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现委托方(机动车所有人)全权委托前往贵所办理豫K车辆识别代码:车辆如下业务。
□注册登记□转移登记□转入登记□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异地审验□车辆牌照补还□补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被委托方(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业务时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填写的表格,委托方(机动车所有人)均予承认。本委托书有效期至:x年xx月xx日
委托方:
机动车所有人(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
机动车所有人(盖章/签字):
身份证号码:□□□□□□□□□□□□□□□□□□
签署日期:x年xx月xx日
注: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24号令)第五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被委托方(代理人)在代理车辆业务时应向委托方(机动车所有人)告知上述法律责任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代理过程中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被委托方(代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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