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星星旅游。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遏止抵债资产的“冰棍效应”2012年10月

遏止抵债资产的“冰棍效应”2012年10月

来源:星星旅游
遏止抵债资产的“冰棍效应”

近年来,收取抵债资产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清收不良信贷资产的重要手段。然而实践中由于抵债资产过户不及时、保管不善等方面原因,导致银行抵债资产处置损失较为严重。这里我们拟通过对商业银行以资抵债业务中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建立科学的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机制,有效防范风险,确保抵债资产经营处置收益的最大化。

分析:

一、抵债资产特点 抵债资产是指商业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它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由生效裁定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非货币资产作价抵偿所欠银行债务;或者在破产程序中将依法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未成交的非货币资产进行实物分配时,由裁定作价抵偿所欠银行债务。其特点在于: 1、种类繁多。《物权法》第180条规定了七大类可以抵押的财产,由此使得裁定抵债资产的种类也多种多样。 2、质次价高。银行收回的抵债资产大都不会是债务人的优质资产,形象的说法就是“借出金砖,收回破瓦”。 3、管理难。即便是做到定期核查,也很难避免抵债资产被盗、毁损、灭失的风险。 4、变现难。因资产本身的属性、品质以及交易市场不完善等因素影响,抵债资产处置过程漫长。 5、冰棍效应。抵债资产放的时间越长,贬值的就越厉害。 商业银行接收裁定的抵债资产是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做出的无奈选择。银行接收以物抵债并不意味着不良贷款已经彻底化解,而是货币性不良贷款向实物性不良资产的转化,贷款风险转为实物资产风险,贷款损失转换为实物资产未来处置损失。 二、抵债资产存在的问题分析 1、司法程序中拍卖保留价过高。《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明确确定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市价的80%,如果流拍,再次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价,但是每次降低的幅度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这样的规定背离了市场化规律,导致拍卖底价过高。在最终流拍的情况下,银行往往被迫以不能实现的拍卖保留价作价接收抵债资产。 2、抵债资产处置前后的差额较大。接收回来的抵债资产往往存在评估价值与实际处置价值不符的问题。一则由于评估费是按照评估结果的一定比例收取,评估机构考虑自身利益,往往虚高评估结果。二则将评估费、执行费等抵债费用也全部纳入抵债资产总额,也虚增了抵债资产价值。 3、抵债资产过户不及时的风险。抵债的资产从抵押权转变为所有权,从债权转变为物权,期间,银行要支付诉讼费、执行费、过户费等各种规费,加大了银行的处置成本。因此,实践中,银行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在取得抵债资产后暂不过户,等公开处置成交后,直接过户给买家。在这过程中,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抵债资产还不完全属于银行所有,一旦发生纠纷,银行就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4、抵债资产保管不善的风险。抵债资产种类繁多,除了不动产,还有过时、淘汰的机器设备、车辆等。如不及时处置,随着时间推移,其价值均有不同程度的削减,资产的过时、老化、毁损、被盗、报废等,导致抵债资产大幅缩水,处置后的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损耗不言而喻。 5、处置不及时受监管部门处罚风险。《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1规定:“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置变现。以抵债协议书生效日,或、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两年内予以处置;除股权外的其他权利应在其有效期内尽快处置,最长不得超过自取得日起的两年;动产应自取得日起一年内予以处置”。但是受市场机会、变现能力、行政干预等因素影响,不少抵债资产并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处置。虽然银行不会因此丧失对抵债资产的物权,但极有可能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加强抵债资产处置管理 要实现抵债资产处置“损失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目标,就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灵活处置,坚决克服手拿冰棍等待溶化的“冰棍现象”和劈了家具当柴烧的“败家子现象”。 1、加强信贷审查。发放贷款应当优先选择抵押、质押的担保方式,严格控制保证的担保方式。信贷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查抵质押物价值的充足性、手续的完备性、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等,对法律、行规禁止流通、转让的资产、权属不明、权属存在瑕疵或有争议的资产严禁设定抵押。同时,结合市场变化,对贷款抵质押物的资产价值要有前瞻性的减值预测,降低资产减值使得第二还款来源不足而形成的风险。 2、审慎接收抵债资产。对于新增的抵债风险,谨慎选择,决不能抱着“给什么算什么”、“给一点算一点”的消极心态,要有预见性的开展审查和审议,认真分析论证裁定以资抵债的必要性,作出客观评价,实现以资抵债的“三提前、三压缩”,即:提前做好抵债谈判准备工作,尽可能地多收回现金资产,以压缩实物抵债金额;提前调查拟抵债的资产状况,最大限度规避抵债资产手续不全、存在纠纷等问题的风险;提前运作拟抵债资产的处置盘活工作,积极推介,力争做到即抵即售,减少资产贬值。 3、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9条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但依据《物权法》第31条,对于依照人民、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而享有的物权,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银行应当确立正确的物权观念,务必先将抵债资产的产权过户至银行名下,避免陷入不必要的讼争。 4、加强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对存量抵债资产应尽快进行清理,限期进行处置。一是在评估机构客观评估的基础上,通过认真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处置的底价。二是在对抵债资产处置市场、处置空间、处置渠道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抵债资产的状况、特性,一物一策或者一物多策,做出处置盘活方案。三是采取集中处置和日常处置相结合的形式,提高审查效率,加快抵债资产处置审批进程,做到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处置一个,提高处置变现的成功率。 5、完善考核机制。将抵债资产管理纳入资产处置考核机制,明确人员和职责,投入适当的人力、物力、财力对抵债资产加强管理。把抵债资产的处置折损率作为一项考核指标,防止经营行为了减轻不良贷款压力,忽略抵债资产的市场变现能力,简单地将不良贷款一抵了之的随意性。建立合理有效的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奖惩激励机制,对不积极处置抵债资产者,实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6、培养专业化的评估人才。对银行现有人员中的大量财务、技术类专业人才进行评估专业培训,掌握专业知识,组织参加资格考试,通过专业实践的锻炼,培养和造就出一批专业化的复合型人才,以满足银行业务发展需要。 本文摘自:中国城乡金融报,作者:王琳(中国农业银行陕西分行营业部)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stra.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4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