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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来源:星星旅游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农房拆迁安置工作,加强农房管理,加快城市化进程,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昌市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洪府发[2003]44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房,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重申农房规划、审批、建设的有关规定,区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以及蛟桥镇政府、白水湖管理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禁以罚代管,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单家独院住宅建设审批,推行农民公寓建设。

第四条 农房拆迁可以选择农民公寓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第五条 农民公寓楼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农民公寓建设和安置分别由镇、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拆迁有产权证的农房拆迁货币补偿标准(含水、电安装费用)如下:

框架结构:800元/M2、砖混结构:600元/M2 砖木结构:400元/M2、简易结构:200元/M2 第七条 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一)选择农民公寓方式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拆迁房屋所在地户口上直册家庭直属人口计算每人50M2建筑面积(下同)的标准计算安置面积;被拆迁人户口上只有1人的,按70 M2建筑面积的标准安置。

2、被拆迁人人数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家庭直系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空挂户、搭挂人口不计算在内。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在部队服役的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可计算为家庭人口数;与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人员,户口迁入本地后可计算为家庭人数,其原家庭在本区范围内的不再计算为原家庭人口数。

3、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面积的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农民公寓并结算结构差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超过安置面积的,超面积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予以补偿。

安置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面积的,超面积部分8平方米内按货币补偿价购买;8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格购买,但超面积部分应限制在一套最小户型房屋面积内。

4、楼层选择

1)烈属,行走不便的残疾人,70岁以上孤寡老人(在拆迁所在地有常住户口三年以上,且常住)优先自低层自选一套。

2)在“拆一还一”的原则下,少得安置面积的拆迁户,按少得面积数额的多少排列,优先自选一套。

3)按照谁先搬家先自选的原则依次自选应得房源套数的50%的房型。

4)剩余还建房按搬家先后顺序公开抽签。

5 ) 农房拆迁补偿款待安置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二)、对各村未拆迁现已按原“一户一宅”方式安置的农房,在今后拆迁时仍按原标准补偿拆迁户,提高拆迁补偿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各村留存,用于各村安置房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1、被拆迁房屋按拆迁面积以货币补偿标准价格予以补偿。

2、为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在安置面积以内每平方米给予50元奖励(在安置面积以外的不予奖励)。

(四)其它补偿安置标准

1、过渡费:农房拆迁安置过渡期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每人每月50元的住房过渡补偿计算。过渡期按以下规定计算。

1)农民公寓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

2)农民公寓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

2、搬迁补助费:一次性安置的每户300元,临时安置需2次搬家的每户600元。

3、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给予每户500元奖励。

4、被拆迁人电话、有线电视迁移、管道煤气、室内装修以及被拆迁人种植的树木、花卉不予补偿。

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围墙:45元/M2(片石) 35元/M2(砖) 2)猪、牛栏、厕所:

砖混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上,130元/M2;层高在2.2米以下,80元/M2)

砖木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上,70元/M2;层高在2.2米以下,40元/M2)

3)压水井625元/口 4)机井1500元/口

5)屋基础:30元/M2(砖基础)、65元/ M2(条形基础) 6 ) 水泥场地40元/M2

7 ) 迁坟:土坟280元/座、砖石水泥坟500元/座 征地时已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农房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八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作安置,补偿标准按农房同类结构货币补偿标准的120%补偿。

第九条 无证建房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对无证房屋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2001年10月份以前建造的农房在补交农房建设规费80元/㎡后给予补偿安置。

(二)在2001年10月份以后无证建设的房屋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所涉及的在册发放工资的职工人数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实际从业人数给予一次性最低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65元,补偿6个月。

第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相关设施无法恢复使用的,按设施重置价格结合成新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搬迁设备或其它货物的,按照生产用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给予搬迁补助。

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有专门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的,按其专门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非农业户出售、转让农民公寓。在拆迁安置中,建设单位和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被拆迁人有违反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和本意见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拒不搬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强迁。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实施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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