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代表的管理,提高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代表是经过员工民主选举,受员工群众委托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员工群众的代言人。
第二章 职工代表的产生
第三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XXX公司在岗员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四条 出席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由各单位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本单位职工参加,并获得应到会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第三章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由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民主管理活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对企业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自任职后,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出现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合同的,应事先征求XXX公司工会的意见。
第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战略决策、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员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员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保守企业秘密,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任务;
(五)每年向本选举单位的员工述职,接受员工群众的评议。
第四章 职工代表的活动方式 第七条 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一)会前.熟悉职工代表大会材料,了解掌握大会中心议题;围绕中心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二)会中。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类会议;认真听取并审议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内容并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
(三)会后.向所在单位员工汇报、宣传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或作出的决定;以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员工群众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 参加日常民主管理
(一)根据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组织和带动本单位员工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积极参加企业各项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二)及时反映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对各种损害国家、企业和员工利益的现象提出批评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敦促纠正和解决;
(三)根据本单位安排列席企业相关会议,代表员工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四)参加本单位职工代表团组织的职工代表巡视活动; (五)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六)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职工代表的述职
第九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员工负责。每位职工代表每年在年度述职时应向选举单位的员工报告本年度履行职工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本单位员工的监督。
第十条 职工代表述职内容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代表员工利益、反映员工呼声、意见和建议情况;
(二)提案、参政议政情况;
(三)传达、宣传职工代表大会精神,贯彻落实职工代 表大会决议情况。
第六章 职工代表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必须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企业管理及民主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认知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学习培训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改革发展规划、企业管理和 民主管理知识;
(三) 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内容、权限和职责; (四) 职工代表参政议事的基本规则;
(五) 企业重大政策出台和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前专题内容.
第十三条 XXX公司工会原则上每年对职工代表培训一次。各单位在安排员工培训时应优先安排职工代表。
第七章 职工代表的考核和奖励
第十四条 XXX公司工会根据职工代表履职情况和员工民主评议结果对职工代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可对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的优秀职工代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在安排员工疗休养时,可优先安排优秀职工代表.
第八章 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和撤换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员工负责。选举单位的员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若调离本单位、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在一个月内重新补选。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因故长期(一年以上)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可以由所在代表团征求选举人意见后,书面报省XXX公司工会批准,停止其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按规定在一个月内重新补选。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审查期间,代表资格相应停止。职工代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撤换:
(一) 严重损害国家、企业和员工利益; (二) 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三) 触犯刑律;
(四) 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团或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活动;
(五) 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失去选举单位员工信任。
第二十条 撤换职工代表,由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XXX公司工会工会同意,按民主程序进行撤换并补选职工代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职工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xx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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