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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室如何规范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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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检察室如何规范运行机制

作者:滕红红 包磊

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10期

摘 要 建立派驻检察室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应然举措,也是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派驻检察室对于收集、发现农村职务犯罪线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区矫正,促进检察工作起到重要的作用;派驻检察室要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充分结合农村社会法制现状,建立科学完善的运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关键词 派驻检察室 职能 主要问题 运行机制 一、引言

最高人民在《2009- 2012 年基层人民建设规划》中提出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建立派驻检察室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现实需要。历史上派驻检察室因法律和实践的多种原因,广受诟病而纷纷撤销,在新形势下建设派驻检察室要认真汲取先前经验教训,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使其更具有贴近群众和服务基层的特点,更具有时代的特性和生存的意义。 二、派驻检察室运行机制存在主要问题

(一)设置模式不统一。有些地方在派驻检察机构的设置在决策前缺乏必要的调查论证,急功近利,盲目跟风,存在一哄而上,搞一刀切的现象。表现为:检察室名称不一,五花八门。如派出检察室、检察站、乡镇巡回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检察工作联系点、检察法律服务室;报批程序不一,形式各异。有的报上级检察机关批准,有的报同级常委会批准,有的报当地批准,有的多头报批;机构编制不一,地位尴尬。

(二)职能定位不明晰。目前各地检察室的工作重点和工作思路五花八门,有的片面强调侦查办案,有的则强调为其他部门提供案源,有的重点从事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受理信访举报工作等等,不能充分发挥其在农村法律监督中的作用。甚至产生三种不良倾向:一是职责泛化,认为检察室包打天下,大包大揽,“份内”的事干,“份外”的事也干,什么都做,最终什么都做不好;二是职责虚化,工作只停留在协调和服务上,不敢大胆履行监督职责,监督不到位;三是职责异化,主次不分,脱离法律监督职能开展工作,把主要精力用在协助处理拆迁、土地征用纠纷等检察职能之外的工作上,充当了当地的一个职能部门。 (三)内部管理不规范。目前,各基层对派驻检察室的管理尚处于松散无章的状态,有的由具体业务部门协调管理,如反贪局、控申部门等,有的由政工部门或办公室等综合部门统一协调管理,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管理部门。其次,派驻检察室与各科室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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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对接尚未形成制度化,工作关系没有理顺,仅靠派驻检察室“单打独斗”,难以将一些重要矛盾及时化解,工作不能形成合力。另外,由于上级院未将派驻检察室工作列入考核的范围,各基层院在设置派驻检察室后,将更多的精力集中本院各条线有考核指标的工作上,而对派驻检察室如何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如何实行规范管理却较少涉及,结果是想管就管、不想管也没什么大问题,反正未列入上级考核范围,不会对全院总体工作造成什么影响。这样,管理上的不到位,使派驻检察室不能走上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严重制约了其健康有序开展。

三、派驻检察室如何规范运行机制

(一)认真谋划,科学设置。笔者认为,从长远来看,高检院应该通过司法委员会向全国提交一个修改组织法的建议,明确在乡镇设立检察室的规定。高检院要进一步对派驻检察室建设的选址、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基层应因地制宜,根据当地拟设立派驻检察室的布局、数量报同级常委会批准并向当地编委申请增加机构编制,机构规格与基层的内设机构相同,可与人民派出法庭对应设置。其名称可统一为“xx人民派驻xx(驻在地名称)检察室”。检察室的设立、更名和撤销,应报上级和当地备案。检察室应有专门的办公楼,统一规范,融入检察机关独有的检察元素外观标识,并配齐人员,配备车辆、电脑、打印机、照相机等办公设施,常年办公。检察室的设立不能千篇一律,要根据乡镇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交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实行重点区域先行,稳步推进,做到成熟一个,设立一个,巩固一个。如临邑县是一个农业大县,东西相距40多公里,南北长80多公里,有12个乡镇, 1996年设置的临南检察室和临盘检察室起步早、规格高。2011年根据上级部署和工作实际需要设置了邢侗检察室,有专职人员4名,在化解社区矛盾、查办职务犯罪、促进经济发展上起了积极作用。另外根据各乡镇的地域、人口、经济、文化和交通等实际情况,在其中经济和交通较为发达、人口数量较多、辐射面较广的林子、德平两个乡镇申请设立检察室,目前正在筹备和建设中。这几个检察室选址合理,运作规范、效果明显。

(二)突出特色,明确职责。笔者认为,派驻检室室要突出检察特色,明确监督职责,努力把检察室建设成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线平台,打造检察工作的新亮点。一是服务基层群众,减轻群众诉累。“两所一庭一室”分工牵头,各基层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维护和谐稳定,减少社会对立,将社会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二是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发现、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全面掌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根源,提出解决对策建议,积极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笔者认为,派驻检察室可以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但不能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立案等工作,检察室应更多的配合内设业务部门办理案件。三是突出法律监督,拓宽工作领域。将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的立案、侦查、审判和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检察室的监督视野,收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及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使检察监督更直接、更快捷、更方便、更有效。四是参与平安建设,提升执法形象。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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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违法犯罪青少年等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和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以及运用检察手段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作。一是加强内部管理,资源配置到位。检察室所需的人财物不能依赖于当地乡镇镇委、镇,建议由县级以上财政拨出专款,由基层统一管理,办案办公经费统一拨付,办公用品装备统一购置。同时,须加大对检察室的经费投入,尤其是网络信息化建设,确保信息流转畅通。二是合理配备人员,选好人用好人。每个乡镇检察室要配备3到5名检察干警,将综合能力强的检察官派驻检察室任职或者将年轻干警充实到检察室,加以重点培养和锻炼。笔者认为,绝对不能从社会上聘请人员行使检察权。由于人员紧缺,一些检察室采取返聘部分离退休干警的做法,这一做法可以借鉴。如临邑县院邢侗检察室是返聘刚退休不久的3位领导担任主任。去年7月,邢侗事处某村两户村民发生冲突,械斗一触即发,邢侗检察室主任获悉后,利用其经验丰富、协调沟通能力强、具备做好群众工作的优势,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协助当地、很快平息了事件。三是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制度管理。包括建立轮流派驻机制,由于检察室工作条件差,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所以驻室干警要实行轮岗换岗,以3至5年为宜。

(四)力求创新,不断完善。首先,着眼自身,不断完善实践中总结出的有利于提高检察室工作效率、提升服务大局和执法为民的能力、促进执法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好做法。如完善文明接访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健全与当地司法、、法庭、信访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等。要优化检察权配置,推进内部管理方式的创新。笔者认为,检察室可定位为基层的一个部门,作为一个内设机构,属院党组直接管辖,基层院办公室为其他内设机构与各检察室之间的联络部门。其次,着眼社会,致力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问题,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在检察环节更加科学、规范、有效。如建立服务当地中心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积极发挥近距离接触基层、获取各方面信息比较迅速的优势,立足检察职能,主动协调本院其他职能部门为乡镇、园区的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再次,立足服务,推进服务措施的创新。如设立“农村干部警示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普法教育基地”,通过开设“检察官讲堂”及举办“检察开放日”等活动,运用近期查办的典型案例,对农村基层干部及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使检察宣传工作深入田间地头,送进农户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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