现象大量出现,同时也产生了此类交易买卖活动及契约,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这使得人身不仅作为法律关系一的承载者,而且有些法律关系中人身己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精神产品是人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和某种物质承载体记载并流传的思维成果。精神产品不同于有形物体,其价值和利益在于物所承载的知识、信息、技术、符号和其他精神文化财富。某些行为本身就可以满足权利人的需求,例如教师教嵘行为、演员的演出行为等,这些行为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法的制定

一、立法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I.从本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特别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过程中,要注意与国际接轨。

2.法制统一的原则

由于我国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较多,如果在立法中不坚持法制统一的原贝11,就会形成各行其是,给国家和社会管理造成混乱。要做到法制统一,一是‘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须以为依据,不得与相抵触;二是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3.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已经颁布生效后,就应当在一定的时期内起作用,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废止。但对一些已经滞后于社会现实,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就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废止,制定新的法。

4.对法的解释必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讲行的原则

由于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在执行中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执法争议。这就需要对法的条文做出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就必须由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来作出,以免各执行机关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者自身的利益随意解释。

三、立法程序

所谓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是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议事日程讨论决定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正式讨论后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4.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子以正式公布。

第五节法的制定

一、立法的概念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二)立法的基本原则

I.从本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的原则

特别是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过程中,要注意与国际接轨。

2.法制统一的原则

由于我国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较多,如果在立法中不坚持法制统一的原贝11,就会形成各行其是,给国家和社会管理造成混乱。要做到法制统一,一是‘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必须以为依据,不得与相抵触;二是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3.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

法已经颁布生效后,就应当在一定的时期内起作用,不能朝令夕改,随意废止。但对一些已经滞后于社会现实,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法,就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废止,制定新的法。

4.对法的解释必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讲行的原则

由于法在制定过程中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因而在执行中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执法争议。这就需要对法的条文做出解释,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就必须由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来作出,以免各执行机关根据自己的理解或者自身的利益随意解释。

三、立法程序

所谓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是法律制定机关开会时,提请该机关列入议事日程讨论决定的关于法律制定、修改或废除的提案或建议。

2.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议和讨论。

3.法律的通过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法律草案经过正式讨论后表示正式同意,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

4.法律的公布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通过的法律用一定形式子以正式公布。

第二章

第一节概述

一、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一)的概念及其地位

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1.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这些根本制度,集中反映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因为所确认和规定的都是涉及公民和国家全局的根本问题,它便成为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成为母法。

2.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意味着其他一切法律性文件都不得与相抵触,违宪行为要追究违宪责任。

3.要求有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由于涉及的都是公民和国家的根本性问题,的制定和修改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修改的程序是:由全国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二)的特征

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具有不同于其它法律的显著特征:(l)内容上,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2)效力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程序上,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它法律严格,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三)的本质

1.具有鲜明的阶级性。(l)是政治斗争,尤其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2)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3)各种政治力量,尤其是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乃至决定着的具体内容;(4)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2.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民主还意味着国家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从来就有的,最早出现的是资产阶级。它是在反对封建************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过程中产生的,是资产阶级民主的法律化;分权原则、尊重基本************原则等,都是民主制度的体现。社会主义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利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要求和体现。无论是资本主义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都是对************的否定,都是历史的进步。但资本主义民主仅仅是资产阶级的民土,对广大人民来说是专政,因而是狭隘的、虚伪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的民主,是广泛的、真实的。

二、的作用

(一)对统治权的作用

1.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

2.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民主性的体现。

(二)对法制的作用

I.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是其它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和依据。

2.促进法制的统一。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它法律不得与之抵触,是审定和检验其它法律是否符合统治阶级利益和需要的最高标尺。

(三)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

1.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2.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四)对政治制度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革国家的政治。国家政治制度在运作和实践中,往往需要对某些环节和作适当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和发展,政治改革应在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

(五)对社会经济的作用

1.确认、保护和巩固经济基础。

2.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

3.在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改革。

三、监督

监督是指制定者保障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效力的活动。监督本质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人民可以通过的规定,授权特定的主体行使监督权,如全国及其常委会。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l)审查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我国监督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人民依法对全国代表的活动实施监督,每个代表都由民卞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几是我国和法律授权全国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权监督的实施。全国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常委会批准的违背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违反的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行使罢免权。全国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有权撤销同、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对任何一级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活动是否违宪实施监督。

四、新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19年颁布了第一部;1975年颁布了第三部;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1982年颁布了第四部,即现行。现行继承并发展了19年的基本原则,摒弃了1975年和1978年中“左”的思想和内容,体现了时代特点,是一部比较完善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2年公布以来经历了4次部分内容的修正:1988年4月12日,全国七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条和第二条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全国八届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至第十1条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全国九届几次会议于通过了第十二至第十七条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全国十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十至第三十一条修正案。

第二节国体、政体

一、国体

(一)国体概述

国体,即国家性质。决定国家性质的因素主要有三个:第一,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在国家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决定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第二,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任何国家政权都是建立在4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并为定经济基础服务的;第三,社会的精神文明,精神文明的内容决定着一个国家活动的发展方向,特别是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主导着国家的制定或改变。历史上先后有四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即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二)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简单地说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也就是人民主权的国家。

我国第1条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决定于一个方面的因索:在政治上实行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经济上以公有制为子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精神文明上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土二述三个方面也是国家性质的体现。

(三)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当代中国的政党制度有以下基本内容:(1)中国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是坚持党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中国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3)中国党是执政党,党对国家事务实行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成为全体人民共同遵循的规范。(4)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不是反对党,而是参政党。他们在范围内享有政治自由、组织、法律地位平等的权利;他们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充分发挥参政和监督作用。民主党派参政议政,

不是与党轮流执政,而是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5)政治协商会议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组织形式。<6)各政党必须在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共同维护和法律的尊严。

(四)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统一战线

统一战线称为爱国统一战线,它是由中国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一泛的政治联盟。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良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重要形式和重要机构。按其性质来说,其是确认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但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一个国家机关。政治协商会议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它对国家大政方针等国家和社会的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

二、政体

(一)政体的概念

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目前世界各国的具体政体形式分为君主制政体和共和制政体。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是:(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

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环节,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表现。

人民代表大会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主要体现为:(1)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和反映的主要渠道。(2)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3)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威合法化的源泉。(4)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5)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

(三)国家的标志

国家形式除政体外还包括国家的标志,即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是以图案组成的国家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周围是 谷穗和齿轮。国歌是代表国家的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中华人民共和国 首都是北京。

(四)国家的结构形式

国家的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划分国家内部组成,调整 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国家机关与地方机关之间的相互关 系。影响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主要有领土构成、民族构成以及政治、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等。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单一制和复合制。

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不享有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 的结构形式。其特征有:(1)从法律体系看,国家只有一部,由统一的立法机关根据制 定法律;(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国家只有一套机关体系;(3)从与地方的权力划分看, 地方的权力由授予,地方行政区域单位和自治单位没有脱离而的权力:(4)从对外关系看,国家是一个的主体,公民具有一统一的国籍。

复合制国家是指有两个或多个成员国联合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

两种形式。

邦联是几个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没有统一的;各个成员国保留有自己的主权;邦联议会或成员国首脑会议是协商机关,其决议需经成员国认可方 有约束力;各成员国可以自由退出邦联。邦联制不是典型意义上的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特征是:(1)从法律 体系看,联邦有联邦的,各成员国有各成员国的;(2)从国家机构组成看,联邦和各州 各有各的一套机关体系;(3)从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力划分看,其职权划分由联邦作出 具体规定,既要保证联邦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财政、军事等主要国家权力,又规定各成 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4)从对外关系看,有些国家允许其成员国享有一定的外交权,联邦国家的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

我国属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原因在于:(l)这是我国数干年历史文化传统发展的延续,是全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结果,是由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传统决定的;(2)是由我国“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状况决定的;(3)是巩固国防、粉碎国内外敌对势力活动的需要;(4)是全国各地互通有无、互助合作,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达共同繁荣发展的需要。

(五)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卜一的国家结构内,按照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设立自治地方、组成自治机关,行使由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管理本自治地方的地方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1)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和。(3)自治机关依法可行使自治权,主要是管理本地方的各项地方性事务。(4)各民族一律平等,既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5)各民族有使用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保护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6)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建设事业,给予支持和帮助。(7)经批准,自治机关依据实际需要,可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

(六)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所谓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主权所及的领土范围内,根据和法律的规定,对某一地区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该地区不拥有的主权,但却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方针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指导方针。特别行政区制度已反映在和的两个基本法中,其基本内容是:

1.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上完整。特别行政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个直辖于的地方行政区域,由个国授权实行高度自治;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特区无管辖权;特区主要由中国公民担任,由任命;特区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基本法的制定权和修改权属于全国,解释权属于全国常委会。

2.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主要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的司法权和终审权;除极少数由法律明文规定须在特区实施的以外,特区不实施全国统一的法律和法规;实行的税收和预算制度;自行发行货币;可以“中国”、‘中国”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家、各国际组织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参加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自行负责维护社会治安。

第三节经济制度

经济制度,是指国家统治阶级为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建立、维护和发展有利于其政治统治的经济秩序,而确认或创设的各种有关经济问题的规则和措施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之后,经过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现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经济制度。

(一)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旨}卜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火了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国家坚持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相适应,在分配上也采取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计划和巾场是资源配置的不同方式不属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范畴。在社会卜义初级阶段,发展国家宏观下的市场经济,是我国确立的经济目标。

(四)我国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则一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一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概述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一个人具有某国国籍,就总味着从法律匕同特定国家发生了固定的法律关系,就具有该国和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地位,并形成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我国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享有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与“人民”有区别。主要区别是:(1)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是政治上标明敌我的概念。(2)公民是具有某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政治概念与原则,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内容对象。(3)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整体概念。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概念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木权利是通过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表明社会主体的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地位。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的责任。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其内容既包括在法律而前人人平等,又包括在存在一切不合理差别的领域中禁止差别对待。对于存在合理差别的领域,法律可对平等权的例外条件作出规定,以体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政治权利牡要表现为两种形式:‘是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一是公民有对国家政治生活自由表达意愿的自由,简称为政治自由。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白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山:有信们」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了言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与权利

人身自由与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及侵害的自由,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内在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五)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生存的基础,又是公民实现共他权利的物质前提条件,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即公民依照的规定,在文化和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有:受教育权、科学研究的自由、文艺创作的白由、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七)监督权和请求权

监督权即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主要包括:批评、建议、中诉、控告、检举等权利。请求权是指公民依照和法律规定要求国家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国家赔偿请求权、国家补偿请求权、裁判请求权。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即法律规范明示的受到特别保护的群体的权利。我国规定的特定主体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华侨和归侨、侨眷等。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二)遵守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三)维护、荣誉和利益。

(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六)其他义务,包括劳动的义务;受教育义务;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四、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

我国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五节国家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地位、产生、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选举产生代表的原则和方法由选举法规定。全国实行有限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二)职权

全国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的国家统治权。其主要职权为:

1.性职权即修改和监督的实施。

2.国家立法权全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全国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任免权全国有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其他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

4.重人问题决定权如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一划;审批国家预决算报告;批准行政区划建制:决定战争与和平等。

5.监督权全国有权监督常委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监督方式是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质询和询问;视察;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全国常务委员会

全国常委会是全国的常设机关,是全国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它由全国选举产生,对全国负责。全国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代表,并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任期为五年,委员长

和副委员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常委会的主要职权是:(l)解释,监督的实施。(2)依法行使立法权。(3)解释法律。(4)审查行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5)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决算部分调整方案。(6)监督、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的工作。(7)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9)主持全国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会议。(10)全国授子的其他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

(一)性质、地位、产生、任期

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的国家机关,同全国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代表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职权

1.公布法律权即根据全国及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2.任免权有权向全国提出的人选;根据全国和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副、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等。

3.发布命令权根据全国和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4.外交权进行国事活动,接见外国使节;根据全国常委会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5.荣典权根据全国和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

三、

(一)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处于从属地位。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由、副、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其中、副、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的职权

1.行政立法权包括行规的制定权和决定、命令的发布权。

2.提出议案权包括法律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决算报告等涉及国家重大事项的议案。

3.行政领导权领导和管理全国行政事务,对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进行领导。

4.人事行政权审定行政机构编制,依法任兔、培训、考核、奖惩行政人员。

5.行政监督权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有权对地方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进行监督;有权撤销与法律和行规相抵触的规章。

6.全国及其常委会授子的其他职权。

四、军事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和军事指挥,是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军事委员会由一人、副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山全国选举;副、委员,由全国根据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实行负责制,对全国及其常委会负责。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个国每届任期相同。由于的特殊性质,没有规定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级以下(含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L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常委会是本级的常设机关,是本级在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对本级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常委会由本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一人、副卞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常委会由本级在代表中选出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千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任期相同。

六、地方各级

地方各级的性质具有双重从属的性质:一方面,它们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由}F1,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另一方面,地方各级还须服从上一级领导,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都必须接受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任期五年,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七、人民

(一)人民的性质、地位

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卜涉。各级人民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人民的组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分为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

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各级人民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与同级任期相同。最高人民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ll、人民

(一)人民性质、地位

人民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人民组织系统和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人民实行双重从属制。最高人民对全国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领导。各级人民由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章 行

第一节行概述

(一)行的概念 一、行的概念、渊源及特点

行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是指行政权力在形式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权,是指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两个重要特点:一是关系的双方只能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二是行政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2.行制监督关系。指行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

关系;行政机关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行的渊源

行的渊源就是指行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一般地,我们将其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两大类。我国行的一般渊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l);(2)法律;(3)行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2)其他规范性文件;(3)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三)行的特点

1.行在形式上的特点:(l)行在实体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可以有一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2.行在内容上的特点:(1)调整对象的确定性。行的内容非常广泛,但它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相对易变性。相对于其他法律,行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规范易于变动;(3)内容上的广泛性。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行内容的广泛性。

二、行律关系

(一)行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律关系是指基于行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行律关系由行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律关系主体指行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律关系的客体是行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人的行为等。行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律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

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行律关系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行律关系的必须当事人,没有行政主体就构不成行律关系;(2)行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法律、法规、规章预先规定;(3)行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如机关具有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的职权和职责,就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双重性;(4)行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对等的。行政主体是管理者,相对方是被管理者。

(二)行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

1.行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机关,而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行政机关也能形成。

2.行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自行约定,必须是法律预先规定,而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双方自行约定。

3.行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重合性,而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分明,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

4.行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三、行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是行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通常包括:(1)职权法定,即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律规范行使,既不能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3)违法行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即要求行使行政权力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确立,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发展。

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基本精神和要求:(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立法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适用法律规范平等,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道德。

四、行的作用

(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止其违法或滥用行政权力

第二节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行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主要特征有:(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2)裁量性,在立法时,必须给行政机关留一个可以自由裁量的 余地,否则,它将无法有效地实行行政管理。(3)单方意志性,一般地,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4)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行政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效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服从。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绝对正

确,不可否认,行政行为正确与否要经国家有权机关依职权和法定程序审查认定。(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作出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所产生的具体影响。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主要有:(1)赋予权益或剥夺权益。(2)科以义务或免除义务。(3) 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看来,所有行政行为都具有下列效力:(1)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2)约束力,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3)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种经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4)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几种主要分类为:(1)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C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

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承担法律责任。能够成为行政主体的应当是依法设置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行政行为的权限合法

权限合法是指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适当

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是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行政行为内容适当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明确、适当,而且应当公正、合理。

(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所谓程序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所要经过的步骤、方式、顺序以及时限。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节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而言的,其对象具有普遍性。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如制定行规、行政规章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其针对的是某

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3)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规、行政规章的行为;<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依职权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二、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表现为:(1)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其所调整的对象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联系的事务;(3)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为:(1)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3)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1);(2)各部、各委员会;(3)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5)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 (6)批准的较大的市的;(7)经济特区的市人

民。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1.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在行政立法程序中起作用的最重要的体现是公民的参与制度。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时,应尽可能地听取和尊重行政相对方的意见,主要通过情报公开、咨询、听证等制度来实现。

2.效率原则

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权利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应尽可能以最低的成本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规范。

第四节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特征有:(1)行政征收是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2)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C3)其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

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对方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方财产的所有权。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区别:(1)行政征收是以相对方负有行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方违反行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2)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3)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对方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l)行为的性质不同。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是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2)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一方享有征收权,另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行政主体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三)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1)因使用权而发生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2)因行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因违反行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二、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其特征有:(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相对方义务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承认被许可人某种能力或资格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分类

1.以行政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前者指行政主体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或执照,而无特别,如申请驾驶证的许可。后者则是除符合一般条件外,对申请人还规定有特别的许可,又称特许,如持许可。

2.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前者指某个人或组织获得该项许可后,其他任何人或组织均不能再获该项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后者指可以为具备法定条件的任何人或组织经申请均可获得的许可。

3.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前者指许可己规定了内容,不需其他文件补充说明的许可,如驾驶执照。后者指由于特殊条件,需要附加文件予以说明的许可,如商标许可。

4.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前者指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后,并不承担作为义务,可自由放弃被赋予的权利,且不因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许可,如持证、排污许可。后者指申请

人获得许可的同时,亦承担相应的义务,如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许可。

5.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前者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许可如生产、经营许可。后者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考核后,对合格者核发证明文书,承认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行为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会计师执照、驾驶执照等。

三、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宜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二)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1)确认;(2) 认可;(3)证明:(4)登记:(5)批准;(6)鉴证;(7)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的种类多,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1)以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中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2)按行政确认与其他行为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的行政确认和附属性的行政确认。(3)以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确认。

(三)行政确认的主要作用

1.它可以为行政管理和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

2.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产生。

3.它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它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四、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的具体行政行为。CS)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

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监督行政,是指各类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两者主要区别在:(1)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2)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其客体是行政相对方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3)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影响行政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三)行政监督的分类

行政监督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有:(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依职权的监督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

(四)行政监督的方法和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

行政监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I)它可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2)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方的违法行为。(3)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或国家机关的规章制度,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

务员给予的一种制裁。两者的区别在于:(I)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做出决定;处分则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检察机关做出。(2)制裁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公务员。(3)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处分的主要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4)行为的性质不同。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5)两者的依据不同。(6)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救济;而对处分不服,只能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诉。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行政机关依法为其设定的义务,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本质上属执行行为。(2)目的不同。行政处罚的目的是为了惩戒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履行行上的义务或实现义务履行所要求的状态。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或人民。

3.行政处罚与执行罚的区别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两者有明显的区别:(l)法律性质上存在差异。引起执行罚的行为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违法性;而处罚则以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为前提。(2)目的上存在着差异。处罚的目的是惩罚、教育行政违法行为人,制止与预防行政违法行为;而执行罚的目的是为了促使相对方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和行政实践,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它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享有处罚权的法定的行政主体;(2)必须有法定依据;(3)行政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行政处罚的目的不仅是“惩”己然的行政违法行为,而且是“戒”未然的违法行为。对已然的行政违法行为,教育必须以惩罚为后盾,不能以教育代处罚;给行政违法者相应处罚的,还应予以教育鞭策。二者不可偏废,从而达到制止、预防违法的目的。《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3.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公正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它不仅要求行政处罚形式合法,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实施,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_立法目的。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以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实施处罚的信任度,同时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4.处罚救济原则

该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方实施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方有取得救济的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它是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公正的事后补偿措施。《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 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 提出赔偿要求。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1.以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标准,行政处罚分为

(1)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机关行使。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自由罚是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亦称治安拘留。

(2)行为罚是或剥夺行政违法相对方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也称能力罚。其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这种处罚在于使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没收其一定财物,并不影响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和进行其他活动的权利。其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等。

(4)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其特点在于只是使行政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以引起其警惕而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新违法,个人和组织均可适用。其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其悔过、通报批评等。

2.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对行政处罚的法条分类主要有以下七种:(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五)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表明身份。(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3)告知当事人程序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5)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2.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l)立案,即行政主体对控告、检举以及例行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决定予以查处。(2)调查取证,行政主体应客观、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拟订处罚决定。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拟定有关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制作处罚决定书。(5)送达。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调查事实,听取意见的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l)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s)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C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有:(1)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处罚不停止执行原则;C2)罚缴分离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被处以罚款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于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如果依法给子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士几、交通 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 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 必须I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

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 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 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六、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相对人的财 产、人身等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强制行为的分类

1.以行政强制行为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

2.以其运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可以分为即时性强制措施与执行性强制措施。即时性强制措施是指遇有严重影响国家、集体或公民利益的事件的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依照法定对违法行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采取紧急措施予以的行政行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为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主体本身做出的行政决定等所确定的相对方的义务的实现,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通过其他法定方式使相应义务得以实现。

(三)强制措施的主要方式

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搜查、强制隔离、强制驱散等。

2.对住宅、建筑物、经营场所等的强制进入。

3.对财产的强制,它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

(四)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适用;而后者只能由人民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对妨害诉讼的行为人适用,其他机关和组织无权适用。

2.适用的目的不同

适用行政强制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方违法侵害,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而适用后者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两者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

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大都具有可诉性,而对后者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因失业、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如下特征:( 1)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C2)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o (3>以法律、行规为依据而实施的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般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行政给付的内容不同于行政奖励,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1)安置;C2)补助:C3)抚恤;(4)优待;(5)救灾扶贫。

八、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它的特征主要为:(1)行使行政奖励权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2)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3)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4)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CS)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2.公正、平等原则

3.奖励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三)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我国有关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定,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下列三方面:(1)物质方面的权益;(2)精神方面的权益;(3)职务方面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l)发给奖金或奖品;(2)通报表扬或通令嘉奖;(3)记功;(4)授予荣誉称号:(5)晋级或晋职。这些奖励形式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同时并用。

九、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l) 裁决者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2)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它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4)它是行政主体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两者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处理对象都是民事争议。但二者又有较大的区别:(1)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而仲裁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出现。(2)从法律后果上看,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裁决不服仍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

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确有某些相似之处,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程序进行,但两者亦有一定的区别:(1)行政裁决所解决的争议是特定的民事争议,而复议所解决的争议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2)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

3.行政裁决与行政审判。行政审判是指人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它与行政裁决有着较大的区别:(1)两者的主体显然不同。一个是行政机关,一个是人民,且所行使

的职能不相同。(2)两者所解决的纠纷范围与性质不同。裁决解决的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审判解决的是一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3)两者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方式和程序不同。

(三)行政裁决的程序

结合我国目前零散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从理论上可将行政裁决的程序概括为:(1)申请;(2)受理;(3)调查、审理;(4)裁决。

第四章 民 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一原则包括:(l)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原则包括:

(1)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2)选择行为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3)选择行为方式的自愿;(4)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用来衡量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及其民事责任承担等。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原则包括:(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行使权利和义务;(2)在合同解释上,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3)以诚实信用原则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五)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三、民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带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具体体现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体现为亲属、监护等社会关系以及知识产权的署名权、发表权等具有身份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和法人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

一、公民

一个国家的公民是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应当注意 的是,《民法通则》第第2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民法通则》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的集中表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能力为前提的。《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况,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及其应具备的条件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中可以看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是法人。只有具备一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二)法人的特征

1.法人是的社会组织;

2.法人具有的财产;

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依法设立或登记的事实,终于法人依法被撤销或解散的法律事实。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且它是由法人机关来实现的。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法人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它可分为合法民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主要表现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其他适法行为。可见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的民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的合法行为。”这一定义性规定说明: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行为;第二,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2)它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是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当法律规定某项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一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双方法律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二、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代理关系的特征

《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代卫纱堆苹肄卫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关系的特征主要是:(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民法通则》第条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第四节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布毅规定的范围内,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生财广二权利。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它具有下述法律特征:(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物之利益的权利。物权作为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这里的利益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一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

的债务的担保。(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一方面,物权具有排除他人侵害、干涉、妨碍的性质,另一方面,同一物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4)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二)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物权

所有权是指物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是指在所有权的权能与所有权主体发生分离的情形下,由非所有人对他人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权的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物的价值来担保债权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按照物权的客体为动产或不动产为标准作的分类。

第五节债权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主要特征如下:(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追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5)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来看,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及其他。(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债得以产生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法律事实。(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获益,从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注意,其性质不是受益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3)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单方一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5)缔约仁的过失,因一方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6)其他情形。由其他的法律行为引起债的发生,如遗赠。

三、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2)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四、合同

(一)合同的才既念与特征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

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合法的。

(二)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两个主要步骤。第一,要约,即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第二,承诺,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地形式。

(三)合同的担保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对,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_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质押

《担保法》规定其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前者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者是指以汇票、支票、仓单、提单等代表的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

4.留置

留置足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则一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额。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五、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所约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完全正确履行;二是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但债权人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二)债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六、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行称〕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比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债权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的主要特征如下:(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债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追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权的实现须以债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5)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来看,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二、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是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产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及其他。(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是债得以产生的最主要、最常见的法律事实。(2)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获益,从而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注意,其性质不是受益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3)无因管理,是指行为人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服务所实施的行为。(4)侵权行为,是行为人单方一实施的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5)缔约仁的过失,因一方当事人于缔结合同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使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害的情形。(6)其他情形。由其他的法律行为引起债的发生,如遗赠。

三、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2)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四、合同

(一)合同的才既念与特征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丘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合法的。

(二)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两个主要步骤。第一,要约,即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第二,承诺,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内容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地形式。

(三)合同的担保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权,而将财产抵押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对,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_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3.质押

《担保法》规定其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前者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后者是指以汇票、支票、仓单、提单等代表的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出质作为债权担保的质押方式。

4.留置

留置足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则一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金额。给付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五、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所约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包括以下两层含义:一是完全正确履行;二是债的履行是债务人的义务,但债权人也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二)债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六、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是指债的关系消灭,即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行称〕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消;(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比的其他情形。

第七节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又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2)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3)人身权是非则一产性权利。按权利的性质分类,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指 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相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基于某种特定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利。如:婚姻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二、人身权的保护方法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七节人身权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分类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而又没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2)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3)人身权是非则一产性权利。按权利的性质分类,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人格权是指 与作为民事主体必要条件的身体、人格

相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基于某种特定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利。如:婚姻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

二、人身权的保护方法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第八节财产继承权

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继承权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依法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其法律特征为:(1)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2)它与一定身份相关联;(3)其实现必与一定法律事实相联系。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在我国《继承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继承制度中贯穿着的基本原则有: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三、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

继承权的取得的根据有两种:一是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其中法律规定的依据包括(l)婚姻关系:(2)血缘关系;(3) 抚养关系。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其法定事由包括:(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被他人侵害时,有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权利。继承恢复请求权的内容包括:一是请求确认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和继承地位的权利;三是请求返还其继承标的即遗产的权利。

四、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继承遗产的一种方式。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五、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遗嘱是指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并于遗嘱人死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第九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是:(l) 它是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3)民事责任的范围与损害范围相一致;(4)民事责任是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

二、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四要件”为:(l) 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2)损害事实,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3)因果关系,系指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4)主观过错,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有两种基本责任类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1司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

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公平原则

它是指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无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失得不到赔偿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负担”判由双方分担损失的原则。

四、民事责任的方式

在《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十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如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其权利即不再受诉讼保护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不消灭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和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有: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诉讼时效

它与普通诉讼时效相对应,仅适用于法律指定的某些民事权利。如《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延业)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五章 刑 法

第一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

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行为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和应科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三)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主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第二节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

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定义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和法律特征,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要件是任何一个犯罪都必须具备的,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要件,都不构成犯罪。

(一)犯罪的主体

犯罪的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它包括作为犯罪主体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是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2)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具备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①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②精神正常。根据《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万巳罪应负刑事责任。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罪过分为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1)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2)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

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主观心理态度。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 (手段)、对象等。

(四)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第三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龙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必须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

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遇到危险而采取的。(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也就是说,如果能采取其他方法避免危险,就不能实施紧急避险行为。(4)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指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比所避免的损害要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另外,刑法上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四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的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是犯罪预备。无论是准备工具还是制造条件,都是为了实施犯罪作准备,一旦准备就绪,就要着手实施犯罪。故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要予以必要的处罚。但从犯罪预备到犯罪既遂之间还有一个过程,它毕竟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刑法规定对预备犯罪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一特征把它与犯罪预备区分开来。第二,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具备构成某个具体犯罪的全部要件。这一特征把它与既遂区别开来。第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构成的客观要件,这一特征把它和犯罪中止区分开来。《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从而避免了犯罪的发生;另一种是虽然己经实施完了某种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发生

之前,主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五节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2)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 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种,并且对之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1)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主犯包括以下两种: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在集团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具体指犯罪集团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所谓犯罪集团,指有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形成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②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这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2)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这些人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刑法》第31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概念表明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并且作出犯罪决定的是单位集体或其负责人。第三,必须实施了犯罪行为。第四,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二、单位犯罪的刑罚

我国刑法在处罚单位犯罪时采用“两罚制”原则。所谓“两罚制”原则指对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l) 对单位判处罚金:(2)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包括判处可以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的一切刑罚方法。

第七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制裁方法。刑罚是与犯罪密切相关的制裁措施。表现为: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必要条件,没有犯罪也就无所谓刑罚;刑罚是由于犯罪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必然结果。刑罚与其他制裁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刑罚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法。(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3)刑罚只能由人民代表国家适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诉讼程序进行。

二、刑法的目的

我国人民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首先是为了惩罚和改造犯罪分子。其次,通过适用刑罚,可以对社会上企图进行破坏活动的不稳定分子,起到震慑和警戒的作用,促使他们消除犯罪念头。再次,通过适用刑罚,还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警惕性和法制观念,鼓励他们同犯罪作斗争。可见,适用刑罚最终是为了预防犯罪和减

少犯罪。

第八节 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和附加刑又各有多种。属于主刑的各个刑种只能适用:属于附加刑的各个刑种既可以适用,也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适用。另外,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一、主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l)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其一定的自由,让其在机关的管束和群众的监督下进行改造的一种刑罚。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2)拘役,是对犯罪分子在短时间内剥夺人身自由,就近予以监禁的一种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3)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强制从事劳动生产,并进行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根据《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巧年以土加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69条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4)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参加劳动生产、接受教育和矫正的一种刑罚。(5)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1)罚金,指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一种刑罚。(2)剥夺政治权利,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

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一种刑罚。

第九节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一个基本环节,指人民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的活动。具体说来,就是人民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的刑罚。量刑的基本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二、累犯

累犯指因犯罪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二)特殊累犯

危害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三、自首和立功

(一)自首

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一般条件是:(1)自动投案,即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待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电戛和裁判。(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除了上述自首的一般概念外,《刑法》还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节犯罪的类型

一、犯罪的种类

新《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分别是:危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每一类犯罪又包括若干个不同的罪名。本节仅对贪污受贿罪和渎职罪两类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犯罪作进一步的阐述。

二、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和特征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或者拥有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者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资产或罚没财物,以及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贪污贿赂罪的具有下列特征:(1)本类犯罪主体大多数是特殊主体,少数犯罪是一般主体。(2)本类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3)本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廉政建设制度的行为。(4)本类犯罪的客体,部分犯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部分犯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二)贪污贿赂罪的种类

贪污贿赂罪包括下列具体犯罪:贪污罪、挪用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以下就几种主要的犯罪进行介绍。

1.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另外,《刑法》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贪污不满5000元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则构成犯罪。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2.挪用罪

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4.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6.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交国家的罚没财物或其他国有资产,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渎职罪

(一)读职罪的概念与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读职罪具有下列特征:(1)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3)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渎职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读职罪的种类

渎职罪包括三十多种具体犯罪,以下就几种主要的犯罪进行介绍:

1.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大致可归纳为两种:一是非法地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二是行为人超越其职权范围实施有关行为。

2.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

第六章劳动法

第一节劳动法原理

一、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在我国是指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研究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即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又具有实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内部劳动规则,服从其行政领导和指挥。

除了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劳动工作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工会组织因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的关系;监督劳动执法方面的关系等。

三、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里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一款中的劳动者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四、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我国《》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第2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1条就明确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宜的平衡,劳动法的具体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主体三方利益之后确定的。

五、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

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节促进就业

一、国家和地方各级促进就业的职责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这里的“组织起来就业”是指通过兴办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实现就业。国家对这类经济组织实行在资金、货源、场地、原辅材料、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的。

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指:劳动部门、非劳动部门和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非劳动部门针对不同的求职对象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等。各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其业务范围不同。“就业服务”主要包括:(1)为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实现就业而提供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2)为提高劳动者职业技术和就业能力的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训练和转业训练服务;(3)为保障失业者基本生活和帮助其再就业的失业保险服务:(4)组织劳动者开展生产自救和创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服务的四项工作应做到有机结合,发挥整体作用,为劳动者就业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平等的就业权利

平等的就业权利是指劳动者的就业地位、就业机会和就业条件平等。

(一)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二)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三、特别规定

(一)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节 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

劳动合同作除具有一般合同的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真实、内容合法等特征外,还有其独有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具有相应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2.标的的单一性

劳动合同的标的只能是劳动者的劳动行为。

3.内容的特殊性

劳动合同不仅要规定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纪律等劳动合同特有的内容,还规定劳动者的直系亲属的保险福利待遇,如职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用人单位给予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以一定物质帮助。

二、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应具备以下条款: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 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这些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订立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完全出自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也不允许第三者进行非法干涉。

(三)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并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合同。

(四)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订立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1)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的资格;(2)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3)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和形式必须合法。

四、劳动合同的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1的规定,违反法律、行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

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提出劳动合同解除的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接触分为以下三类: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表现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客观状态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是用人单位因确需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客观状态解除劳动合同和因确需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4) 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者一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是劳动者在一般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是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l) 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约、劳动协约,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与所在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为主要内容而签订的书面协议。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方面

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劳动者个人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另订劳动合同。但集体合同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纠纷发生,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节劳动管理保护制度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既包括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也包括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前必需的准备和工作过程中必要的间歇、排除故障及工作结束时整理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根据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的情况有:(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

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休假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休假是休息时间的一部分。根据《劳动法》及有关行规,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休日根据1995年5月1日实行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3.年休假即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

4.探亲假。

5.女职工保护休假。

二、工资

(一)工资的概念及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法》对于工资分配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按劳分配原则,即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

劳动者应当取得的工资额。二是同工同酬原则,即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报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排除在外。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的因素有:(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 劳动生产率;(4) 就业状况:(5) 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三)工资的支付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三、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确立的法律制度。

(一)用人单位的义务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 65条的规定,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是: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指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对待业和在职人员以培养或提高其具有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培训。

(一)国家和各级的职责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各级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二)用人单位的职责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三)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在失业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根据《劳动法》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l) 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 失业:(5) 生育。劳动者死亡,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主要有: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另外,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二)福利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五节劳动争议处理

一、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和机构

根据《劳动法》第7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对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调解的机构是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0条的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对劳动争议依法进行仲裁的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因劳动争议提起诉讼,该诉讼案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

二、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劳动法》第7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可以采用协商方式解决争议。但协商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也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人民不子受理。上述确立了“仲裁前置”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口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卜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第六节 劳动监督检查

劳动监督检查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

一、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级工会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其他主体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部分公民道德建设

第一章公民道德建设概述

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一种__丘层建筑,道德是社会关系的反映,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

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当遵循的,依靠内心信念、社会、传统习惯等力量来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以善与恶、荣与辱、美与丑、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道德概念为评价标准,来影响和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在调节人们的相互关系上,还可以通过法律、、纪律等形式,以强制手段发生作用。道德的调节作用虽然没有法律那种外在强制性,但它也被人们看成是应当普遍遵循的不成文的“法律”,有着很强的内在约束力。正因为如此,人们常把道德的制约

作用形象地称为“道德法庭”。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于2001年9月20日印发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对新形势下的道德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第一节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与长期性

无论是从实施“以德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根本措施来看,还是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的迫切需要来看,还是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来看,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都非常重要、十分紧迫。

一、公民道德建设是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的具体举措

党的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把“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写进了总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它以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它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是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来规范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提高整个民族的道德水平。德治搞好了,可以推动依法治国。法律是硬要求,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道德是软约束,具有感召力和引导力。两者之间相互支持,取长补短,才有利于国家的治理、社会的安定。

德治具有法治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某种程度上说,道德比法律更具有群众性和社会性,人民群众在日常劳动和生活中形成各种习惯、风俗,并据此确定善恶标准,形成,产生无形的道德力量。这种道德力量一经产生,便对决定它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制度产生能动作用,对人的行为规范产生制约作用,有利于促使人们自觉扶正祛邪,扬善惩恶,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

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之相互配合,相得益彰,而不能相互割裂,有所偏废。

二、公民道德建设是纠正道德失范的必由之路

要深刻理解、认识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性,还必须全而正确地认识和分析现阶段我国道德建设的状况。应该看到,当前我国思想道德状况的主流是积极、健康、向上的,党大力推进思想道德建设的成效是十分显著的。

第一,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良好态势,公民道德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第二,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人民,大力推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三,我们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全国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全国人民的精神生活日益丰富,向世界展现了中华民族新的精神风貌。第四,我们坚持发扬全国各民族的优秀文化,积极吸收各国文明的先进成果,推动了社会主义文化日益繁荣。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体现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相融合,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第五,我们高度重视对下一代的教育培养,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质。总之,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公民道德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道德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成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发展的主流。

但是,我们在道德建设上仍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问题。在开放条件下,对外交往日益增多,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行“和平演变”战略和“西化”、“分化”策略,西方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西方资产阶级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自由主义等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依仗着经济优势和文化宣传优势,也不断地散发着影响,企图腐蚀人们的思想,改变人们的价值观念,以达到他们改变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目的从国内来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其结果也必然会给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文化生活带来多样性,必然要引起人们道德观念和行为的变化,这种变化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品交换的法则也容易侵蚀到社会政治生活和人们的道德领域。这些都给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带来了新的课题。

当前,我国的道德领域确实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第一,一些人唯利是图的思想恶性膨胀,以追逐个人的私利为唯一目的。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用、假冒伪劣、欺骗欺诈、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现象,不断蔓延,屡禁不止,以致成为社会公害,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严重阻碍。甚至连一向被视为净上的科学界、

教育界,也开始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其次,一些人把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渗透到政治生活中来,一些党政干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现象严重存在。第三,愚昧落后、封建迷信、歪理邪说危害严重,黄毒赌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其结果败坏了人们的道德,腐蚀了人们的灵魂,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国家的稳定。第四,在一些领域中,出现了道德失范现象,是非、善恶、美丑、荣辱界限混淆,一些人的荣辱观念颠倒和错位。第五,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既面临新的机遇,也面临严峻挑战,面临一系列新课题。中国社会当前存在的道德问题,己成为提高国民生活质量、改善生存环境以及对外交往的障碍。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社会交往日益频繁的历史背景下,解决这些问题更为必要。

只有认清形势,正视问题,才能深化认识以德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保持清醒和警觉,有的放矢,标本兼治,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巩固和推进思想道德建设的良好态势。

三、公民道德建设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理性经济,其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市场运行的有序性。这种有序性,来自内在的运行要求和外在的制度保障两个方面,靠的是完善的市场法制和市场主体良好的道德素质来实现的。一方面要求人们树立起·系列的道德观念、道德原则、道德标准去规范市场行为,引导市场主体去做应做的事情,通过自律内在地支撑着市场运行的秩序。另方面他律又是自律的补充和强化。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不可能自然成为市场主体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特别是在道德力量不能解决问题的场合,还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和制度,通过法制手段规范市场行为。现代市场纤济既离不开法律规范,又离不开道德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社会利益主体的多兀化以及个人利益获得更多的实现机会,社会利益关系将会变得更加复杂。这势必导致道德关系的复杂化,甚至各种各样的道德意识现象都会在社会土出现。因此,我国的道德建设,面临着十分复杂的局面和严峻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道德建设尤为重要和紧迫。只有努力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调整和充实社会主义的道德价值观,更新致富思路,塑造人格,发扬进取精神,树立时效作风,增强平等思想,确立法治观念,强化诚信意识,激浊扬清,才一能劈开阻挡市场经济发展的道德滞后障碍,努力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使人们积极、有序和高效地从事现代化建设,努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四、公民道德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的基础工程

党的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在庆祝中国党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即“七一讲话”)中,江同志指出,“在当代中国,发展先进文化,就是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先进文化,包括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现代科学文化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其中,现代科学文化是整个现代生产和现代文明的知识基础,是培育人的素质的基础,是提高人类有效地征服和利用自然,促进社会现代化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能力的智力条件。而先进的思想道德培育的则是人的理想和行为规范等等,它决定整个文化的性质,支配整个文化发展的走向,影响乃至引导着整个社会经济的进程,是整个文化的主要代表和重要标志,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两个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不可分割。只有用这两方面先进文化来教育和武装群众,才一能不断提高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才能够真正培养出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才能使我们的党和国家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从根本上体现先进文化发展的根木要求。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开放的现代化建设步伐,顺利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新时期。只有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公民道德修养和道德素质,才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因此,紧密结合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新要求,努力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高公民道德修养,增强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不仅是发展新时期社会卞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五、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面对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多样化的趋势,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长,面对世界范围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道德建设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需要研究解决。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抓住有利时机,巩固己有成果,加强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这就

指出了当前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长期性和紧迫性。公民道德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立竿见影的,而是要长期坚持、常抓不懈才能见效的事。

第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长期性取决于道德养成的长期性。一个人从婴儿成长为有益于社会的人,能够按照社会的道德规范生活,在社会种种法纪道德规则中不感觉受拘束和压抑,反而体会到从必然进入自由的欢愉,这个过程是十分艰辛和漫长的。至于良好的社会风气的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的培养、人民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那要牵涉到更多更复杂的条件和因素,更是一个逐渐积累的长期的运动过程。

第二,公民道德建设的长期性取决于社会转型的艰巨性。要实现转型时期的变革,将伴随着利益的冲突和调整,资源的重新配置,个人的重新定位,精神的迷失和仿徨,心灵的震颤和对未来的企盼。新旧、机制的磨合转化,也需要很长的时间。社会转型时期的这种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势必造成前面所提到的道德“失范”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要进行道德建设,逐步地形成一套比较稳定、清晰、统一并为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体系,对社会成员起指导性和动力性作用,的确不是短时间就能做到的。

第三,道德建设的长期性还可以从当代世界普遍的道德危机中得到证明。物质生活富裕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存在着诸如家庭的动荡破裂、青少年社会问题日益严重、商业欺诈严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现象屡禁不止、政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等等道德缺失的问题。这些道德现象提醒我们,经济增长并不一定给人们带来最合乎人性的美好的生活,反倒有可能使人类面临最严重的威胁。物质文明要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要调节好,要建立适应现代化的道德规范,必定是一个长期的任务。

我们必须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抓住有利时机,巩固已有成果,加强薄弱环节,积极探索新形势下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改进和创新,’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第二节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江同志“一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这个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的需要,是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的指针。我们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其精神实质。

1.提出“一个根本和目标”,即“重在建设、以人为本”,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重在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公民道德建设的一条重要原则。重在建设,关键是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在建设,落脚于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需要正确认识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的党,提出了“四观”的新的执政理念,即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办实事、务实效、求实绩的政绩观;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皆可成才、人才一存在于人民群众之中的人才观;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群众观。其本质和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强调了人是主体。人作为万物之灵,永远处在中心和优先的位置。强调人是主体,树立人们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不仅对于发挥人的能动作用、促进社会进步非常重要,而且是实现人的的基本内容之一。而把以人为本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根本,正是为了努力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大力开发人力资源,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人的主体作用,有效开发人力资源,使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在治国兴邦中发挥作用。

2.提出“一个牢固树立”,即:“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理想信念是推动公民道德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信念是人的精神支柱,理想是前进的路标。在各种理想中,社会理想是最高的表现形式,是一个人、一个党、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支柱。精神支柱是道德价值的源泉,社会理想制约着道德理想,人们总是在自己认定的社会理想激励下,使自己形成这种社会理想所需要的理想人格。一个人越是努力实现自己确认的社会理想人格,一个佗人越是努力为实现自己确认的社会理想而奋斗,他就在走向理想人格品德的阶梯上攀登得越高。

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实现主义社会的最高理想都是我们的力量源泉和精神支柱。我们要搞好公民道德建设,必须要树立主义理想,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坚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3.提出“一个大力提倡”,即:“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这20字的基本道德规范,既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华,包含了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斗争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建设的内容,又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般道德水准出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大力倡导上述基本道德规范,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万丈高楼平地起,最基本的东西,也是最基础的东西。把基本道德规范建设搞好了,社会主义道德大厦才能建立起来。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以基本道德规范作为自己的基本行为准则,为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大厦做出自己的贡献。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方针原则

公民道德建设的方针原则的“六个坚持”,系统、深刻地揭示了新形势下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规律。

1.坚持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

任何时代的经济,都要求有与之相适应并为之服务的道德。任何时代的道德,又必然影响产生它的经济。要积极开展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机制对于道德建设的积极作用,努力增强人们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信用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转变过去的依赖意识、被动意识、只关心效益而不注重效率的意识、只服从长官意志而不注重民主法制的意识,以及不敢拼搏、害怕竞争的心态,等等。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和消除市场经济给道德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运用物质利益原则,坚决防止和反对只讲金钱、不讲道德的错误倾向,反对和批判拜金主义。总之,我们要在实践中确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与思想保证。

2.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道德是有继承性的,又是有发展性的。建设社会主义道德,离不开源远流长的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古代的道德传统良莠并存,我们要坚持批判继承的方针,使继承下来的优秀道德因素得以提升,古为今用,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在我国道德领域中,既有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占代的优良道德传统,又有中国人民在近现代的民主、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逐步形成的道德传统。道德传统既是对中国传统道德的继承又是对中国传统道德的升华。因此,我们还需要继承党领导人民在长期斗一争和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传统道德,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继承更加重要。

我们的道德建设离不开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在中国实行对外开放、越来越广泛深入地参与国际交往和交流的条件下,我们更应该注意学习、大胆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道德建设方面的成果,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来推进和发展我们的道德建设。

总之,我们要创造出继承发扬优良传统而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立足本国而又面向世界的道德文明,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在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顽强拼搏,坚忍不拔、敢于胜利”的伟大抗洪精神,“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艰苦奋斗、知难而进;学习外国、自强不息,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同心同德、顾全大局,勤检节约、清正廉洁,励精图治、无私奉献”的“六十四字创业精神”,“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知难而进、一往无前,艰

苦奋斗、务求实效,淡泊名利、无私奉献”的时代精神,都是既体现优良传统又反映时代特点,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典范,都是体现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中国人民精神风貌的道德规范。

3.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

这是关于处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民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道德准则。承认尊重个人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道德关系的本质要求。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民主权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物质利益。但是,人们生活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作为社会成员,对他人和社会,总要承担起一定的使命、职责和任务。权利与义务一致是公民之间的平等性的要求和表现。享受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履行义务,就会享受相应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承担、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同样是社会主义道德关系的本质要求。每个公民必须自觉履行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我们要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4.坚手梦注重效率与维护公平相协调

注重效率,是现代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特征。注重效率就是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评价道德建设工作的根本标准。按照这个标准,要鼓励先进,多劳多得,打破大锅饭,砸碎铁饭碗,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先富帮后富,最终达到。

维护社会公平,是的本质要求。维护公平首先就是要为个人创造平等的竟争条件,给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让市场进行初次分配,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尽可能多地增加生产总量。其次是在的主持下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遗产税、采取扶贫等社会救助措施、实行社会福利、鼓励高收入者通过扩大再生产、捐助公益事业等方式把一部分财富返还给社会,这样来缩小初次分配造成的差别,使绝大多数人的生活水平都有明显改善,实现公平。

公平与效率足一对矛盾,片面强调其中一方都会损害另一方,不能把任何一方单纯作为实现另一力一的手

段。克服这一矛盾的出路在于:让公平出效率,为效率创造良好的基础环境;让效率促进公平,为公平提供物质条件,使一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在双方间建立一种合理的平衡。

5.坚持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

这是从我国社会上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实际出发提出的重要原则。由于人们所处的地位、环境的不同和性格、经历等方面的差异,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时期,人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必然呈现出层次性、多样性、复杂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到人们在觉悟程度、道德水平、文化基础、接受能力和社会经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区分层次,有的放矢,循序渐进,逐步提高。

不可能对所有的人提出完全相同的思想道德标准,不可能把高尚的精神单一地理解为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公而忘私,勇于献身,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主义思想道德。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要把道德区分为社会主义道德和主义道德两个层次。这种分层次的道德要求不仅指出了基本道德要求,又指出了道德提升的目标。要在全社会认真提倡主义思想道德,又要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团结和带领不同觉悟的人们共同进步。

广泛性要求是先进性要求的基础,先进性要求是广一泛性要求的导向。没有广泛性要求,就难以在全社会形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共同理想人格和道德观念,为人民服务就会失去基础。广一泛性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条“底线”。有了这条“底线”的约束,普通群众就有了一条准绳,向“先进性”提高也有了一个扎实的基础。反之,没有先进性要求,如果不在社会上倡导和弘扬先进性要求,就无法激励少“大群众继续提高道德境界,广泛性要求就会失去进一步发展的目标方向。只有把先进性和广泛性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思想道德建设的积极性。

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不要不分对象千篇一律高标准要求,而要注意层次性,区别出对不同人的不同的道德要求。对广大人民来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他们实践社会主义道德,即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作为工人阶级的有觉悟的先锋战},必须有更“严”的要求,应当以最高层次的道德规范来衡量,要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模范,用自己模范行为来影响广大群众。对领导干部来说,要“身体力行”去实践主义道德,以主义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能把自己等同于一般老百姓。

6.坚持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配合

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靠管理,坚持标本兼治。只有综合运用教育的、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才能更有成效地规范人们的思维方式、活动方式,促进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相结合,是道德建设的内在要求。我们一方面要始终坚持教育为主的方针,强化道德教育,依靠道德自律,有针对性地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另一方面又要把道德教育与社会管理结合起来,必须以法律、纪律手段来辅助,对于那些已经丧失德性的人,更需要的是依法做出处理,强化法律规范作用,维护和法律的尊严。要把道德规范这种软约束和法律规范这种硬控制结合起来。如果放弃法律手段而仅仅凭借他们内心的道德自律,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现有的道德水平上,思想教育的成果还必须依靠法律的外在强化。

第三节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从我国历史和现实的国情出发,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坚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为着力点。

一、为人民服务是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

为人民的利益努力工作、英勇奋斗、勇于献身,是中国党在长期建设历史中所形成的一个根本的思想。早在1944年,同志在《为人民服务》中鲜明地提出了“为人民服务”。党的七大明确地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宗旨,写进了党章。同志指出,“中国党的含意和任务,如果用概括的语言来说,只有两句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切以人民利益作为每一个的最高准绳。”(《文选》第一卷257页)江同志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同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以同志为总的党,提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正确的群众观,就是“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具体诠释。

为人民服务的主要内容是:热爱人民,关心人民,爱护人民,以人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一切向人民负责;个人利益服从人民整体利益,同一切危害人民、背叛人民的行为作斗争,必要时不惜牺牲个人利益以至生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切活动,都要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终目的的。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最高表现和核心所在。是社会主义社会中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最高规范和准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社会主义道德和主义道德的集中体现,

为人民服务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的统一。为人民服务是党人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范。为人民服务作为一种多层次、多形式的道德规范,是对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要求。在我们社会里,每个公民不论职位高低、能力大小,都能够在不同岗位、不同层次,通过不同形式做到为人民服务。

二、集体主义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

集体主义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原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本质要求,是无产阶级运动的产物,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集体主义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集体利益处于首要地位;其次,尊重个人正当利益。第三,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由上可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包含着三个相互联系而又层次递进的涵义:集体利益的首要性、个人利益的正当性、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性。这个原则的基本点,就是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社会整体利益摆在高于一切的位置,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在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机结合,尊重个人正当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使个人利益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坚持集体主义原则,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应当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等,自觉克服和反对个人主义。

集体主义在人们的道德实践中,大体上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无私奉献的最高层次。它要求人们时时处处严于律己,自觉地为他人、为社会多作贡献,不计报酬,具有主义的劳动态度。二是先公后私的普遍层次。它要求人们在坚持社会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前提下,来谋取个人的正当利益,自觉做到先公后私、先人后

己。三是义利兼顾的基础层次。它要求人们通过正当途径和合法手段来追求自己的物质利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合法经营,诚实劳动,“以礼待人,以义应事”,“见利思义”,“义然后取”。要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其中,第三个层次是对每一个公民所提的应有的基本道德要求,是起码的道德行为限度;第二个层次是对广大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所提的普遍要求;第一个层次就是对干部和先进分子所提的要求。

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是公民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五爱”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核心和基本原则的体现。要把这些基本要求与具体道德规范融为一体,贯穿公民道德建设的全过程。

1.爱祖国

在现阶段,爱国主义主要表现为献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献身于促进祖国统一的事业。我们一定要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把国家主权、利益和尊严看得高于一切,积极投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为祖国多做贡献。

坚持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就要坚持热爱祖国与热爱社会主义的统一,热爱祖国与热爱中国党的统一,热爱祖国与自觉以马克思主义、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的统一。

爱祖国的实际活动和行为,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学习、了解祖国的历史。第二,是树立民族自豪感、自尊心和自信心。第二,以实际行动报效祖国。第四,要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第五,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

2.爱人民

在现阶段,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热爱人

民,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这是为人民服务道德核心的体现。

热爱人民,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的基本要求是:首先,热爱人民,就要有热爱人民的感情。其次,要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去。第三,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人民利益的关系。第四,关心人民的疾苦,对他人奉献爱心。最后,要坚决同破坏人民利益的敌对分子以及违反人民利益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3.爱劳动

劳动创造了人类,劳动推动了社会进步,人类通过劳动,运用体力和智力改造客观世界,创造了全部的人类物质财富。劳动是人的本质。热爱劳动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爱劳动成为每个公民应当遵循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要实现社会的进步、民族的振兴,必然要求每个公民培养热爱劳动的意识,克服好逸恶劳的思想。

热爱劳动,就要有以下认识和行动。首先,爱劳动是对劳动的一种态度、认识和积极行为。社会主义事业是由各条战线、千百种行业、丰富多彩的工作组成的有机整体。在我们国家中,劳动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缺少任何一项劳动,都会程度不同地影响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因此,无论什么劳动,只要是为社会所需要和服务于人民的,就都是光荣的、高尚的。其次,社会主义建设必然伴随着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要树立体力劳动光荣、热爱体力劳动的思想;也应继续在全社会提倡尊重知识和脑力劳动、脑力劳动同体力劳动一样光荣的。第三,热爱劳动必须艰苦奋斗。第四,热爱劳动必须提倡发挥积极创造精神,进行创造性劳动。

4.爱科学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没有科技的进步,就没有社会的进步;没有科技的发展,就没有经济的发展。我们应该热爱科学,尊重科学,崇尚科学,积极投身到科教兴国的事业中去,这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首先,我们应当在全社会提倡热爱科学,推动健康文明生活。其次,我们在全社会提倡热爱科学,推动尊重知识、尊重科学劳动的美德。第三,要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科学文化,努力培养维护祖国荣誉的精神。第四,爱科

学,就是要求我们崇尚科学,尊重知识,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技术。

5.爱社会主义

今大,国家和人民的最大利益就集中体现在上。爱社会主义明确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公德要求的社会价值选择。它从本质上反映了国家和民族的方向和前途,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占的根本要求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社会主义是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在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把我国建设成为繁荣、‘富强、文明、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爱社会主义,既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一项基本要求,又是一条政治规范,是爱祖国、爱人民的具体体现。每一个公民,都要牢固树立坚定地跟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坚定信心,增强对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信心,增强对党和的信任。

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是公民道德建设的着力点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道德活动最基本的方面只有三个。一个是社会公共场所活动的领域,一个是职业活动的领域,一个是家庭生活的领域。相对于这三个活动领域的道德,就是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1.社会公德

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循的、简单易行的基本行为规范、道德准则。是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杠杆。在现代社会,社会公德在维系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公共生活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保持社会稳定方一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是社会生活中最简单、最起码、最普通的行为准则,是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在道德上的起码标准和一般要求。

2.职业道德

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涵盖了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土、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专业化程度的增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从业人员职业观念、职业态度、职业技能、职业纪律和职业作风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职业道德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3.家庭美德

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涵盖了夫妻、长幼、邻里之间的关系。“家和万事兴”,家庭美德作为精神文明因素,是家庭幸福的基石,或者说是家庭幸福的道德保证。人们的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正确对待和处理家庭问题,共同培养和发展夫妻爱情、长幼亲情、邻里友情,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美满幸福,也有利十社会的安定团结。

家庭美德的内容主要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

第二章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

第一节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既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精华,包含了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斗争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道德建设的内容,又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广笋弓人民群众的一般道德水准出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具有鲜明的时一代特色。

一、爱国守法

爱国守法指的是爱国主义和守法遵纪。

在现阶段,爱国主义主要表现为以振兴中华为己任,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牢固树立中华民族的意识和国家利益至上的意识,自觉维护祖国的、统一、尊严和利益;以热爱祖国、报效人民为最大光荣,

以损害祖国利益、民族尊严为最大耻辱。要立志献身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献身于促进祖国统一的事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做力所能及的贡献。

守法遵纪,就是要求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所属组织的纪律,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起码要求。守法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公民遵守法律,不只是出于对法律的畏惧,更主要的是出于对法律的自觉认同。因此,一个有道德的公民,不应当将法律简单地认为是消极的行为规范,而应提高遵守法律纪律的自觉性,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积极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和。指出,加强纪律性,无不胜。也指出,一靠理想,二靠纪律,组织起来就有力量。这就告诉我们,要取得、建设、改革的胜利,必须要有严格的铁的纪律。每个公民要自觉遵守所属组织的纪律,主动接受纪律的约束和监督。

二、明礼诚信

明礼诚信,指的是文明礼貌和诚实守信。

讲究礼仪礼节礼貌,既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现代文明的基本规范和要求。讲究礼仪礼节礼貌,就是要求人们待人谦让有礼,落落大方,友爱互尊,文雅守纪等。这是社会的外在文明,是一种美好心灵的外化。从狭义上讲,明礼就是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无论是在公共场合还是在职业场所和个人家庭生活中,行为举止都得体、适宜;从广义上讲,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it的文明,如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大声喧哗等等。

诚实守信,就是要求人们忠诚老实,诚恳待人,有信无欺,信守诺言,取信一于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当老实人,尊重和忠实于自己的职业,把实事求是、襟怀坦白、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作为自己的准则。诚信是一切道德的基础和根本,是人之为人的最重要的品德。诚实守信既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又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中,对诚信品质的需要更加突出。当前,诚信缺失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必须加强诚信教育,强化信用意识,建立诚信规范,在全社会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诚信”道德规范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三、团结友善

团结友善,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团结合作、互相帮助、友好相处、与人为善等。当今社会既分工越来越细,又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任何岗位和工作都不是孤立存在,而是处于与其他岗位和工作有机联系的整体之中;每一个人都不可能与世隔绝,都有着与人相处的需要,都需要别人、社会的关心和帮助,都需要团结友善。离开了群体、集体、组织,人是无法正常生活的。因此,应当树立同舟共济,精诚团结的“团队精神”:杜绝勾心斗角、互相拆台现象的发生,坚信众志成城,万众一心才能干好各白的本职工作,成就我们共同的事业。应当学会与他人配合和协作,不但“敬业”而且“乐群”。要正确对待自已,处理好与其他同志的关系,多看别人的长处,多看自己的短处,严以律己,宽以待人,虚心向同事学习,取长补短,友好相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要与人为善,应当顾全大局,虚怀若谷,宽容大度,胸襟开阔,不总是纠缠个人恩怨。尤其是与自己意见不一致的人,也能共同合作。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矛盾,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向上的工作气氛,形成凝聚力。

四、勤俭自强

勤俭自强,指的是勤劳节俭和自主自强、自尊自励、生命不止奋斗不息。当今时代之所以要提倡勤劳节俭、艰苦奋斗,首先是因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是异常艰巨的,仍然需要我们付出长期的努力,进行艰苦创业。其次,这也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少,综合国力还不强,人民仍不富裕,部分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要彻底改变这种情况,必然要求艰苦奋斗。因此,我们必须要深刻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任何时候都不能涣散奋斗意志。

当然,提倡勤劳节俭、艰苦奋斗,并不是反对提高生活水平,也不是要求人们都去做不食人间烟火的“苦行僧”,而反对的是奢侈享乐之风。每个社会成员,必须有正当的物质和精神享受,如果失去这种享受,就会失去对美好未来的追求,也必然失去或减少为祖国现代化建功立业的动力源泉。但是,人要追求正当享受,就必须付出巨大努力,进行艰苦创业。况且享受如果不以高尚精神生活为支柱,单纯地无节制地追求物欲享乐,就会消磨斗志,腐化堕落,使本来属于正当的享受走向反面。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着自主自强的精神。市场主体不仅要具有自主权,而且要具备自立、自力、

自强、自尊的德性。不仅要自主,自力更生,而且要有胆有识,有勇有谋,具有勇敢的品格和务实的作风,奋发向上,力争上游,热爱知识,尊重科学,开拓创新、锐意进取。

五、敬业奉献

敬业奉献,指的是爱岗敬业和奉献社会,即忠于职守、精益求精、德艺双馨、遵守职业道德;克己为公、服务社会、助人为乐、造福于人类。就是要求人们对自身所从事职业的热爱和崇敬,是一种安心本职工作,热爱本职工作,对本职工作一丝不苟和愿为本职工作奉献青春和才华的强烈的责任感。不论从事的是什么样的工作,都要充分认识自己的岗位和职责对我们事业的积极意义:不论现在的岗位是自己选择的还是组织安排的,都要有达观敬业的精神,充满对自己的岗位和职业的感激和敬意,培养自己对工作岗位的深厚感情,干一行爱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即使一生默默无闻,也无怨无悔,一如既往地热爱自己的岗位和工作。

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在调整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各有不尽相同的功能:爱国守法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守法是爱国规范的延伸,是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明礼诚信主要是规范公民在公共场合、公共关系中的公共道德行为;团结、友善主要是规范公民与公民之间的道德关系,强调公民之间的亲和力,友善更加注重公民个人之间的亲善关系;勤俭、自强主要是对公民个人提出来的道德要求;敬业主要是规范公民与职业的道德关系,奉献主要是规范公民与社会的道德关系和对待他人的道德责任。

万丈高楼平地起,最基本的东西,也是最基础的东西。把基本道德规范建设搞好了,社会主义道德大厦才能建立起来。因此,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以基本道德规范作为自己的基本行为准则,为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道德大厦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二节社会公德规范

社会公德的基本行为准则是: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

一、文明礼貌

文明礼貌是人们在待人接物方面必须遵守的礼节。是人际交往中诚恳和气、谈吐文明、举止谦恭的待人态度。文明礼貌是道德对人们行为举止的一种基本要求,是做人的基础,是一个人心灵美、语言美和行为美的和谐统一。文明礼貌不仅反映出一个人的素质,有时甚至反映出一个国家国民的素质,是关系到人格、国格的大事。

文明礼貌应该做到:

1.卫生整洁,仪表文明。整洁、卫生的仪表、仪容,是文明礼貌的最基本要求。包括面容洁净,头发齐整,早晚刷牙,饭后漱口,经常洗澡、勤换衣物等。

2.仪态优美,举止文明。古人讲,“站如松,行如风,坐如钟,卧如弓”,这是对仪态优美的形象概括。除此而外,还应注意神态,与人接触要面带微笑,自然大方,并杜绝在大庭广众之下剔牙缝、掏耳朵、挖鼻孔、搔痒等有损形象的行为。如果不注意自己的举止,无论多么美好的仪容和时髦的打扮,都会遭到破坏。

3.谈吐礼貌,语言文明。要习惯于运用礼貌语言,如“谢谢”、“劳驾”、“对不起”、“没关系”等等,请别人帮忙要说“请问’,、“请帮忙”、“请关照”。与人交谈应诚恳、亲切、简洁、得体,还要学会专心倾听,切忌高声说话、喋喋不休或者旁若无人。

4.遵守礼仪,行为文明。生活中问路、乘车、购物、做客、称呼、交往等都有约定俗成的文明准则,如走路遇到熟人要打招呼,上车要给行动不便的人让座,进影院不应迟到,探访朋友应当提前预约,逢年过节看望长辈应带礼物,等等。文明礼貌的要求很多很细,需要认真细致地去把握,只要处处留意,时时约束,你一定会成为一个文明的人、有教养的人。每一个自尊自爱的人,都应当把讲文明礼貌当做获取成功的素质去培养,每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都有责任督促自己讲究文明礼貌。

二、助人为乐

助人为乐就是把帮助别人当做快乐,就是关爱人、关心人,就是成人之美、济人之难、解人之困。这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反映,是一个有道德的、高尚的人的标志。

要做到助人为乐,需从以下几点入手。

1.要有善良的动机和出发点,帮助别人是出于对他人的爱心和关心,是尽己所能,解除他人困难,使他人获得快乐和幸福。出于个人私心杂念,或仅仅为了获得报偿而去帮助人,都不能算助人为乐。

2.助人要有实实在在的结果,确实是帮助别人脱离了困境,或确实方便了他人,使别人感到快乐、幸福。只有助人的良好愿望,却没有在实际中使人得到有效帮助,也不能算助人为乐。

3.助人要长期积累,不断去做,要靠长期修养,形成内心自觉的习惯。所以也不能把助人为乐理解成一时一刻的群众运动。

4.助人为乐的形式很多,可以是在工作中要充分理解人、主动关心人、热心帮助人,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办群众所需;可以是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帮助别人,如同事、同学、朋友、亲戚等;也可以是经常参与公益事业,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体现自己的爱心、同情心和牺牲精神。例如,可以参加“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救助失学儿童;可以为发生自然灾害地区的人民捐助衣物;可以为需要医疗、救护、看守的贫弱者提供帮助;可以积极参加慈善活动,参加志愿者行动;等等。

5.特别要关注、关爱弱势群体,保护儿童,尊重妇女,尊敬老人,关心和帮助关鳏寡孤独和残疾人。

每个人都应该发扬助人为乐的美德,帮助别人不图回报。当然,“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受惠 者也要受思不忘,知恩图报,像别人关心帮助自己一样去关心帮助他人,为营造温馨的社会环境而 献出自己的一份爱。

三、爱护公物

爱护公物体现了对劳动成果的珍惜和对劳动者的尊重。要牢固树立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的道德观念,以主人翁的态度自觉爱护公物。公共财物与每个公民息息相关,爱护公共财物是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每一个公民在工作、劳动和生活中必须承担不侵犯公共财物的义务,必须承担爱护和不挥霍公共财物的义务,必须同侵犯公共财产的违法行为作斗争。

爱护公物,首先要爱护国家财产,因为它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全体人民的共同财富,国家的工厂、矿山、银行、车站、一飞机场、铁路、公路、商店、文化馆以及各类院校等等,都是全体人民长年累月、辛勤劳动创造的财产,是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物质条件,关心、保护和珍惜这些国家财产,不让它们流失和破坏,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其次,爱护公物就要爱护国家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包括水资源、矿产资源和动植物群。还有生产、生活设施,如草坪、绿地等。因为这些财产都是人民安居乐业、有序工作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第三,爱护公物还要爱护历史文物、保护占迹。文物古迹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见证,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具有无可替代、难以估量的物质和精神价值。作为公民必须努力保护好文物古迹。

四、保护环境

保护环境是指保护自然环境,是维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体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保护环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成为衡量一个人道德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保护环境这一公德规范,要求我们不仅要着眼于当前的发展,而且要考虑到子孙后代的发展,有节制地利用资源,把发展于自然承受力的范围之内,为后代人留下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党新近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强调高度重视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

保护环境的最基本要求是:第一,深刻认识保护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就是保证子孙后代的幸福,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环境道德观念,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第二,要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能源,认真保护河道湖泊、土地资源、野生动物,保护好我们仅有的一个地球。第三,保护环境,还要求我们改变不利于环境保护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培养符合环境道德要求的生活习惯和行为方式,如自觉节约能源,反对浪费,积极参加绿化祖国的活动,自觉承担植树义务,爱护花草树木,保护绿化成果等。

五、遵纪守法

遵纪守法是社会公德最基本的要求,人们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纪律的有关规定行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运行,才能保证社会稳定有序发展,才能保证公民正常生活。对一个公民来说,纪律

观念强不强,法制意识强不强,体现着他的精神道德风貌。

遵纪守法的基本要求是:第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做到知法、‘懂法、。这些法律,包括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等。第二,严格遵守各项法律和纪律,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将法律条文内容化作自己的自觉行动,使守法由“要我做”变为“我要做”。人人都这样来做,全社会就会形成自觉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第三,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如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乘客规则等。第四,坚决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那些知法犯法、破坏社会秩序的少数“害群之马”需要全体公民群起而攻之,同他们作坚决斗争,形成强大的社会,让一切违法违纪现象没有市场。

第三节职业道德规范

所谓职业,就是在社会劳动分工的情况下长期从事某一种具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并以此获得生活主要来源的社会活动。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特殊的职业关系中,在长期职业活动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理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职业道德反映了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对从事职业的人们的道德要求,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只有一般的社会道德,没有职业道德是不行的。一般社会道德只有结合各个行业的特点,具体化为各种职业道德,才能在实际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行业领域的具体化。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一、爱岗敬业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具体说,就是每个职工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活动,对自己的工作认识明确,感情真挚,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表现出热情积极、勇于探索的创造精神。敬业就是用一种恭敬严肃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忠于职守,尽职尽责。目前,敬业包含两层涵义:一为谋生敬业。我们并不反对这种敬业精神,因为它还是有利于做好工作的。这种在外在压力下产生的敬业态度,目前还是大多数人能具有的敬业精神的实际的、真实的状况。但是要知道,一旦外在的竞争压力消失,这种勤奋负责的敬业精神也就会迅速消失。二为真正认识

到自己工作的意义而敬业。这是高一层次的敬业,这种内在的精神,才是鼓舞人们勤勤恳恳,认真负责工作的强大动力。

爱岗敬业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克服职业偏见。不同的职业,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在社会主义社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社会荣誉并不取决于他的职业,任何职业岗位上的人,只要是一心为人民服务,他就会得到社会与人民的承认和尊敬。

2.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人是为生活而工作的,也是为工作而生活的,应当把自己的职业当成一种事业来看待。事业心和责任感是个人敬业、勤业,履行职责,努力克服一切困难,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内在动力。它鞭策人发奋上进,催人勤于思考、勇于探索。要把自己的才华、能力以至于生命都投入到事业当中去,

3.热爱本职、扎实工作。这是爱岗敬业的前提。每一个职工都要有“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的思想,做到爱业、乐业、敬业、勤业、学业、精业、创业。

4.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提倡爱岗敬业,并非说一个人一辈子只能呆在一个岗位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个人一生可能会有很多次的岗位变动。然而无论他在什么岗位,只要在岗一天,就应当认真负责地工作一天,毫不马虎,绝不“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地得过且过。岗位、职业可能有多次变动,但对其工作的态度始终都应当是勤勤恳恳、尽职尽责。爱岗敬业要贯穿各种工作岗位的每一天。

二、诚实守信

诚实,就是忠诚老实、真实无妄。他包含有三层含义。第一,在社会交往和职业活动中要忠诚于自己的国家民族,忠诚于自己服务的单位,忠诚于自己的职业,按照自己从事的职业要求承担职业责任和履行职业义务,认真负责不敷衍了事。第二,忠实于事物的本来面目,实事求是,一就是

二就是二,不颠倒是非、不歪曲事实、不篡改历史,不说假话不打诳语,不弄虚作假,要说老实话,办老

实事,做老实人。第三,在待人接物时不隐瞒自己的真实思想,光明磊落,态度诚恳,言真意切;在对待自己时一敢于面对自己的成败得失,正视自己的错误。做人做事实实在在,不口是心非,既不自欺也不欺骗愚弄他人。

守信,就是要信守诺言,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言出行随,忠实地履行自己承担的职责和义务,作出的承诺就要兑现,不讲空话、套话、大话、假话欺骗蒙蔽他人,也不因自私的目的而毁约,失信于人,要说到做到,言而有信,“言必行,行必果”。

作为人立身处事的美德,诚实守信就是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既不自欺也不欺人:作为人从事职业活动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就是对待国家社会、对待他人、对待事情都要讲忠诚信义。

诚实守信是做人之本、立事之基、为政之根。对于个人来说,诚实守信代表一个人的人格;对于企业来说,诚实守信代表一个企业的生命;对于来说,诚实守信代表的威望。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

做到诚实守信有以下要求。

I.要认识诚信对于推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立志作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2.要身体力行地做一个诚信的人,时时、事事、处处实事求是。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言行诚实”,在日常生活中保持言谈举止的真诚,实话实说言必信,不说假话不骗人,要牢记“一言既出,马四马难追”的古训。第二个层次是“主观诚实”,就是对自己内心的真诚,心里怎么想就怎么说,不说违心话,不办违心事,做到心和口要一致。这一点看似容易其实难,没有比不欺骗自己更困难的事情。第三个层次是“客观诚实”,是对他人的真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能站在对方的立场思考问题,真诚待人,互相信赖。

3.要诚实地工作,不偷奸耍滑,不掺杂使假,不缺斤短两,不虚报劳动成果,不谎报政绩,不要不该得的报酬。要“慎独”,坚持“领导在场不在场一个样”;做错了的事情要有勇气立即改正。

4.要慎重承诺,答应别人的事情一定要办到,哪怕自己吃了大亏,付出了很大的代价,也要兑现承诺。不

能“嘴上唱高调,行动不对号”,让别人瞧不起,不做“轻许寡信”的人,不做不讲信用的人。

5.要诚心诚意地帮助自己的朋友和家人做到诚实守信。诚实守信四个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不易。当前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仍存在不少“不诚不信”的现象。要养成和发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首先,要从抓教育入手,提高全民族的综合素质,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的良好风气,重建诚信社会。其次,要靠自我养成,从说真话、守时间、讲信誉等小事做起。第三,要发挥道德的力量,对不讲信誉、不讲真话的行为予以批评、谴责,使他们脸上无光,心中内疚;对于讲信誉、以诚待人的公民要予以赞扬,号召向他们学习。第四,必须在发挥道德作用的同时,完善法纪、加强管理。

三、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行使职业权力时,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同一标准和同一原则公平合理地做事和处理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公平、公正、合理,秉公办事,主持正义。可见,办事公道是处理职业内外关系的行为准则。

公平、公正,不徇私舞弊,不贪赃枉法,是几千年来为人称道的职业道德。人们都希望自己与别人一样受到同等的对待,企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直接关系到政治是否清明,直接关系到党风、政风、民风的好坏。

要做到办事公道,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公私分明,不谋私利。无私则无畏。一事当前先为自己打算,以权谋私、以业寄生的人不可能做到办事公道。只有无私,才能坚持原则,追求真理,主持正义;只有无私,才能为政清廉,照章办事。

2.公正无私,不徇私情。人与人之间总是存在着远近亲疏的区别。人非木石,当然有好恶,但好恶必须置于公正才不会出错。当面对公理与私情、公义与私利时,能以公理为重,以公义为重,忍痛去私,不利用手中权力为亲朋好友谋私利。对所有来办事的人都以同样的态度热情接待和服务,一律照章办事,不拉关系,不走后门。在对人处事上都不能搞双重或者多重标准,决不能对亲者和疏者不一样,对富人和对穷人不一样,对老

乡、熟人与对陌生人不一样,对上级和对下级不一样,对领导和对群众不一样等等。

3.去除私心,不计个人得失,不畏各种权势。为了公众利益,为了公道和正义,敢于向权势作斗争,敢于硬碰硬,坚持按规定、按程序秉公办事。很显然,要做到办事公道,就可能会失去自己的一些利益,就需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要办事公道,就必然会有压力,会碰上各种干扰,特别是会碰上那些不讲原则,不奉公守法的有权有势者的干扰。

4.公私分明,不谋私利,不占公家便宜是抵制干扰、不惧压力,办事公道的基础。自己清白做人,不谋私利,廉洁奉公,没有把柄攥在别人手里,就理直气壮,就不会被他人所利用,就不会被别人的威胁所吓倒,就能够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经得住顶得起来自上下左右各方面的压力和曲解甚至指责。“无欲则刚”,“身正不怕影子歪,脚正不怕鞋歪”,“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叫门”。

四、服务群众

服务的基本含义是提供解决问题、满足需要的措施。而所谓服务群众就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办事情。服务群众是为人民服务精神更集中的表现。

在我国,人人都是为他人服务的主体,人人又都是被他人服务的对象。社会全体从业者通过互相服务,来达到社会发展、共同幸福。可以说,“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是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服务群众是职业行为的本质,是每个职业劳动者的责任和义务。只有每个人都树立起为众人服务的职业思想和观念,本职业才能在社会中立住脚跟并发展起来,个人也才能在职业活动中更好地发展自己的聪明才智,发展个性和爱好。

为他人服务,为社会服务,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和本质要求。市场经济作为一种相对合理、有效的经济运行机制和模式,它在道德上提出的一个最基本要求,就是通过公平交易、平等交换,实现相互服务,使参与的双方或多方互通有无,带来社会的普遍效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服务群众的精神只能强化,不能淡化。

服务群众要做到以下几点。

1.要热爱人民群众,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爱护群众,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扶危济困,帮贫救难,以维护群众利益为最高准则。要认识到服务群众是社会地位和人格平等的社会成员,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相互交换劳动和服务,满足相互需要的光荣而神圣的事业,体现了新型的社会主义平等互助关系。我为群众服务,表明我是社会的公仆,应尽到为大众、为社会服务的义务;群众为我服务,又表明我是社会的主人,享有“主人”应有的各种权利。这种相互服务的辩证关系,体现了主人与公仆、权利与义务的有机统一。

2.要尊重群众。首先,必须正确认识自己同群众的关系,职业同群众的关系。离开了人民群众每个人将一事无成。因此,我们一定要尊重群众,始终与群众保持血肉联系,只有这样才能无往而不胜。其次,尊重群众就是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尤其要尊重为社会辛勤劳动而做出重大贡献的劳动者。对从事不同职业、担任不同工作的人们,对普通劳动者和领导者都应一视同仁,用同一个价值尺度来评价他们。第三,尊重群众要实心实意替群众办事,为群众着想,这是一种真实的情感。第四,服务是一种平等互利的交换,服务群众不是施舍性的,要平等地对待服务对象。

3.方便群众,让群众满意。时时想着便利群众,通过一件件看起来很小的事来为群众着想,为群众提供方便,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对群众一视同仁,都热情服务。

4.要文明服务。在履行自己所承担的职业义务时,一要举止文明,即衣着仪容要美,举止要端庄。二要语言文明,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礼,言之有物,言之有情。三要正确执行文明规范制度,服务做到标准化、规范化。

5.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精益求精。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欢迎群众批评,有错即改,不护短,不包庇。服务群众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服务的内容和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五、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就是积极自觉地为社会做贡献。奉献就是不论从事任何职业,从业人员的目的不是为个人、家庭,也不是为了名和利,而是为了有益于他人,为了有益于国家和社会。奉献更多地意味着对自身利益一种自觉的

舍弃。换句话说,奉献就意味着自我牺牲。判断奉献与否,首先要看是否包含着自我牺牲的因素,没有自我牺牲,就不能算作奉献。

今天我们讲奉献,并不是讲付出劳动不要报酬,而是讲一种精神,一种忘我的全身心投入精神。当一个人专注于某种事业时,他关注的是这一事业对于人类,对于社会的意义。他为此而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不计较个人得失,甚至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

奉献行为的突出特征包括:一是自觉自愿地为他人、为社会贡献力量,完全为了增进公共福利而积极劳动。二是有热心为社会服务的责任感,充分发挥主动性、创造性,竭尽全力。三是不计报酬,完全出于自觉精神和奉献意识。

奉献有先进性与广泛性之别,大体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克己奉公、无私奉献。这是一种完全彻底的、无私的,为了社会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自觉自愿的选择。第二个层次是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有的奉献主体虽然没有做过什么轰轰烈烈的大事,也未达到无私奉献的境界,但是他们爱岗敬业、奋斗进取,不惜精力和时间,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这也是一种奉献。第二个层次在我们当前现实生活中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广大干部和积极分子都能够尽职尽责,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好个人、集体与国家的关系,在积极维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和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

奉献的两个层次的划分是粗略的、相对的,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在一定的条件下相互转化的。任何人经过艰苦锤炼,情愫升华,都是可以从较低层次向较高层次迈进的。同样,如果一个人放纵私欲,精神沉沦,也会很快从较高层次堕落下去。

奉献社会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石和最高境界,是集体主义思想在人生观、价值观、伦理观上的升华;是一个超越市场经济为整个社会生活服务的最高道德层面。一个能够奉献社会的人,同时也是一个高尚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在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中,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是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的基础要求,是首先应当做到的。办事公道,服务群众比前两项要求高了一些,需要有一定的道德修养做基础。奉献社会,则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这五项要求中最高的境界。一个人只要达到一心为社会做奉献的境界,他的工作就必然能做得很好,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了。

奉献社会要求我们做到以下凡点。

1.要立足本职,尽职尽责。奉献社会不仅有明确信念,而且有崇高的行动。奉献是一种精神,但是只有把这种精神落实到行动上,躬行实践,才能做出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奉献来。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自觉主动地在本职岗位上恪尽职守,尽职尽责,有一份热,发一份光。当然,从“尽职”到“奉献”还有一个不断升华的过程。但是,尽职尽责毕竟是引导人们走向无私奉献的“起点”。

从“讲责任”到“讲奉献”的质的飞跃,是一条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通途。伟大出于平凡,尽职尽责看似简单,要做好却很难。尤其是十几年如一日的尽职尽责,就难上加难。

2.要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义”,即道义,是指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符合一定的道德标准或原则;“利”,即功利,是指人们的各种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我们要坚持义利统一观。首先,肯定物质利益的作用。其次,反对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再次,把国家、集体利益放在首位。总之,新的科学的义利观,把“义”放在首位,即反对见利忘义、重利轻义的思想和行为,又反对离利谈义、重义轻利的道德说教,它要求把道义的价值和功利的价值统一起来,也就是“以义导利、义利统一”的道德价值观。

坚持社会主义义利观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以下几种关系。一是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人民利益的统一,坚持国家和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二是坚持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的统一,用高尚的精神追求去引导物质追求。三是坚持求利目的与求利手段的统一,必须“以义导利”,“取财有道”,而不能“见利忘义”,要把求利手段升华为通过合法经营、诚实劳动去实现个人利益的自觉行为,升华为自立自强的敬业精神。

3.正确处理奉献与获得(索取)的关系。奉献是指个人劳动对社会利益的增益;索取是指个人向社会提出的补偿性或回报性要求。多数人与社会的关系都包含了奉献与索取两个方面,差别仅在于两者的比值有大有小。那些奉献社会愈多的职业劳动者,使社会利益出现正向增长,他的人生也超出了个人生命的局限,具有了广泛的恒久的社会意义,获得了升华。相反,一味索取,“拔一毛利天下而不为”的人,最终会成为社会的弃儿,他的生活也就黯然失色,他的人生也就失去了社会价值和尊严。

奉献与获得的关系就整个社会看,整个社会人们的奉献大于获得,社会向人们提供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

在满足人们生存需要后,还有节余,人类才能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可见,奉献是社会发展对每一个有劳动能力公民的客观必然要求。所以,职业劳动者在处理奉献与获得的关系时,要坚持获得来自奉献,奉献是获得的前提。正如徐虎所说:“你不奉献,我不奉献,谁来奉献?你也索取,我也索取,向谁索取?”

4.关心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一份力量。奉献社会不只是一句口头禅,它应该落实在行动上。当别人有困难的时候,我们能伸出援助之手,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帮困难者渡过难关;当祖国和人民需要我们的时候,我们能挺身而出,甘愿为祖国、为人民献身。奉献社会并非都是轰轰烈烈的大事。实际上我们所做的事无论大小,只要有益于国家、有益于党的事业、有益于人民,就是一种奉献。

综上所述,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核心和基础,社会主义主人翁精神的表现。诚实守信是职业生活的基本规范,是职业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的基石。办事公道是处理职业内外关系的重要行为准则,是一切行业、岗位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服务群众是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核心在职业道德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道德要求的目标指向的最终归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各个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奉献社会是人生价值的具体体现,是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精神的最好体现,是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奉献社会的实质是奉献。奉献精神体现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和服务群众的各项要求之中,它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最终目标和最高境界。

第四节家庭美德规范

现时代的家庭关系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需要适应家庭生活方式发生的变化,根据现代家庭内部结构、追求等变化以及外部关系特点,在全社会倡导家庭美德,鼓励人们在家庭里做一个好成员。家庭美德规范是家庭关系的调节手段和社会评价标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与家庭伦理互相适应,使家庭关系具有了情与法的现代特征。家庭美德的内容主要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

一、尊老爱幼

尊老指尊敬、尊重长辈;爱幼指爱护、教育幼年子女。我国自古以来就倡导“老有所终,幼有所养”,形成

了尊老爱幼的良好家庭道德传统。尊老爱幼,不仅是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尊老应该做到:第一,要从物质生活上对老人给予赡养和照顾,包括衣食、住宿、疾病等方面的供给和照料,特别是当父母、长辈有病时,子女、晚辈要悉心照料。不许嫌弃老人、虐待老人,要依照法律义务和道德责任,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要在精神生活上给老人以关心、体贴,使他们充分享受天伦之乐。第三,在社会上积极倡导敬老、尊老、助老的道德风尚,热心为老人办好事、办实事。

爱幼应该做到:第一,要优生、优养、优育,父母对子女要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既要从生活上关心和照顾子女,又要用远大的理想、高尚的道德和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子女。要把对下一代的爱建立在科学和理性的基础上,把对子女的爱的感情同培养他们的人生观、道德观及其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结合起来。第二,在社会上要热心儿童福利事业,关心、爱护和帮助儿童健康成长,反对摧残、、遗弃儿童的行为。第三,爱幼要讲究艺术。“严是爱,宠是害。”如果一味娇惯宠爱子女,无原则地迎合、满足孩子的要求,就会使子女形成任性、放纵、骄横、自私、冷淡、孤僻、怕失败、怕挫折等不健康心理素质,影响孩子的成长。因此,对子女应当做到爱和严相结合。当然,严格要求并不等于体罚。有的家长仍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容易导致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必须针对孩子的心理特点,启发诱导孩子纠正错误,改正缺点,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第四,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教师,身教重于言教,家庭环境和家长素质给孩子以几乎无法抵御的影响。如果家庭没有爱的氛围,家长素质低,就不能培育出优秀的孩子。因此,家长在教育子女的过程中,自己应先受到教育,并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家长自身素质,学习掌握科学育人的方法,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氛围,这些都是培育子女成长、成才的重要保证。

二、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我国优越性的重要表现,也是社会主义家庭美德的一项基本要求。男女平等,是指在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女子和男子人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力,负有同等的义务。

男女平等包括男女在社会地位、人格尊严、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以及政治法律等方面的平等。侵害妇女合

法权益,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实行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大力倡导尊重妇女的社会公德。

尊重妇女包括:尊重妇女的人格、劳动、感情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在社会中主动帮助妇女,在公共场合为女士让座、让女士先行等;社会不能因种族、年龄、语言、文化、宗教、残疾或居住位置,对妇女进行任何歧视,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在家庭中,男女应共同承担家务劳动,这是男女平等在家庭劳动方面的体现。

要摒弃“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家庭中的男女都享有教育、就业及财产等方面的同等权利。特别是在生育观上,要真正做到“生男生女都一样”。要实现男女平等,一方面需要男性的理解、支持和尊重,另一方面,妇女自己也应当努力做到“自尊、自爱、自信、自立、自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补充。恋爱自主,婚姻自由,也是男女平等家庭美德的重要内容。

三、夫妻和睦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可以说是最根本的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夫妻和睦是家庭幸福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夫妻关系的状况不仅关系到家庭成员的健康成长和生活幸福,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夫妻之间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就是互敬互爱。

怎样做到夫妻和睦?首先,要学会尊重对方。夫妻双方又是各自完全的,在经济上,在分担家务劳动上,应当平等对待;尤其是在人格上是完全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一种互相依存、互相、互相依赖、互相平等、互相尊重和爱慕的关系。第二,忠于爱情,矢志不渝,是调节夫妻关系的道德准则。夫妻在事业上应是志同道合的净友,在生活中应是同舟共济的伴侣,在思想情感上应是忠贞不渝的知音。要真正做到“长相知、不相疑”,心心相印,相濡以沫。夫妻之间应该“互敬、互爱、互信、互勉、互助、互让、互谅、互慰”,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和谐幸福美满的家庭。第三,要经常进行感情交流。第四,相互履行义务。要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患难与共,同舟共济。第五,反对轻率离婚,是维护夫妻和谐的重要美德。第六,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生活中的重要问题。

四、勤俭持家

勤俭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人历来把勤俭节约作为治国之道、修身之德、持家之理。勤俭要求人们合理安排家庭开支,朴素节俭,珍惜财富,合理使用财富,反对挥霍浪费行为。勤俭不仅是一个家庭的经济法则,而且是一个维护家庭发展和处理好家庭关系的道德准则,它对于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和不断繁荣,也有着重大作用。温饱型家庭要讲勤俭,小康型家庭要讲勤俭,即使是少数富裕家庭也应讲勤俭。勤以建家,俭以持家,它既是文明家庭的重要标志,也是家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勤俭持家,是勤和俭的有机统一。勤,就是勤奋、苦干、拼搏。通过勤,家庭物质基础就能夯实。俭,就是节俭,就是要求人们珍惜劳动果实,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勤俭节约,适度消费。管好经济,对建立一个美满幸福的家庭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勤俭持家就是要精打细算,科学合理地安排家庭经济生活,避免浪费。勤俭持家就是要树立具有现代文明的消费观。第一,家庭经济管理上要有计划性。第二,不盲目攀比,不追求高消费。第三,适当增加精神消费的比重。

五、邻里团结

邻里团结是社会主义社会新型道德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志。人们常说“远亲不如近邻”,就是指这种邻里相互团结,互相关心、帮助的良好人际关系。邻里和睦相处,有助于人们排忧解难;有益于人们的身心健康;能使人们在相互交往中更深入体会到生活的美好和社会的文明,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固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现代家庭的生活方式、休闲方式等发生了很大变化,邻里关系面临许多新情况。特别是城市里的楼房单元住宅,客观上也给改善邻里关系带来诸多不便。但是,我们仍可以根据现代社会生活的要求,建立良好、新型的邻里关系。

加强邻里团结,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着重要做到“四互’夕:

一要互尊。就是要尊重邻居的人格,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对邻居要像对待自己的家人一样尊重、一样帮助、一样爱护。要尊重邻居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要尊重邻居的合法权益;要尊重生活清贫或者文化程度低、

或者社会地位一般甚至在常人眼里认为低下的邻居;要多看邻居的长处。

二要互助。要建立新型的互助的邻里关系,急邻居所急,想邻居所想,帮邻居所困。

三要互让。邻里之间一旦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双方都不必斤斤计较,要讲风格,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做到礼让,谦让,使邻里和睦相处。

四要互谅。要了解邻居的生活习惯,理解邻居的职业,谅解邻居的苦衷,在了解的基础上,增进理解。不要“得理不让人”。对邻居要少一点抱怨,多一点宽容;少一点指责,多一点赞扬;少一点品头论足,多一点相互学习;少一点斤斤计较,多一点热忱关怀。一句话,少一点顶真苛求,多一点风格情操。要考虑邻里的方便,邻里的利益,不能只顾自己,不顾他人。

第三章社会主义荣辱观

******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高度凝练了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要求,体现了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风尚的本质特点,是中国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完美结合,是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是对颁布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进一步具体化,对全社会开展公民道德建设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为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树起了新的标杆,将对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对我们在当前形势下明辨是非、区别善恶、分清美丑提出了新要求,将在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知荣明耻,人之根本。荣誉和耻辱,是荣辱观中的一对基本范畴,是指社会对人们行为褒贬评价以及人们对这种评价的自我感受。知荣辱,是人性的标志,是人之为人,区别于动物的重要标准。

荣辱观是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所决定的。世界观是人们对客观外在世界的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它影响和决定着每个人的生活与活动。人生观是指人们对人生目的、价值等的根本观点和态度。人生观决定一个人的人生发展走向。价值观是人们衡量不同实物价值标准的基本看法。在上述“三观,,中,世界观带有根本性,对人生观、价值观有着重大和关键性影响。三者互相渗透,相辅相成,决定着人们的思想境界,指导着人们的

行为选择,关系着人们的价值判断。

不同的荣辱观是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具体反映。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政党,由于世界观不同,导致荣辱观各异。在阶级社会中,荣辱观受一定阶级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制约。特定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决定了每个社会集团有自己的荣辱观,正如恩格斯所说:“每个社会集团都有它自己的荣辱观。”

当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在道德取向和价值取向上呈现出多样性特征。这一特征表现在荣辱观上,既有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主义观念,又有西方资本主义观念的影响和渗透,还有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主义思想的残余。他们互相交织,共同影响着社会成员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因此,******通知提出,要教育我们的干部、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以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崇尚科学、辛勤劳动、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为荣,以危害祖国、背离人民、愚昧无知、好逸恶劳、损人利己、见利忘义、违法乱纪、骄奢淫逸为耻。

一、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千百年来,中华儿女始终怀着对祖国母亲最崇高的敬意、最浓厚的眷恋之情,竭尽全力地履行自己对祖国的责任和义务,形成了与祖国荣辱与共的真挚而深厚的爱国之情。“国之不兴,何以为荣”的荣辱观体现了中华优秀儿女的人生价值取向和崇高的道德准则。

1.爱国是深厚的民族情感。在一定疆域共同生活的人们在长期的生活中,逐步形成了共同的经济方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心理状态,也形成了热爱故土、依恋亲人的朴素感情。这种感情在在各民族和国家的历史事件过程中,逐步系统化、理论化,并渗透到政治、法律、道德、文化之中。这样作为社会心理的爱国情感,就上升为一种深刻、稳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即国家和民族认同的并大力推崇褒扬的爱国主义精神。正如列宁指出的:“爱国主义就是千百年来固定下来的对自己的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正是这种崇高的感情,主导着人们“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的荣辱观。

2.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中,爱国主义滋润着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的心田,

塑造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品格和道德风貌。爱国主义作为不朽的民族灵魂被世代相承,发扬光大,成为民族源远流长的优良传统之一。历史上有与自己的祖国生死与共的屈原、文天祥,有顾炎武的“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豪言,有虎门销烟的林则徐,三元里抗英的庶民百姓;近代有“振兴中华”的先驱孙中山;在共和国的丰碑上,有、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创建的伟大历史功勋,有一大批留下名字和没留下名字的先烈的无私奉献;在新中国的建设中,有放弃国外优厚待遇毅然回国的华罗庚、钱学森、邓稼先以及一大批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贡献的爱国者。

3.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内涵。在新时期,爱国主义的时代内涵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振兴和发展民族经济,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实现祖国的团结和统一,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而奋斗。

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统一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基本特征。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并非简单的等同。爱国主义有不同的层次。要坚持与主义理想相一致的爱国主义,广大人民群众应确立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主义,港、澳同胞则应是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主义。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根本内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展示了祖国美好的前景。每个建设者都会在这个事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实现自身的最大价值。

正确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基本课题。坚持对外开放,与世界各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广泛的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的交流与合作,是新时期爱国主义重要的时代特征之一。同时也要认识到,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我们必须以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努力振兴民族经济,真正使中华民族战胜挑战,屹立于世界强国之林。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是新时期爱国主义的基本责任,同志指出:“国家的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争取回归,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维护国家领土主权,是我们要完成的三大任务之一。

二、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古今中外,对于人民群众在历史上的作用,有两种根本对立的看法:一是忽视,认为历史是少数英雄人物

创造的。二是重视,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和创造着,他们不但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还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水能载舟,也能覆舟。”重视人民群众的观点是我们服务人民的哲学依据。

纵观中国历史,虽然“王权观念”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但“民为贵”的思想,或称民本思想,也源远流长。孟子就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在“王权观念”与“民本思想”的激烈较量中,人们可以看出一个铁律,那就是“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

西方的“人本主义,,是指任何承认人的价值或尊严,以人作为万物的尺度,或以某种方式把人性及其范围、利益作为课题的哲学。简言之,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和准则的哲学。

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与我党倡导的“以人为本”有本质上的区别。中国传统民本思想的核心是围绕君主和臣民这一对关系展开的。我们党倡导的“以人为本”强调的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西方“人本思想”也与我党倡导的“以人为本”有本质上的区别。西方“人本主义”强调的是脱离具体时代和各种社会关系的抽象的人,认为人的价值的实现途径仅仅是意识形态批判或者经验体验式的反叛。我党倡导的“以人为本”则是一切从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1.服务人民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曾经指出:“为什么人的问题,是一个根本的问题,原则的问题。”这一论断不仅是区分各种政治立场和观念的试金石,也解决了道德的根本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因而也是区别各种不同道德类型的分水岭。自古以来,一切剥削阶级道德的核心,都是为少数人服务,只有无产阶级道德的核心,才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第一次以决议形式,肯定了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

2.服务人民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导向。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服务人民应该成为目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导向。市场经济是同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相联系的一种经济和运行。市场主体的利益是通过商品交换来实现的。所以,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必须把追求自己的利益与交换方的利益结合起来。谁要想通过市场为自己谋求更大的利益,谁就应当更好地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即

为他人、为社会更好地服务,否则,自己的利益就难以或无法实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它的生产目的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和幸福。这样就必然要把商品生产本身所具有的能够满足他人或社会需要的属性体现出来,并把服务的对象指向广大人民群众。因此,服务人民,也符合商品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

服务人民作为一种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并不会自发地从市场经济的土壤上产生出来。发展商品生产,建立市场经济,必须弘扬服务人民的精神,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提倡“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的精神,引导人们的道德观念积极向上,就能保证和促进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从而早日成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服务人民要大处立意,小事着手。(1)人民利益既有长远的幸福追求,也有当前生产、生活中的具体小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惠及十几亿人民群众的大事,无疑是、工作的重中之重,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件大事是由无数与人民利益相关的小事汇聚而成的。服务人民,就要从做好每一件具体的小事入手。(2)做好本职工作就是服务人民的最好体现。在我们的社会中,所有职业的共同服务对象就是人民群众。每一个职业劳动者在其职业岗位上是服务者,在其他场合就成为被服务者,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服务人民要求任何职业都必须极力满足他的服务对象的要求,做好本职工作。(3)不断学习是服务人民的必然要求。服务人民,应该是服务意识和服务本领的高度统一。只有服务意识,没有服务能力,就是空谈;只强调能力,没有服务意识,就会陷入自目。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才能把本职工作做好,才能真正服务好人民。

三、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科学是人类在探索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知识结晶,科学把人类从愚昧无知的束缚中中出来,推动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类历史就是一部不断摆脱愚昧无知,走向科学和文明的历史。科学的发展为人类认识已知世界提供着越来越多的新鲜知识,同时也在揭示着越来越广阔、越来越深邃的未知世界,科学的光芒照耀着人类前进的方向。

1.科学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有力杠杆。一是科学技术的认知功能。科学技术对人类战胜迷信、愚昧,提高认

识能力,对文化教育的发展,对改变人类精神和道德面貌,都能起到促进作用,这些就是科学技术认知功能的体现。二是科学技术的生产力功能。在人类社会发展中,科学的每一次重大进展,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会引起生产力的深刻变化,带来人类社会的巨大进步。蒸汽机的发明带来了工业,电磁学理论的技术应用带来了电气化时代,信息技术带来了知识经济时代。三是科学技术的社会变革功能。社会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变革的前提和基础。科学技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或迟或早会引起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的变革。四是科学技术的生态调节功能。德国古典主义哲学家本亚明曾说:“科学是一把双刃剑,这点人们迟早会明白。”当代科技空前放大了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同时也空前放大了破坏生态和毁灭自然的力量。因此,科学技术的基本职能和价值目标应该是认识自然,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保护自然。

2.科教兴国,国之大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这是中国顺应世界科技发展潮流的一项国之大计。(1)科教兴国是民族振兴的基石。当今国家综合实力的竞争,实质上已成为科技实力的竞争。要想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优势就必须科教优先。(2)自主创新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翻开世界近代发展史可以清楚地看到,谁在当时性技术的自主开发上领先,谁就成为世界强国。科技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科技事业发展的决定因素,是国家竞争力的核心内容,是强国富民的重要基础,是的重要保证。(3)人才资源是国家富强的关键。当今世界的竞争关键在科技,基础在教育,归根到底则是人才一的竞争。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才就是生产力,就是竞争力,就是综合国力。在科教兴国的大背景下,必须实施人才强国战略。

3.崇尚科学,倡导文明。科学思想并不是人们先天就有的,也不是后天自发产生的,必须通过社会实践和教育引导逐步形成。(1)崇尚科学需要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是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精神,人类从愚昧野蛮走向光辉灿烂的文明世界的漫漫征程始终贯穿了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是怀疑批判、开拓创新的精神。科学的生命在于创新,不能迷信传统,迷信权威,墨守成规:科学精神是勇于探索、团结协作的精神。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密,是科学的发展,技术的创新,不仅依赖于人们对科学的服膺和尊重,更依赖于人们勤于探索和团结协作。C2)崇尚科学离不开科学教育。科学教育不仅是培养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活动,而且是一种面向大众的文化建设活动。一个日益重视科学的社会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对科学进行最广泛的普及,以使人们深入了解科学和恰当地调整公众对科学及其应用的见解及态度,提高公众对科学的认识和促进科学的普及。 (3)崇尚科学必须反对愚昧无知。江同志指出:“科学的贫乏会导致无知的贫困,也会导致精神的贫困。精神

的贫困是一切愚昧和迷信产生的重要原因。”崇尚科学,反对愚昧,就要始终保持崇高的精神追求,就要不断地用科学知识武装头脑,就要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科普氛围,就要敢于同形形色色的伪科学和封建迷信作斗争。

四、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1.劳动是人类创造财富的基本活动。劳动不仅创造财富,也是最为光荣的一项社会活动,对于任何一个人,都是安身立命之本,是身心健康之源。热爱劳动和尊敬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1)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不仅创造了人类自身,而且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不断发展的最基本的实践活动。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学说的基本观点。人们在从事生产活动的基础上还要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结成政治、经济、思想等其他社会关系,并由此构建组成了人类社会。从劳动的自身意义看,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永远是人类生活的基础,是创造人类文化幸福的基础。

(2)劳动是创造价值的源泉。社会财富来源于劳动,劳动既有具体劳动,又有抽象劳动。从社会财富的使用价值来说,财富来源于不同生产领域各种特殊形态的具体劳动;从社会财富的价值方面来说,则来源于劳动者的抽象劳动。我们生来就是一群劳动着,劳动创造了七彩的世界,创造了社会的财富。(3)热爱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长期的劳动创造中,中华民族用自己的双手和智慧在同大自然的斗争中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推动了社会和自身的进步,同时也造就了中华民族热爱劳动的传统美德。

2.尊重劳动、尊重创造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等“四个尊重”的核心是尊重劳动。(l) 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都应该得到尊重。劳动是一个基本的经济范畴,在现实生活中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无论哪种形式的劳动,都是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不可缺少的具体内容和推动力量。现代社会,社会化大生产决定了劳动分工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不论是脑力劳动,还是体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平等的、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尊重和保护。(2)尊重劳动和创造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在社会主义社会,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和创造,是社会和谐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关系

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关系到国家方针的稳定,涉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尊重劳动和创造,集中体现在劳动成果的分配上。因此,我们应在坚持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的同时,认真贯彻执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的分配,使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3)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价值创造和财富生产的过程中,劳动、资本、土地、先进技术、科学知识、经营管理以及信息都是十分重要的生产要素,在这些生产要素中,劳动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土地必须依靠劳动才能得到开发和种植,资本必须依靠劳动才能得到有效经营和管理,科学知识、先进技术、经营管理、信息都要通过劳动才能表现出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最广一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3.劳动是立身之本、立国之基。人民推动历史前进,劳动孕育创造历史。要牢固树立劳动光荣的观念。从人生观的角度看,劳动是为人民服务的本钱,也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条件;从最低要求看,劳动是每一个人的谋生手段,一种生存和生活的能力。对劳动报什么态度,是衡量人们道德水平的重要尺度,即劳动具有鲜明的道德意义。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劳动不仅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的谋生手段,更是每个公民为祖国、为人民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需要中国亿万人民用自己的劳动去辛勤创造。每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把劳动看做自己的光荣职责,在劳动中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坚决摈弃好逸恶劳的思想,通过脚踏实地的工作实践,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劳动者。

五、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团结互助作为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人际关系的重要伦理规范,是华夏社会和炎黄子孙繁衍不息、繁荣昌盛、稳定统一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柱。

1.团结互助是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社会主义人际关系是一种平等、合作、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一般来说,判断一种人际关系是否健康和谐,必须以能满足交往双方的需要为基本标准。如果交往双方的物质与心理需要都能获得满足,人际关系才能得到长期维持和继续发展,否则这种关系就不会持久和健康。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强调交往双方必须本着互助互利原则,互谅互让、互补互助,团结合作。

作为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团结互助表现为平等团结、齐心协力、同舟共济、互相帮助。大到民族关系、地区关系、部门关系,小到邻里关系和个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均有体现,涉及日常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

2.团结互助是国家统一民族强盛的重要条件。晚清思想家魏源曾说:“人聚则强,人散则弱。”人民群众团结国家就强大,人心离散国力就弱。团结互助不但可以促进国家的强大,而且还能促进民族的发展。当今世界,国与国的竞争日趋激烈,最后的成败取决于综合国力的强弱。经济、科技、军事等因素固然在综合国力中具有重要的分量,但人的因素始终占据着更核心的地位。只有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才会增强我国的综合实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团结互助则兴,损人利己则衰;团结互助则存,损人利己则败。对于一个人来说是如此,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也是如此。面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团结互助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团结互助是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基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个涵盖经济、政治、教育、科学、文化各个方面的综合性指标,是一个十分复杂、一十分棘手的社会系统工程,必然面临各种困难和问题,需要克服种种障碍和矛盾,需要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互助,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团结互助是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一个人的能量是有限的,大家的智慧、双手、力量结合在一起,儿乎是万能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面对暂时的、局部利益的矛盾,要能够心平气静,以诚相待,以理服人,共同协商,大家心往一起想,劲往一处使,促进小康目标的早日实现。

4.团结互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所谓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结构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该着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经济社会发展的和谐,利益关系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我国现实生活中比较明显地存在公共资源分布不均衡,城乡、地区差距仍在不断扩大,一些社会群体的贡献与得到的补偿不对等,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更错综复杂等不和谐的因素,这些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为了避免出现可能出现的社会经济问题,就必须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大力倡导“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的价值取向,努力塑造团结互助的社会氛围。作为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团结互助是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当前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和社会矛盾日益趋复杂的情况下,就必须发挥团结互助的作用,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正义,提倡团结互助,反对损

人利己,这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六、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诚实守信,是我国公民道德的基本规范之一。“诚”指“诚实”、“真诚”和“忠诚”,“信”就是“真实”和“信守诺言”。二者相互联系,诚实是守信的基础,守信是诚实的具体表现。

义与利,是我国伦理思想史上一对重要的范畴。“义”一般指人们的行为符合一定的标准,表示一定的道德伦理规范。“利”指物质利益、功利。利是义的存在基础,义是利的价值导向。见大义而惜身,见小利而亡命,即见利忘义,历来为人们所不齿。

1.诚实守信是立人之本,成事之基。诚实守信既是为人处事的根本,也是成就事业的根基。在现代社会,是否诚实守信,不仅反映出一个人的思想品质和道德觉悟,更重要的是影响到一个人的前途和发展。树立诚实做人的良好品质,是关系到自己的人格、品质和习惯的事,坚持诚信做人,最终获得成功的是自己。丧失诚信守信的人难以安身立命,如幽王烽火戏诸侯,最终落得家破人亡。

2.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国素有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诚实守信不断被赋予时代精神的新内涵。孔子专门论述了“诚信”作为治理国家基本准则的重要意义:“民无信不立。”荀子认为“诚信”既是个人道德修养,也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原则。中国党进一步丰富了诚实守信的内涵,把诚实守信提高到党的建设的高度来认识,同志提出“实事求是”,******同志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健康发展”。

3.诚实守信是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人类社会离不开人与人的相互沟通和交往。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除了法律和制度的强力规范,还必须借助道德的力量。唯有人与人之间彼此相互信任,才一能产生真正平等、公正的交流与合作。市场经济是交换经济、竞争经济,又是 一种契约经济、信用经济。市场经济越发达,把诚实守信作为契约道德的核心范畴和交易规范性要求就越高,诚实守信成为在市场经济下人们必须履行的一项基本道德规范,也应该是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国公民应具备的一项基本道德素质。

4.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坚持义利并举。义与利主要表现为思想道德与物质利益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以及物质生活和精神追求的关系等。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义利观,是“把国家利益放在一首位,又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坚持义利并举。

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法律与纪律,是人类摆脱愚昧,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在法制社会里,唯有遵纪守法的公民,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才能充分实现个人的人生价值,社会惟有如此才能实现真正的和谐。

1.人类历史伴随法制文明。人类文明史也是一部法制史,法纪缺失,国将不国。历史上法纪严明治军、治国的典故不胜枚举,说明法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国家共存亡。法纪不仅是治军、治国的保证,而且与社会中每一位公民紧密相连。人们生活在社会中,必然要同法纪打交道,履行职责、遵守秩序、执行命令,凡此种种都须依法进行,受法约束同时也获得法律的保护。

2.现代社会更需法纪严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生活中的竞争和各种矛盾必将日益复杂和激烈,客观上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规范、纪律规范予以保障。现代国家追求法制文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求所有参加经济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因此,从时代要求的意义上说,守法已经成为现代公民的一种必备人格。

3.遵纪守法,和谐共生。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既定的战略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除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建设和司法部门秉公执法外,还必须依赖公民法律意识的确立。这要求人人学法知法,自觉按照道德原则和法律规范行动,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八、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艰苦奋斗包含着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从物质层面看,艰苦奋斗要求人们在创造财富时必须吃苦耐劳,在生活消费上必须自奉节俭,珍惜劳动财富。从精神层面看,,艰苦奋斗要求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中必须保

持不畏艰难困苦,不懈拼搏进取的精神风貌。艰苦奋斗更注重的是一种精神力量,一种精神境界。

1.艰苦奋斗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之根。一古人说,“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居安思危,戒奢以俭”,“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这些警世名言反映出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艰苦奋斗优良传统的民族。艰苦奋斗创造了中华民族物质文明,也创造了中华民族精神文明。正是这种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使中华民族能为世界文明的进步做出重大贡献,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2.勤俭兴邦,奢侈亡国。“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果只想在前人创造的物质文明成果上坐享其成,不图进取,那只能走向衰落,我国历史上各朝各代的更替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古人言:“生于忧患,死于安乐”。骄奢淫逸对任何一种政权都是一种腐蚀剂。当前,中国社会主义的发展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我们要在竞争中发展,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就必须大力倡导艰苦奋斗精神,勇于面对一切困难,将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3.俭以养德,尚俭戒奢。俭以养德,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古训,也是世界各民族的共识。物质生活是人们生存的基础,但只是生活的一部分,绝不是生活的全部,人生的最高目的和全部意义不仅仅是追求和满足个人的生活享受。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要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经济的较快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当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更要坚持艰苦奋斗精神,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节约每一度电、每一滴水、每一张纸、每一粒粮,尚俭戒奢。

第三部分公文写作

第一章公文的种类和作用

公文就是公务文书,也被称为机关应用文。是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在法定的范围内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实施领导和管理,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一节公文的分类

为了认识、使用和处理公文的需要,常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对公文分类。

一、按形成和使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划分

1.通用公文是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公务活动中普遍使用的公文。

2.专用公文指一定的专门业务机关、部门、组织在业务工作范围内,因特殊需要专门使用的行业、专业、部门公文,例如外交文件、司法文件、军事公文、审计文件等等。

二、按公文的来源划分

1.对外文件简称发文指本单位向外单位发出的文件。

2.收来文件简称收文,指由外单位发送来本单位的文件。

3.内部文件限于单位内部制发、运行和使用的文件。

三、按公文的行文关系和行文方向划分

1.上行文指下级机关、单位向隶属的上级领导机关和单位报送的公文。

2.平行文指同级或者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行文。

3.下行文指上级领导机关单位对所属的下级机关单位的行文。

四、按公文的秘密程度和阅读范围划分

从公文内容涉及秘密的程度,以及对公文规定的阅读范围,可将公文划分为:

1.绝密文件指内容涉及国家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公文。

2.机密文件指内容涉及国家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3.秘密文件指内容涉及国家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一定损害的公文。

4.内部文件指内容虽不涉及秘密,但不宜或不必对社会公开,只限在国内某系统、某部门内部使用的公文。

5.限国内公开的文件指内容不涉及秘密但不宜或不必向国外公布而只在国内公开发布的公文。

6.对外公开的文件指内容不涉及任何秘密,可直接对国内外公布的公文。

五、按公文处理时限的要求划分

1.特急件指内容至关重要并特殊紧急,已临近规定的办结时限,需随时随地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公文。

2.急件(党的机关公文作加急件)指内容重要并紧急,需打破工作常规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公文。

3.平件平件指无特殊时间要求,需按工作常规依次传递处理的公文。

如系电报,可分为特提件、特急件、加急件、平急件。

六、按收文机关对收到公文的处理方式划分

1.阅件即阅知性公文,指只需按规定交有关部门、有关人员阅知的收文。

2.办件即承办性公文,指必须交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及时办理(或答复、或贯彻执行)的收文。

七、从物质载体的角度划分

1.纸质文件用纸张印制、书写的文件。

2.感光介质文件以感光胶片、像纸等感光材料为物质载体的文件,如照片文件、影片文件、缩微胶片文件、显微胶片文件等。

3.磁介质文件以磁带、磁盘、磁鼓等磁性材料为物质载体的文件。如录音文件、录像文件、计算机磁带文件和磁盘文件以及磁光盘文件等。

4.电子文件指借助于电子计算机生成、传输和处理的文件等。

他们的制作方式、处理方法和保管要求均各不相同。

八、按公文性质和作用划分

在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的不同范畴内,都可以有不同的类型。我们从管理工作的性质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相结合的角度,可将通用公文分为若干类型。

第二节通用公文的类型

我们从管理工作的性质和公务活动的内容相结合的角度将通用公文分为以下类型。

一、党政机关主要公文类

这是《中国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党的各级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正式文件常用的主要文种。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也常酌情比照使用。也有人称之为机关公文、法定公文、正式公文。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常用主要公文14种,国家行政机关常用主要公文13种,综合起来,可分为几个小类。

(一)领导指导性公文

命令(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发布行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法定的国家机关,才有权在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依法发布命令。(党的各级机关通用公文无此文种。)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常用主要公文无此文种。)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及决策,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决议用于发布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重要决策事项。(国家行政机关不用此文种。)

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条例、规定,系党的各级机关通用公文,当属此类。但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规范和从写作规律看,将其列入法规和规章文体为宜。)

(二)呈报性公文

议案用于各级(或者法定人数的人民代表)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天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不用此文种。)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报告一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三)公布性公文

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飞党的各级领导机关主要通用公文无以上两文种。)

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四)商洽性公文

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五)兼容性公文

意见行政机关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方法。(党的机关使用意见就是下行文了。)

二、行规、规章和管理规章

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的法规。各部门和地方制定的

规章不得用条例(但党的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行为的党规,用条例),也不能用于管理规章。

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和事务制订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和部分的规定。既可用于法规、规章,又可用于管理规章。

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出比较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既可用于法规、规章,又可用于管理规章。

章程管理规章的一种,用以规定一个组织或团体的性质、宗旨、任务、组织机构、组织成员及其权利义务、活动规则等事项。

守则管理规章的一种,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关人员作出行为准则、道德规范。

规则管理规章的一种,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对某项工作或活动作出行为规范。

准则管理规章的一种,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对组织的成员,或者限定的有关人员作出的行为规范。

细则规章、管理规章的一种,用于具体执行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而制定的一种解释性、操作性的规章。

规范管理规章的一种,用于对某项工作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作出的规定。

规程管理规章的一种,用于对某项工作、某项活动的操作过程、实施办法作出的有序的规定。

制度管理规章的一种,用于对某项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制定出一些切实可行而又必须遵守和执行的纪律、规定。

公约管理规章的一种,某一组织、群体为了做好某一工作,正常开展某项活动或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

学习、生活秩序,经过商量确定的、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三、会议文书

开幕词与闭幕词有关领导人在庄重、严肃的大型会议开幕时和闭幕时的短篇讲话稿。

会议工作报告主要领导人在代表会议、工作会议上代表领导机构所作的,说明成绩和经验、问题和教训,介绍形势与工作情况,提出任务与措施的全面性报告。

专题讲话有关领导人在会议上围绕形势与任务,就某方面工作、某一专门问题所作的指导性讲话。

提案与会代表按规定向某些重要会议提出并提请大会讨论或处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多用于各级政协会议。

会议记录当场记录会议基本情况、即会议组织情况、会上的报告、讲话、发言以及会上讨论的问题、议定的事项等内容的书面材料。

四、计划、决策与反馈文书

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领导机关、部门、单位对某项工作作出重大决策前,对决策方案进行比较、分析等可行性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写出的报告。

计划机关、单位、团体预先对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提出目标、要求、措施和安排的公文。通常说的安排、方案、设想、打算、要点、纲要、规划等,都属计划。

总结是对前一阶段的工作回顾、检查和分析研究,找出成绩与问题、经验与教训,用以指导今后工作的一种公文。

答复是各级(室)及有关部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政协提案办理之后,将办理意见或

处理结果直复提出建议、提案的有关人员和组织的公文。

五、公务信息文书

调查报告对客观事物调查研究后写成的反映调查结果的公文。

简报机关、单位、团体用来反映情况、传递信息、交流经验的一种公文。

信息快报及时反映公务活动运转情况和社情民情,供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和指挥工作参考的一种短篇公文。

信访摘报信访部门对群众来信来访内容摘要整理而成的报告。

信访分析报告信访部门对一段时间内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作出综合分析研究而写出的分析报告。

六、日常事务文书

这是党政机关、单位、团体在处理机关日常具体事务时所使用的、格式很固定的公文。它的种类较多,可分为如下类型。

(一)公务书信

种类较多,机关日常工作中常用的有:

介绍信用于证实单位有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介绍其工作使命,凭此与其他单位接洽工作的一种证明性函件。

证明信用于证明有关人员身份或有关事情的一种证明性函件。

公开信机关、单位、团体就某项重要工作或者某个重大问题,向一定范围的有关人员公开发布的书信。

倡议书机关、单位、团体或会议、或某一群体就人们所共同关心的事情,向社会或有关方面首先提出的带有号召性建议的一种专用书信。

慰问信机关、单位、团体或群体向有关方面、有关人员表示安慰和问候的一种专用书信。

感谢信机关、单位、团体或群体向有关方面、有关人员表示感谢的一种专用书信。

贺信向取得成绩或遇上喜事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表示庆贺的一种专用书信。

邀请书(请柬)在举行某项活动、开展某项工作、召开某个重要会议时,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发出邀请而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

聘请书机关、单位、团体招聘、聘任某些专门人员所使用的一种专用书信。

(二)告启文书

启事机关、单位、团体需要公开向大家说明某项事情或者希望公众协助办理某件事情而使用的文书。

海报机关、单位、团体向公众公布有关文艺、体育、科技、学术、展览等方面活动消息的文书。

声明国家、、政党、团体、机关或有关人员对重大事件和问题表明立场、态度、主张而发表的一种文书。

广告有关单位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有关商品或劳务智力服务的公开宣传、传递市场信息的文书。也属经济文书的一种。

公示机关、单位、团体领导机构,需作出涉及某项决策、人事任免、组织处理或安排等等重要事项的决定,在事前征求一定范围公众意见的一种周知性公文。

(三)条据

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在收、领、借钱财物品时所写的凭据。如收条、领条、借条、欠条等。

(四)大事记

按时间顺序连续记载某个机关、单位在一定时期的重要工作、重大事件、重要活动的书面材料。

(五)丧事礼仪文书

讣告机关、单位、团体把某人不幸去世的消息告知亲属好友和有关方面的一种文书。

唁函(电)机关、单位、团体向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在单位发出的、向死者表示哀悼、向其家属或所在单位表示慰问的专用书信(电报)。

悼词领导人代表机关、单位、团体在追悼会上对死者表示悼念与哀思的致词。

值得注意的是,日常事务文书的不少文种(如启事、条据、讣告等等),具有兼容性的特点,它们用于私人时则不属公文而是私人文书了。

第三节正确使用公文文种

一、文种的涵义

在公文写作和处理中,把性质和用途相同的公文归并为同一种,对每一种公文规定了固定的名称,这就是文种的名称,即公文种类,简称文种。文种是公文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所有公文都必须在标题中标明文种。

二、正确标明文种的作用

1.在公文中正确标明文种,有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规范性。

2.为公文的撰写提供方便。《条例》和《办法》都对每一类公文文种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法规、规章也对有些公文例如法规、规章、经济合同、法律文书、外交文书等等文种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还有一些文种例如总结、调查报告、启事等等,它们的用途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约定俗成的。而每一种公文的写法,也经过长期实践形成共识逐步规范,有些文种的写法例如事故调查报告等等,还由主管部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写作公文时,正确选择、标示文种,就能了解该文种写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规范,有利于提高写作效率和质量。

3.为公文处理提供方便。根据有关规定和惯例,不同的文种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收发文机关处理公文的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根据文种名称就可作出相应的处理。例如请示属办件,要及时交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审批、办理。而报告属阅件,一般就无须答复,只需交有关人员传阅。

撰写公文时,务必正确选用文种。不用、错用或生造文种,都会损害公文的效用。

三、选择文种的依据

1.选择文种要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领导机关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选择恰当的、规范的文种。绝不能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随意另选文种。

2.要看作者与主要受文者(即主送机关单位)的工作关系。只有当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属上级机关单位时,才能选用具有规定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的下行文种。当作者是主要受文者的所属下级机关单位时,才能选取呈报性的上行文种。当作者与主要受文者是同级或不相隶属关系时则只能选用商洽性的平行文种。

3.要看作者权限。有一些文种对使用者的权限有明确规定,如作者不具备规定的法定权限,则不能使用这些文种。如命令、决议、议案、公告等等文种的使用。

4.要看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需要。每一种文种都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只在实现某一行文目的和要求方面

有效。因此,应选取最有利于表达和实现具体行文目的、行文要求的文种。

四、正确区分一些易混淆的文种

公文中有的文种之间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使用时容易混淆。能否正确选用文种,直接关系到公文质量的高低、表达效果的好坏和公文处理的方便与否。强调公文文种规范,尤其要注意正确区分一些容易混淆的文种。

(一)决定与决议

他们都是带有制约,规范、指挥或指导作用的指挥性公文,在性质、写法上都有许多相似之处。

从写法上看,他们一般都不在正文前写主送机关,而可在文尾抄送栏标明“主送”或者“分送”单位。正文都由行文依据、行文事项和结语三部分构成;都可视内容多少写为篇段合一式、多段式、总分条文式和分部式结构。但是他们又有以下显著区别。

1.成文过程不同。决定可经会议议论通过,也可由领导机关或机关单位领导审定签发。而决议成文程序严格,须经全体会议或代表大会例如党代会、人代会、职代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才生效。

2.发文机关(组织)不同。各级领导机关及机关、单位领导机构都可以制发决定;而决议只能由圣手关会议发布,不能以机关、单位的名义制发决议。正因为如此,决议己不再列为国家行政机关常用公文。

3.涉及内容不同。决定内容多为对某一领域、某一方面的重要事项、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因此它可分为部署指挥重要工作的决定(简称部署性决定)、处理具体事项的决定(事项决定)和表彰处分决定。决议内容多是某系统、某单位、某组织带全局性、原则性的重要决策事项。它可分为部署指挥性决议、批准性决议和专门问题决议。

4.作用不同。决定都带指令性。起领导、指导作用。决议则有多种作用:有的带指令性,如 《四川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靠科技振兴农业的决议》;有的带说理性,对有关人和事做出评价,如《中国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千历史问题的决议》;有的带号召性,如《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有的带批准性,如党代会、人代会对各种工作报告所作的决议。

5.写作格式上签注和落款不同。决议都在标题下加括号签注通过决议的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正文后就不另标落款了。凡会议通过的决定,也同决议一样签注;由领导人签发的决定,则在正文后写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二)公告与通告

公告和通告都是周知性公文,内容都不涉密,都要公开发布,登报、张贴、通过电视播出或广播,其写法也相似。但他们也有明显区别。

1.内容适用范围不同这是两个文种最主要的区别。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公布某些法定专门事项,通告用于向一定范围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2.制发单位不同公告由较高级别的国家机关、机关和有关法律、法规指定机关制发。规定胜通告多由机关或者机关单位领导机构发布,周知性通告任何行政机关、团体、单位均可发布。但党的机关正式常用公文一般不用这两个文种。

3.发送对象不同公告向国内外有关方面、法定有关方面发布。通告向一定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发布。

4.作用不同公告强调法定权威性,其周知事项常有较强的法律效力或行政效力。除法定机关或者较高级别行政机关外,基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不用公告行文。规定性通告有一定的规定性,涉及的事项往往要求一定范围的机关、单位、群众遵守或办理,对其有一定的约束力。而周知性通告只具有告知性、知晓性作用。

特别要注意不滥用公告。

(三)请示与报告

它们都是上行文,常常被混淆使用,但实际上是有明显区别的两类文种。

1.行文目的、作用不同。请示旨在请求上级批准、指示,需要上级批复,重在呈请。报告重在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一般不需上级答复,重在呈报。

2.呈报时间不同。请示要事前行文,报告一般在事后或者工作进行过程中行文。

3.主送机关不同。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而且一般必须逐级上报。报告有时可有多个主送机关,如情况紧急需要上几级领导机关尽快知道的灾情、疫情等等。

4.受文机关处理方式不同。请示均属办件,收文机关必须及时处理,明确作答,限期批复。报告均属阅件,收文机关对其不作答复。

5.涉及内容不同。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准、指示,凡是下级机关、单位无权解决、无力解决以及按规定应经上级机关批准认定的问题,均可写为请示。而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6.写作侧重点不同。它们虽然都要陈述、汇报情况,但报告的重点就在汇报工作情况,报告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而请示中陈述情况只是作为请示原因,即使反映情况所占篇幅再大,其重点仍在请示事项。

正因为有上述区别,绝不能把向上级请求批准、指示的请示写成报告,也不能写为请示报告。

(四)请示与函(请求批准函)

这里的函专指用于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的函。请示和请求批准函都可用于请求批准,但使用时有严格的区别。

1.类型不同。请示是上行文,函是平行文。

2.主送机关不同。请示是向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上级机关行文;而函是向同一系统平行的和不相隶属的业务主管机关行文。

3.内容范围不同。请示既可用于请求批准,又可用于请求指示。函主要用于请求批准涉及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4.受文机关复文方式不同。请示的受文机关以批复表明是否批准或作出指示。函的受文机关只能用函(审批函)表明是否批准或作出答复。

(五)批复与函(审批函)

这里的函专指用于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的审批函。批复和审批函都可用于审批有关事项,但使用时有严格的区别。

1.类型不同。批复是下行文,函是平行文。

2.主送机关不同。批复是向有领导、指导关系的下级机关、单位行文;而函是向同一系统平行的和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行文。

3.内容范围不同。批复既可用于作出批准,又可用于作出指示。函主要用于审批涉及业务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六)规划与计划

规划、计划都属计划类文种,但在使用上有区别。

规划是时间较长、范围较广、内容比较概括的长远计划,常常是对工作方向、目标提出提纲式、原则性的计划。

计划则可用于各种情况、各种场合。但从时间角度来区分,年度内常用计划;从机关单位的层级来区分,基层单位常用计划。其内容更为具体,通常包括目标任务(做什么)、工作措施(怎么做)、步骤时间(什么时候谁做)、督促检查(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七)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规章制度)的区别

尽管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规章制度)在写作上有一些共同特点,但它们毕竟是外部结构相似而性质极不相同的两类公文。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效用不同。法规是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违反法规就是违法行为;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而管理规章是行政文书,具有行政效力、组织效力或纪律效力,违反管理规章(规章制度)就是违政违纪行为。

2.作者的限定范围不同。法规不是任何机关、团体、单位都可制发的,它的作者有严格的限定。按照有关规定,行规中的部门法规由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专指省、自治区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一般为计划单列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的作者也有限定性,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可以制定地方规章。

而管理规章的作者范围十分宽泛。所有的机关、单位、团体都可以制定。

3.制发程序不同。法规有法定的严格的立法程序。行规须经有关部门报请立项、组织起草、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审批,然后由签署令公布。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预案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要按《组织法》、 《立法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法规,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常委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行政规章应按《组织法》、《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立项、起草、审查后决定并公布、上报备案。其中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规章应当经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管理规章只须经相应的党政机关、单位、团体领导审批,或者经有关会议通过即可发布施行。

4.文种不同。法规规定用条例、规定、办法等文种,其中条例只能作法规(党内文件中的条例例外)。行政规章一般用规定、办法。而可作管理规章的文种比较多,如规定、办法、章程、守则、规则、准则、细则、规程、制度、公约等。

正因为法规、规章与管理规章文书有这些不同,因此不能把他们混为一谈笼统地称为法规性文件。

第四节公文的作用

公文中不同类型文书的作用各有侧重。但总的来说,作为实施领导和管理的重要工具,公文具有下列重要的作用。

一、明法传令,指挥工作

公文的许多文种,不同程度地规定了有关机关、团体和单位的办事准则和行为规范。特别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指挥指导性公文、法规规章、规章制度、计划决策类文书,常常是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传达领导意图、决策,实施领导管理职能,布置、指挥、指导工作的载体,具有申明法度、传达政令、指挥、指导工作的作用。

二、联系公务,沟通信息

机关、团体、单位联系公务、沟通信息有多种渠道,但公文是其中重要的、主要的渠道。无论是同一系统的,或者是不同系统的各级各类机关、团体、单位,都经常利用公文与上下左右互相联系有关事宜,商洽工作,协同处理问题。离开了公文,上下左右就无法更好协调,工作就不能正常运转。而在信息工作越来越重要的当今社会,机关、团体、单位常凭借它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取长补短,促进工作开展;凭借它向领导、向上级反映民情、社会动态和其他重要情况,使下情上达,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

三、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团体、单位常常利用下行公文、会议报告、专题讲话等公文,宣传形势,宣讲,提出任务,以动员群众,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推动工作。常常把它作为重要的、特殊的工具,凭借公文特有的权威性和上下左右通达的传播渠道,正确引导。同时,也通过公务信息、调查报告、信访摘报、信访分析报告、议案、提案等公文,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工作进行监督,促使机关工作高效、廉洁地进行。

党政领导机关常在报刊上发布一些重要文件,或者迅速地、直接地向基层群众传达一些重要文件,都是为了达到上述目的。

四、记录记载,以为凭据

公文常常是领导意图、决策的载体,因而它往往是执行公务、安排工作、解决问题、办文办事的依据。例如,凭借上级的性通知,下级就明确该怎样去实施;依据一份请示,丘级机关就会作出相应的批复;双方签订了经济合同,就会据此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份资历证明,本身就是一种具有直接效力的凭证。

公文又总是公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单位工作的历史见证。不少公文在其现实效用消失后,仍具有历史效用、档案效用。

第二章 公文格式规范

第一节公文的文面格式

公文的文面格式,指公文正式文本的印制规格样式。它有极强的程式性、规范性,这既有利于公文的处理,也有利于公文的写作。为提高公文写作和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必须注重公文文面格式的规范化。

一、公文文面格式的类型

1.公文式文面格式即公文格式。这也是公文中使用最多的文面格式。机关、单位、团体往来的正式公文,通常采用了公文格式这种文面格式。这种文面格式由《条例》和《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作出了统一规定,显得正规、庄重、严肃、规范。

2.专业规范文本式文面格式这是指行政职能机关和管理部门,在职能管理工作中所制发的一些专用公文规范文本形式。在不同的领域、部门、行业、专业,各类规范文本的文面格式都有所不同,如司法文书与税务文书、专利文书、商标文书,其规范文本格式迥异。但在同一专业、行业、领域中的规范文本,其文面格式则是一样的,如经济合同规范文本,在全国各地都通用。这类文面格式规范、简明,填写、处理和使用都比较方便。

规范文本将有关内容分项列出,设计好项目名称和应填写的内容,编制成表格文书。各项目之后留下足够空白,让使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填写。填写好经审查无误后,要按规定分别盖上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或经办人、或者承担相应权利义务的自然人(个人)也要签名盖章。有时,有关各方(如必需的中介方、担保方、委托方、主管方)也要盖章联署。有的还要经有关方面公证、签证并签字盖章。有些需经职能主管部门批准方能生效的规范文本,甚至连文书处理过程中的有关程序如审查、批准意见和审批签字盖章都一并在同一文本上反映出来。这种经有关各方都签字盖章后制作的一式若干份规范文本,具有同等法定效力,受到法律保护,是特殊的正本形式。而虽已填上相关内容,却并未经有关各方签字盖章的规范文本,则不具备法定效力,一律视为草稿。

3.一般文章文面形式有些公文如工作研究、会议讲话稿、调查报告、总结、经济活动分析等等,也常采用一般文章的文面形式单独印发。这种文面形式灵活、简便,但却不够规范。这也就是通常说的“白头文件”文面形式。

二、规范的公文文面格式的作用

1.保证公文的完整、正确、庄重,‘是公文权威性、_有效性的具体表现形式。如公文的红色版头,可区别于其他应用文,形式上更显庄重、严肃;加盖发文机关印章,是公文生效的重要标志。

2.可以为公文的撰写、处理与运用提供方便,也为公文的立卷归档提供方便,有利于提高办文效率,进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可以为办公自动化奠定基础。公文格式的规范化、标准化,是采用计算机技术和其他先进设备来处理公文的前提和要求。没有公文格式的规范化,是难于实现公文处理的现代化的。

三、公文文面格式的特点

公文文面格式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的特点。按照《条例》、《办法》和《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规定,公文的组成部分是确定的,不能随意更换增删;公文的文面格式是有统一规定的,各级机关、单位、团体都必须按确定的、规范的格式撰制、印发公文。只有一这样,才一有利于提高公文处理和公文写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节常用公文写作

一、通告

(一)通告的分类

1.周知性通告突出周知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使用。

2.规定性通告突出规定性,只限行政领导机关或者机关单位领导部门使用。

(二)通告的写作

1.规定性通告的标题通常要写明事由、文种,重要的通告还要写明发文机关。

2.通告的正文通常由通告缘由、通告事项、通告结语组成。

——通告缘由通常用“为了……,根据……,特通告如下”的句式写明发布通告的目的、依据和原因;也有些针对存在问题作出相应规定的通告,开头简要说明存在问题的情况、严重性和紧迫感,再引出下文。

——通告事项是正文的主体,写明需要大家知道或者遵守的事项,要写得具体明确,简洁明白。周知性通告的事项通常比较单一,篇幅很简短;规定性通告一般都分条写明应当遵守的有关事项。

——通告常用“特此通告”作结语。有的通告事项写完即结束全文,也可不再写结语。有的也以提出希望或执行要求作结。

3.无论是张贴的或者登报的通告,落款处都应写明发文单位和成文日期。

4.内容简单的通告常采用篇段合一式结构,内容稍多的通告则常用总分条文式结构。

5.注意通告与公告的区别。

二、通知

(一)通知的特点和用途

1.应用广泛,使用频率高。一切机关、单位、团体都可以用通知来告知、传达某种意向或事项。

2.有一定的权威性。大多数通知对受文对象总是有所要求,总是提出了需要执行或办理的事项,有一定的指挥、指导作用。

3.有明显的时效性。

通知可用来处理以下事项:批转下级机关、单位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转发同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不相隶属机关、单位的公文;发布行政规章和管理规章:传达要求下或执行的事项;传达需要有关单位周知的事项。任免和聘用有关人员。

(二)通知的分类

1.布置工作的通知即工作通知。

2.召开会议的通知即会议通知。

3.批转、转发有关文件和发布规章、管理规章的通知上级机关转发下级的文件,可用批转性通知;下级机关照转上级文件、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照转文件,均可用转发性通知。

4.任免通知用于任免、聘用有关人员。

5.公布某些专门事项的通知即事项通知。这类通知主要起知照性作用,设置机构、启用印章、更正文件、迁址办公等等专门事项,均用这类通知。

(三)通知的基本结构和写法

各类通知均可按以下结构来组织全文。

1.标题除极简单的事情,标题可只写“XX通知”(如会议通知、停电通知)外,一般说来,应在“通知”前加上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

2.主送机关指受文单位名称和个人称谓。该写的受文单位和个人不要遗漏,以免误事。

3.正文是通知的主要内容。起草时要交代清楚发文的原因、意图和目的,通知的什么事情,有哪些具体要求和意见,受文单位应如何办理。

正文的结构大体说来,可以有三种写法:

总分条文式 引言之后将通知事项分为几点,用顺序号分条拟写,这样写的好处是条理清楚,一目了然。

归纳式按接性质将正文分为几大部分,如原因、要求、具体措施等等,每一部分集中说明一方面的事情,使受文者易于掌握和遵照办理。

篇段合一式有些内容简单的通知,正文不再分条分部分,通篇就是一段话甚至一句话。

4.落款在正文右下方注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四)撰写各类通知的注意事项

1.工作通知这类通知的正文包括通知缘由、通知事项、通知要求。它通常采用总分条文式结构。

例如:

四川省关于深入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区设的通知各市、州、县,各地区行署,省各部门:

9月18日,召开了全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9月上旬,、省在巴中地区通江县召开了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会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好这两次会议的精神,在今冬明春更大规模地掀起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高潮,为明年抗灾夺丰收打下坚实的基础,特作如下通知。

一、深化认识。……

二、明确任务。……

三、突出重点。……

四、发动群众。……

五、增加投入。……

六、确保质量。……

七、加强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一班人”要共同抓。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任务,制定措施,落实责任。各级领导要改进工作作风,深入第一线,带头参加义务劳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李冰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竞赛活动,实行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搞好服务,打好总体战。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印章)

(1)通知缘由这部分组成了通知的引言部分。或介绍背景,概述情况,分析形势;或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或说明依据,阐明发通知的目的、意义或指导思想:或上述内容综合说明、阐述。

总之,要尽可能在这部分显示文章的主旨,表明通知的思路。

多数工作通知采用了总分思路,常常开门见山地在通知缘由部分揭示全文主旨。如上文。

少数工作通知也采用了递进思路。一种是针对存在严重问题说明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和严重危害性,

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的通知。这种通知引言部分一般较长,至少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递进思路将引言分为了三个层次。如下面例文。

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发[2000]32号)下发以后,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集中力量开展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联合行动(以下简称打假联合行动),有力地打击了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一些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假售假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的诸多因素,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局面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加之少数地区的领导干部对打假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打假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决定,把打假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在前一阶段打假联合行动的基础上,以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声势浩大、专群结合、扎实有效的打假专项斗争,通过对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力争在年内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局面进一步得到扭转。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再接再厉,把打假联合行动引向深入。

为了切实做好当前的打假工作,经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分工,联合行动……

二、地方负责,落实责任制……

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四、打防结合,综合治理……

五、查处大案要素,抓好督促检查……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齐心协力,重拳打假,为维护我国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一年五月七日

这种结构的主旨就不是在开头段即提出问题的层次摆出来,而是在解决问题的部分提出主旨(下面加点的语句)。这既是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水到渠成地得出结论,又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引出了下文通知事项的具体措施。

(2)通知事项这是工作通知的主要部分,要写明做什么、怎么做,即写明工作任务、原则规定、执行要求、具体措施、注意事项等。这部分通常采用条文式,大体有三种方法拟写条文。

一种是条文内容较为丰富的,常在每一条开头用一句话概括本条主要精神形成条旨句,然后围绕条旨句展开条文内容。这样写提纲挈领,观点鲜明,易于把握全文重点,理解通知精神。如上面例文就是这种写法。

一种是在第一条开头用一个名词性偏正短语(词组)提示本条内容范围。有人称其为条首句,其实它还没有形成句子而是短语(词组)。如《关于进行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的通知》中,通知事项5条条文的首句分别是“普查的目的、普查的对象和主要内容、普查的进度安排、普查的费用、普查的组织与实施”。这样写条文清晰,易于把握全文内容的范围。

有的在印制通知时,常将条旨句、条首句印为黑体字,以使其更醒目。

第三种是有些条文内容比较简单的,也可不要条旨句、条首句,而是直接陈述条文内容。

(3)通知要求即通知的结语部分。以要求、希望来结束全文,是工作通知写法上的一个特点。也有的通知不写这部分,通知事项言尽文止。

2.会议通知

这类通知写法比较简单、灵活。

一种是通过文件传递渠道发出的会议通知,这种通知一般应写明召开会议的原因、目的、会议名称、主要议题、到会人员、会议及报到时间、地点、需要准备的材料等。有些通知还应写明赴会的交通路线及交通工具运营班次或接待安排,以方便远方赴会的人。应做到内容周密、语言清楚、表述准确。他也常采用总分条文式或条文式,有的在条首标明“会议议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之类。

一种是供机关、单位内部张贴或广播的周知性会议通知,这种通知正文开头可不写受文对象,在通知事项中说明出席人员。语言力求简短、明白。例如:

会议通知

经办公会商定,于5月20日(星期一)下午2至4时在本局第一会议室召开全局职工大会,传达市整顿机关作风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我局整改工作。请准时出席。

x x市人事局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一种是传阅式会议通知,受文对象不在正文开头,常在正文之后用“此致”引出受文对象,或在通知后面附表列出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供签“知”用。这种通知也可事先印成表格式,将有关内容填入就行了。

3.批转、发布性通知这类通知应注意行文的完整性。这类通知是针对被批转、转发的文件或发布的行政规章而发的,通知成了正件,原文件或规章成了附件。正件、附件一起,组成了完整的通知。

例如:

成都市批转市计委、外经委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我市服务贸易领域意见的通知各区(市)县

市计委、市外经委《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我市服务贸易领域的意见》已经市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印章)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我市服务贸易领域的意见》(略)

批转、转发性通知的正文包括两个部分:转发对象和批注意见。转发对象要写明文件名称及原发文单位;批注意见要写明对所转发文件的态度、意见和执行要求。

发布行政规章、规章制度、管理规章的通知正文写祛比较简单,一般写上“现将《xx(规章或管理规章名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即可。有的还要写明批准、通过的依据、时间、形式或生效日期,有的简要写明规章或规章制度的基术精神和贯彻执行的原则意见。

基层机关单位层层转发上级有关文件的通知,在标题中往往会出现两个以上的“关于”和“通知”,结构显得累赘。可简化这种标题,省略掉中间转发的层层过桥,直转最上级领导机关发文标题,而正文中说明转发情况。例如:

××县粮食局转发《x x市粮食局转发<省粮食局转发[国内贸易部关于报送来信来访工作统计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可改写为《xx县粮食局转发国内贸易部关于报送来信来访工作统计的通知的通知》,就简明多了。而在正文中可以写道:“近日,我们收到了省粮食局、市粮食局转发的《xx通知》”,这样,有利于上下级关系的协调。

4.任免通知其正文写法极为规范、单一,只须简明扼要地写明任命或免职的根据和内容。有的还要写明任命、聘用的任期和待遇。制发任免通知一定要注意依法行文。

5.事项通知这类通知涉及的内容和写法都与通告、启事相似,但用法又有不同。使用时要注意,这类通知格式简单,大都篇段合一,直陈其事,简明扼要;少数内容稍多的则采用了多段式或总分条文式等结构形式。

三、通报

(一)通报的特点及作用

通报具有知晓性和指导性的特点,它对下级和有关方面的指导作用重于指挥作用,主要起倡导、警戒、启发、教育和沟通情况的作用。具体说来,其作用是:

1.嘉奖和告诫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对具体的人和事表扬或批评,借以达到鼓励先进、发扬正气或批评错误、打击歪风邪气的目的。

2.交流作用凡传达重要情况和知照事项的通报,能及时交流信息,上情下达,促进上下级之间、有关部门之间相互了解。

(二)通报的分类

根据通报的作用和应用范围,可将通报分为三类。

1.表彰性通报用于在一定范围内表彰先进。

2.批评性通报用于在一定范围内批评错误,纠正不良倾向。

3.情况通报多用于向有关方面知照应该掌握和了解的信息、动态,以作为工作的参考。

从写法上看,又可分直述式通报和转述式通报。直述式通报是作者直接叙述通报事项,再在此基础上作出分析、评价、处理。转述式通报则是针对附件(如下级报送的情况报告、调查报告、通报、来信等等)所反映的先进事迹、错误事实或严重情况分析、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三)通报的写作

1.通报的一般结构

(1)标题有两种写法。一是公文标题;一是新闻式双标题,多是正题加副题,也可写为眉题加正题。前者突出庄重、严肃,后者更鲜明、醒目。

(2)主送机关行文对象有专指的,写明主送机关;普发性的通报,也可不写主送机关,而在文后的发至范围中注明。

(3)正文各类通报写法上的差异体现在正文中,直述式和转述式通报正文的写法也有区别。正文通常采用递进式结构,也有的情况通报采用总分条文式结构。

(4) 落款注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2.表彰性通报的写作

这类通报的正文一般包括先进事迹、先进事迹评价、表彰决定、希望和要求四个部分。

先进事迹在直述式通报中,这部分内容直接在通报正文中叙述,写得就详细些。在转述式通报中,这部分

内容己出现在通报后面附的材料和公文中,就不再重复叙述,只须概括地强调或突出要点。

先进事迹评价着重表彰先进事迹的通报,应在介绍事迹的基础上说明其意义,分析评议其精神实质。着重突出先进经验的通报,应在介绍先进事迹的基础上,归纳和论述其典型经验,以供人们效法、借鉴。文字要简明,不必过多议论。

表彰决定要写得具体、准确,言简意明。

希望和要求既包括对被表彰者的勉励和期望,更包括对有关方面和群众的希望和号召。要求要切实可行,符合实际;行文要有针对性,做到概括、鲜明,不千篇一律。

3.批评性通报的写作

这类通报的惩戒作用十分突出,除在一定范围内批评处理错误外,着重是要从中吸取教训,引起有关方面和干部群众警觉,以防止类似事件再发生。

这类通报用于批评错误、公布处分决定的,篇幅较短。除批评错误、宣布处分外,侧重于分析情况、总结教训、指导改进工作的,篇幅就要长些。

正文包括错误事实、错误原因和教训、处理决定、希望和要求四部分,可从写作意图和目的出发决定取舍详略。

错误事实部分要围绕通报批评的主要问题,如实反映情况。在直述式通报中这部分要详写,在转述式通报中,错误事实一般在附件中已经说清楚了,通报正文对此则可从略,不必再重复赘述。

错误原因和教训部分,一般要针对错误事实分析原因,点明实质,总结教训,指出危害。要写得准确中肯,实事求是,既不可无限上纲。分析评议要合情合理,令人信服。

处理决定部分要简明扼要。

要求和希望部分是针对错误及其教训,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要求,告诫来者,教育大家。

4.情况通报的写作

这类通报内容集中,多为一事一报;写作比较灵活自如,结构因文而定。主要是据实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有的还要针对通报的情况提出要求和希望。行文要突出重点,抓住本质。无论是陈述情况的始末、发展过程,还是分析问题,都要不枝不蔓,语言要简洁、得体。

四、报告

(一)报告的用途

报告可用于陈述以下几方面事项:

1.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汇报工作;

2.向上级反映情况;

3.答复上级机关的查询;

4.说明向上级机关报送文件、物品的情况。

(二)报告的分类

报告可从不同的角度分成各种类型。

1.按报告内容分类

工作报告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进程,反映工作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教训。

情况报告用于向上级反映情况,特别是反映调查了解到的重大情况、特殊情况、新情况,比较系统、全面地为上级机关和领导提供社情、民情等信息动态。

答复报告用于答复上级机关的查询、提问;按要求如期汇报执行上级机关某项指示、意见的结果;回答有关代表大会、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提出的质询,交付处理的提案、议案的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

报送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说明报送有关文件、材料或物品的情况。

2.按报告写作范围分类

综合报告用于反映一定阶段、一定范围的多方面工作情况,注重综合、全面。

专题报告用于反映某一项专门工作或某一方面工作的情况,注重专一性。实际工作中的报告大多是这种类型。

综合报告与专题报告的划分有相对性,有时部门的综合报告对全局而言,就成了专题报告了。

(三)报告的一般结构和写作要求

1.标题有的报告因事情紧迫,还要在文种前加“紧急”二字,以便引起足够重视。如《林业部关于抢救大熊猫的紧急报告》。

2.主送机关。

3.正文不同内容性质的报告,写法不尽相同,但正文结构一般由三部分构成。

报告缘由简明扼要地说明为什么写报告。若无必要也可略而不述。

报告内容这是正文重点所在。内容较多时,可依事情的发展变化脉络、认识处理问题的由浅入深,以纵式结构安排材料;也可按情况、经验、教训或问题的方方面面,以并列的横式结构安排材料,而且常分条列项使层次段落更分明。

决不能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报告结语各类报告一般以“特此报告”、“请审阅”等语作结。也可以不要结语。

4.落款写明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四)各类报告正文的写法

1.工作报告

它的正文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主要成绩、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基本教训、今后意见等几部分。这类报告篇幅较其他类型报告长,应恰当安排其层次结构。可标出序数分条分项陈述,也可列小标题分部分或分问题写。基本情况,可简要交代时间、背景和工作条件;主要成绩,应把工作的过程、措施、结果和成绩叙述清楚;经验体会,这是对工作实践的理性认识,要从实际工作中概括出规律性的东西来,以便指导今后的工作;存在问题,是写出工作中的缺点与不足;基本教训,这是分析工作失误的原因和反思值得吸取的教训;今后意见,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者提出今后开展工作的建议。不同类型的工作报告,在这些内容上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例文:

四川省关于去冬今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情况报告

去冬今春是我省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治水兴蜀”战略方针的第二年。按照全国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我省狠抓了以水利建设为中心,以治水、改土、兴林、修路、办电、建园为主要内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从1996年9月1日至于1997年3月底,全省累计投入劳动积累工13.25亿个,日最高峰上工人数达1900万人,共投入资金37.24亿元;累计完成土石方量9.12亿立方米;动工各类水利工程项目102万个,完成92万个,占动工数的92%;完成新增有效灌面67.7万亩,改善灌溉面积560.3万亩;新修江河堤防110.8公里解决了144万人、136万头牲畜的饮水困难;小水电新装机7.8万千瓦;新建微水工程24万多口、山平塘3182口、人工井114万口、救生高台162个;改造中低产田土178.44万亩,治理水土流失2457平方公里;完成成片植树造林166.5万亩,零星植树1.79亿株;新建县乡标美路1580公里;全省农机系统完成了7.45万台、77.5万千瓦提灌机械的修复改造,恢复改善灌面150万亩,新增提水控灌面积9.75万亩,冬蓄提水完成6.5亿立方。其主要做法和特点是:

一、领导重视,真抓实干……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首先,突出治水。

其次,实行山、水、田、林、路统一规则,综合治理,分类实施。

三、深化改革,增大投入……

四、广泛宣传,持续发展……

五、激励先进,开展竞赛……

一九九七年x月x日(印章)

2.情况报告

情况报告常用于向上级汇报下列事项:

(1)严重的灾害、事故、案情、敌情;

(2)重要的社情、民情,如社会生活中的新动态和上级某项有关国计民生的新、新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及群众反映等;

(3) 督促办理或检查某项工作的情况,如财务、税收、物价、质量、安全、卫生等项工作的检查结果;

(4)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的基本情况,各级各类代表会议的选举结果等;

(5)对某项工作造成失误和问题的检讨与反思;

(6) 其他重要的、特殊的、突发的新情况。

情况报告多数写成专题性报告,其写法不强求一律,但都要力求做到:

第一、内容集中、单一,突出重点,抓住事物本质,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第二、把情况和问题讲清楚,把事情的经过,原委、结果、性质写明白。

第三、若要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要写得具体、明确、简要,尤其要注意提出意见、建议的写作角度,不能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理顺文章思路和结构,无论是纵式结构还是横式结构,都要脉络清楚,层次分明。

第五、情况报告写作要及时,以便让上级机关和有关领导尽快了解重大、特殊、突发的种种新情况。

3.答复报告

答复报告的内容要注意针对性,有问必答,答其所问,以示负责。表述要明确、具体,语言要准确、得体,不可含糊其辞、模棱两可。它的正文包括答复依据和答复事项两部分内容。答复依据指上级要求回答的问题,要写得十分简要,有时一两句话即可说明。答复事项指针对所提问题答复的意见或处理结果,既要写得周全,又不要节外生枝,答非所问。正文写法比较灵活,或先写依据,后一并答复;或边写依据,边逐一答复。

4.报送报告

这类报告正文极为简单,有的甚至三言两语一篇,把情况说明就行。例如;“现送上我县参加 《xx市首届妇女美术作品展览》的作品巧件及作者介绍资料11份。请查收。”至于向法制局报送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备案报告,则对其格式作了统一规定。

五、请示

(一)请示的用途

具体说来,遇到下列问题需要用请示行文。

1.对上级有关方针、、指示或法律、法规不够明确或有不同理解,需要上级机关作出明确解释和答复;

2.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出发,需要对上级的某项、规定作出变通处理,有待上级重新审定明确作答;

3.在工作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处理而又无章可循、无法可依,需要上级机关作出明确指示;

4.需要请求上级解决本地区、本单位的某一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

5.按上级机关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经请示有关部门批准,无权自行处理的问题;

6工作中出现一些涉及面广而职能部门无法解决的困难和问题,必须请示上级领导或综合部门,以求得他们的协调和帮助。

除此之外,凡自己职权范围的工作,经过努力能处理和解决好的问题、困难,应尽力自行解决,不要动辄请示,把矛盾上交。

(二)请示的写作

请示的结构是相对稳定的。

1.标题不能把文种“请示”误为“请示报告”、“报告”或者“申请”;标题中的事由要明确,语言要简明。不宜写为“关于请求(或申请)xxxx的请示”,“请示”本身就含有请求、申请的意思了。

2.主送机关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用抄送形式。

3.正文请示正文一般由请示原因、请示事项和请示结语三部分组成。

请示原因应简明扼要而又充分地陈述请示的原因、依据。在概述情况时,不能笼统、含糊;在陈述困难时,不能夸大事实。这部分仍然不是请示的重点所在,是为请示事项作铺垫的。因此,不要轻重倒置,喧宾夺主。

请示事项这是文章重点,是请求上级机关给予指示、批复、答复的具体事项。内容要具体,所提建议和要求要切实可行:用语要明确肯定,不能含糊其辞;若内容稍多时,可分条列项;语气要得体,一般应写“拟”怎么办,而不能写“决定“怎么办,因既已“决定”就不必请示了。

请示结语常用“妥否、请批复”、“特此请示,请予审定”、“请批准”“请审批”等惯用语。不要用“可否(妥否、当否),请批准”之类不合逻辑的用语作结。

正文根据内容多少,可分别采用篇段合一式、三段式、总分条文式。不论采用哪种结构,请示总是循请示原因—请示事项—请示要求的递进思路成文的。

(三)撰写请示的注意事项

1.内容力求单一,应一文一事。

2.制发请示时要注意与上下左右各方面的协调。请示不宜多头主送、多级主送,一般只主送一个直接上级。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主送领导者个人,更不应同时主送多位领导,以免因违反行文制度或者领导批示的不尽一致而误时误事。

请示一般不得越级上报。

请示不得抄送一下级机关、单位,以免在上级作出批复表明态度前造成混乱。

3.注意请示与报告的区别。

4.正式印发请不送上级时,应在文头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六、批复

(一)批复的特点

批复个显著特点就是有针对性。

它总是针对下级机关、单位呈报的请示被动行文。上级决不会主动发出批复,总是下级有请示,上级才有批复。

批复内容总是针对下级来文的请示事项作出答复的。批复事项紧扣请示事项明确作答,不能答非所问,复非所求,节外生枝。

批复的主送对象一般就是请示的发文单位,有时甚至标题就体现出针对性而与其他公文不同。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北京中燕有限公司不享受“内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问题对北京市税务局的批复》,标题中就写明了受文机关。

(二)批复的写法

批复的结构和写法都比较稳定。

例如:

关于同意四川省撤销温江县设立成都市温江区的批复

四川省:

你省《关于撤销温江县设置温江区的请示》(川府〔2001〕75号)收悉。同意撤销温江县,设立成都市温江区,以原温江县的行政区域为温江区的行政区域。区驻柳城镇。

温江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1.标题除按公文标题的通常写法外,还可把主送机关、单位写进标题。如前面提到的例子。

2.主送机关一般就是呈报请示来文的发文机关。

3.正文包括批复对象、批复事项和批复结语三部分。

(1)批复对象指批复所针对的请示事项。必须在正文开头引述来文的标题、文号,有的还极其简要地直接引述来文所请示的事项。引述应十分简练,一般都用一句话说清楚。

(2)批复事项是批复的主要部分,它要针对请示事项给予明确答复或具体指示。批复内容应一文一事。对一下级请示事项的答复,应态度鲜明,观点明确,语言简洁明了,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辞,使下级无所适从。

(3)批复结语一般在正文末尾写上“特此批复”并加上句号。若紧缩写为“此复”,也要加卜句号。少数批复也在结语部分简要提出执行要求。

正文视内容多少,可分别采用篇段合一式、三段式(三部分各一段)、两段式(省去结语部分)或总分条文式结构。

4.落款注明发文机关、成文日期。

七、函

(一)函的用途

函的应用范围比较厂一泛,加之行文比较自由,印发方便,传递灵活,使用简便,因而使用频率亦较高。它可具体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平级机关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的公务联系、往来;

2. 向无上下级隶属关系的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批准有关事项;

3.业务主管部门向无上下级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答复审批事项;

4.机关单位对个人的公务联系,如答复群众来信之类;

5.上卜级机关之间涉及一些事务性的具体事项的联系、询问答复。

(二)函的分类

1.按照内容和用途,函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商洽函指用于平行机关单位之间和不相隶属机关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联系有关事宜的函。例如商调干部、联系参观学习、查询或了解有关人和事、洽谈业务工作等。

(2)请批函指向平级的或不相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制发的请求批准函,和业务主管部门向平级的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制发的审批函。有关机关、单位涉及部门业务工作,需向平级的或不相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例如人事局、财政局、税务局等等)请求批准,但又因互相之间不是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不宜用请示行文,就应用函。同理,有关主管部门向平级的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批准、批复某些业务事项(例如干部录用、调动、经费拨付、税收减免等等),因无上下级的隶属关系而不宜用批复行文,也就应用复函了。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类函常常误用为请示、报告、批复,这是应该格外注意的。

(3)询问答复函指用于上下级机关之间互相询问答复处理有关具体问题的函。上下级机关之间问答某个具体问题,联系、告知或处理某项具体工作,而又不宜采用指示、通知、批复、报告、请示等文种时,则可使用函。

2.按照文面规格,函还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公函的格式较为正规,它按信函式公文(函件)格式印制。便函的内容多涉及事务性的具体事项,格式更为灵活、简便,写法较自由,可不写标题、不编文号。便函也常不列入正式文件处理。不少机关单位有专门的便函用纸或者便函本。

3.按照行文方向,函又可分为去函和复函。去函也叫来函,即是主动发出的函。复函则是回答来函、来文所提出的问题或事情,被动发出的函件。

请求批准函如:

四川省厅关于请求批准录用1996年大中专毕业生的函

省人事厅:

根据《四川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1996年省级机关录用应届高校、中专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川人〔1996〕XX号)规定,我们对拟录用到我厅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统一考试、面试、体检、政审。经厅党组研究,拟录用大中专毕业生24名。现将有关录用审批材料报上,请审批。

附件:录用审批材料24份

四川省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审批函例文:

四川省关于同意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函

成都币:

你市《关于报请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的请示》(成府发〔2001〕222号)收悉。经省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鉴于目前制定适用全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条件尚不成熟,省原则同意成都市根据实际需要先行制定有关规定。

二、成都市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时,应认真考虑和吸收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稿附后),以利于与今后省制定的规定相衔接。同时,省的规定制定并发布后,成都市的规定内容如果与其有抵触或不一致的,应按省的规定执行。

附件: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修改稿)

四川省(印章)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略)

(三)函的写作

1.标题可按公文的一般要求写。若是去函,标题中文种只写“函”;若是复函,则应写明“复函”。

2.主送机关。

3.正文

这是函的主干部分,不同类型、用途的函写法稍有不同。

若是商洽函、询答函的去函,要把商洽的原委、询问的问题、告知的情况等,写得清楚简明,以便得到对

方的支持、理解和回答。若是复函,一般要先引用来函标题,再引文号,或者在开头写明“某月某日关于某个问题的来函收悉”之类,然后针对来件询问的问题、商洽的工作给予明确答复,以示互相支持或认真负责。正文的语言要得体而有分寸,要对不同的行文对象采取不同的语气。要注意礼貌用语。正文结尾处要恰当运用习惯用语,如是去函可用“特此函告”、“请即函复”之类,也可写“清予支持(协助)”,并紧接“为感”、“为荷”、“为盼”等语。其后都要加句号。有的也可不要结尾语。

请求批准函的正文,亦可写上“请批准”、“请子审批”之类结语,以表示对业务主管部门职权的尊重(但不宜写“请予指示”)。而审批函的结尾,则不必写上“特此批复”之类,而可写上“特此函复”之类结语,也表示对对方的尊重。例如: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同意录用XXX等XX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的复函

省安全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录用1996年大中专毕业生的函》(政〔1996〕18号)收悉。

根据《四川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干部分省级机关从1996年应届高校、中专校优秀毕业生中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的通知》(川人〔1996〕xx号)的规定,经考试、考核合格,同意录用xxx筹xx名同志为国家公务员。

特此函复。

附:录用人员名单

四川省人事厅印章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略)

八、会议纪要

(一)会议纪要的特点

1.内容的记实性它是在会议后期或者会后根据会议记录和各种会议材料整理而成的,注重真实、客观、准确、全面地反映会议情况和会议精神,不容随意深化、拔高。

2.表述的纪要性它不像会议记录那样对会议发言和会议内容逐一记载,它是对会议结果的择要归纳。

3.作用的限定性它只对与会单位、与会人员或者规定的有关方面有约束力,要求他们共同遵守、执行会议议定事项。若需在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则要由领导机关用“通知”下发执行。

(二)会议纪要的分类和作用

根据会议性质的不同,会议纪要可以分为两类:办公会议纪要、其他会议纪要。

办公会议纪要用以传达机关、单位召开的办公会议研究的工作、议定的事项和布置的任务,要求与会单位和有关方面、有关人员共同遵守、执行。

其他会议纪要指专门工作会议、专题讨论会、座谈会、学术研究会等等会议形成的纪要。这类纪要,有的起通报会议情况的作用,使有关人员尽快知道会议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精神;有的具有指导作用,它所传达的会议精神,是指导有关方面开展工作的。

根据写法的不同,会议纪要又可分为决议式纪要、概述式(综合式)纪要和记录式纪要三种类型。

(三)办公会议纪要的写作

办公会议纪要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构成。

标题常写成会议名称加纪要的形式,如《XX市2006年第X次办公会议纪要》,或者事由加纪要的形式,如《关于综合治理XX地段社会治安现场办公会纪要》。

正文可以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是会议组织情况。可以简要地逐一写出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主持人、列席人员、缺席人员、记录人等,有的还写明主要议题。办公会议纪要常用这种写法,以备查考,作为有关部门执行纪要的依据。如果与议决事项关系不大,这部分也可以写得更概括、简单一些,只概述一下主要的情况就行了。

第二部分是会议议定事项,这是纪要的主要部分。要写明研究的工作、作出的决定、布置的任务、将采取的措施等。若会议涉及的内容较多,这部分可采用决议式的写法,分条列项,简明扼要、严谨有序地写明会议议决的事项。若研究的事项比较单一,这部分亦可采用概述式写法。

从会议实际情况出发,办公会议纪要可一文数事。

(四)其他会议纪要的写作

这类会议纪要的标题,除可采用办公会议纪要标题的两种形式外,还可采用新闻式双标题,如《齐抓共管,综合治理——XX市青少年教育研究会纪要》。

这类会议纪要的正文,包括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主要精神两部分。

会议组织情况部分,通常采用概述式写法,简述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中心议题和议程等。

会议主要精神部分,可以写会议召开的背景和对当时形势的简要分析、估计;会议的指导思想和议题;会议报告、讲话的主要精神要点,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情况和与会者的反映:会议形成的共识和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包

括学术会上的各种不同意见)以及贯彻会议精神的要求等。这部分常采用概述式写法,用贯通式结构概括、综合地反映出会议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也可采用决议式写法,用分条文、分部分或列小标题的形式,写明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研究的主要工作、形成的统一意见和作出的各项决定等。

事业单位写作知识之消息基本知识

1、什么是消息,它有哪些特点?

消息通常被人们称作新闻或狭义的新闻,它是我们使用的最广泛的一种新闻体裁。(拓展阅读:广义的新闻是消息、通讯、特写、调查报告等新闻体裁的总称。)

消息的特点:采写发稿要及时、迅速,叙事直截了当,语言简洁明快,篇幅短小,在结构上一般有标题、导语、主体、背景、结尾几部分组成。

2、消息的写作原则?

一是必须用事实讲话,要选择和运用典型事例对事实进行概括,处理好议论与叙述的关系(消息中的议论必须是从事实本身得出来的结论,不能抽象推理)。

二是必须完全真实、可靠、有一说一。要真实可信,分寸得当。还要强调反映本质的真实,不搞片面性和表面性。

三是新闻要新,时间新、内容新、角度新、结构新。

四是坚持新闻的党性原则,即强调思想性,主要是指指导性、正确性、针对性方面。

五是要有可读性,即要顾到知识性、趣味性、使读者感到有趣味。

3、消息写作的要求。

一是迅速及时;二要短小精悍;三要生动活泼、有风趣;四要有文采。

4、经常写的消息种类

1)简讯:即用三言两语简要报道新发生或新发现的具有新闻价值的事实。这类报道的内容要求单一写作。一般不分段,既没导语又不必交代背景,只求简单明了的告诉读者某地、某时发生了某件事就可以。

2)短消息:即用简洁文字把最新、最重要、而又有意义的事实报道出来。一般的短消息,由导语和主体两部分组成。有的短消息,也没导语,一气写下去,但是它比简讯、快讯要写的具体。

3)长消息:即用较多的笔墨深细的报道新闻价值较高的重大事实。此类消息的写作有导语,还要交代必要的背景,主要是报道重要会议、重大事件或成就及介绍先进经验等。

此外还有特写消息、人物消息、述评消息、图片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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